○旌表守正被戕山東平度州民張永率妻姜氏。
○壬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據姜晟奏、布政使陳淮、因伊子陳崇本補授侍講學士。
呈請代奏謝恩一摺。
陳淮身任藩司。
原有奏事之責。
今因伊子升授侍講學士。
理應自行具摺謝恩。
何必呈請巡撫代奏。
似此過于拘泥。
何以辦理地方事務耶。
陳淮着傳旨申饬。
○癸未。
谕曰、李侍堯奏、審拟海洋盜犯一摺。
将為首之陳讀等七犯正法枭示。
其餘各犯。
因系聽從糾約入夥。
照例定拟杖流等語。
向來海洋盜犯。
原系不分首從。
概行正法。
嗣因各犯内、有止系接遞财物。
并未搜贓。
或止行劫一次者。
較為情有可原。
令得于摺内聲請免死發遣。
原指尋常無事時。
愚民一時被誘入夥。
尚未行劫得财。
與首先起意糾黨逞兇者。
稍為有間。
是以稍從末減。
此乃法外施仁之意。
現在台灣逆匪滋事。
官兵正在剿捕之時。
而不法奸民。
辄敢乘此時在洋面糾夥。
肆行劫掠。
甚至傷害官兵。
搶奪兵糧軍器。
此非尋常海洋行劫盜犯可比。
幸而已經拏獲者。
按律辦理。
設各犯聞拏緊急。
或竟投入逆匪夥黨。
肆兇助惡。
亦屬事之所有。
不可不嚴加懲創。
以戢兇暴而靖海疆。
所有已獲各犯。
自應不分首從。
概行按律正法。
不得仍照尋常海洋盜犯之例。
分别定拟。
着刑部及沿海省分督撫。
于核拟審辦洋面行劫盜案時。
如台灣剿捕事務。
尚未完竣。
即将案犯無論首從。
俱應按律正法。
俟台灣剿捕事竣後。
再照舊例。
分别聲請。
所有李侍堯審拟海洋盜犯陳讀等一案。
即着三法司遵照此旨。
核拟速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譚尚忠題參前任祿勸縣知縣檀萃、虧缺廠銅。
請旨革審。
并将督撫司道等、交部分别議處。
該省銅務。
甫經大加清理。
趕複原限。
該廠員等、自應從此年清年款。
毋緻再有遲逾。
乃前任祿勸縣知縣檀萃、管理廠銅。
虧缺銅觔至一萬五千餘觔之多。
以緻又不能按限撥運。
若似此積壓遲延。
日複一日。
必緻複誤原限。
又須大加整頓。
且虧缺至一萬五千餘觔。
必非一兩月之事。
該管督撫司道等、平日所司何事。
不可不嚴行懲治。
除交部分别議處嚴議外。
所有此項虧缺銅觔。
如該參員力不能賠。
即着該管之督撫分賠一分。
兩司道府等分賠一分歸款。
并着該督等、通饬各廠員。
務須按限撥運。
毋得稍有遲誤虧缺。
緻幹嚴譴。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奎林奏、請将遣犯于時和、釋回内地一摺。
業經允準。
現在于時和有應行質訊。
事件。
但于時和與釋放回籍之伊犁遣犯高姓同行。
聞其尚在西安逗留。
或已回江蘇原籍。
着傳谕巴延三、及沿途各督撫、饬屬嚴密訪查。
如遇該犯等在境。
即将于時和、高姓、一并截留。
委員迅速解京。
倘于時和已回原籍。
高姓并未同行。
即着闵鹗元、嚴查高姓籍隸何處。
一并奏聞。
一面将于時和、及遣犯高姓拏獲。
遴委妥員。
迅速解京。
以備審訊。
毋緻稍有疎虞。
○甲申。
上幸瀛台。
○谕、據紀昀參奏、罰往熱河看書人員内、朱钤、呂雲棟、陳木、石鴻翥四員。
至今将滿一月。
尚俱未到等語。
此等校書各員。
前已濫邀優叙。
今複查出錯誤。
免其降革。
僅罰令前赴熱河看書。
已屬格外之恩。
該員等自應倍加感奮。
迅速前往。
實力校勘。
勉圖稍贖前愆。
乃遲延至一月之久。
尚未到彼。
伊等于此等校書之事。
尚似此遷延。
設派令前赴軍營。
亦将托故不往耶。
所有朱钤等四員。
着該部将該員等、因何遲延之處。
據實嚴查。
分别從重議處。
如系無故逗留。
即應革職。
以為怠玩誤公者戒。
○乙酉。
谕、據保甯奏、潼川府知府張松孫、因病懇請回籍調理。
所遺員缺。
請以龍安府知府賈廷彥調補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向來道府告病人員。
自雍正年間改定條例。
惟準督撫題請解任調理。
至應否回籍。
由内閣票拟雙簽請旨。
其中有準回籍者。
亦有不準回籍者。
所以防規避而杜瞻徇。
立法至為詳善。
朕臨禦以來。
俱系遵循辦理。
然亦多有令其回籍者。
今該督于具題時。
即行奏請回籍。
則内閣又何必雙簽請旨耶。
着通饬各督撫、嗣後遇有道府以上告病人員。
祇應循向例、題請解任調理。
其準令回籍與否。
聽候部議請旨。
毋得遽請回籍。
以符定制。
保甯着饬行。
○又谕、據海祿參奏奎林各款。
現在查訊已有證據數款。
業經降旨革職。
拏解來京審訊。
伊犁地方緊要。
其将軍員缺。
着保甯補授。
李世傑久任川省。
熟悉該處地方情形。
所有四川總督員缺。
着李世傑調補。
李世傑接奉此旨。
即馳赴新任。
毋庸來京陛見。
保甯俟李世傑到川接印後。
即馳驿來京請訓。
再赴伊犁将軍之任。
兩江總督員缺。
着書麟補授。
陳用敷現在已屆服滿。
所有安徽巡撫員缺。
着陳用敷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海祿參奏、奎林肆行無忌。
向屬員罪犯婪贓等語。
詢及引見來京之年班主事五靈阿、均稱确實。
奎林現在由伊犁起程入觐。
如此負恩卑鄙。
不可仍邀恩眷。
令其瞻觐。
着由六百裡傳谕勒保、即派大員将奎林革職拏問。
迅速押解來京。
○又谕、賊匪因嘉義縣城。
勢在孤危。
百計攻擾。
普吉保駐兵元長莊。
為日已久。
柴大紀被圍數月。
兼乏糧食。
兵丁饑餒。
自然不能出城接應。
伊亦并未前進。
實系無能。
其摺内所稱殺賊情形。
不過割首級三顆。
耳記等五件。
焉得謂多。
不過應差打仗。
敷衍塞責。
徒知愧忿。
亦屬無益。
且普吉保在元長莊。
距縣城不遠。
正應奮力前進。
剿殺賊匪。
乃轉欲由新埤會合恒瑞。
豈非繞遠待人。
而于柴大紀急望救援。
竟存膜視耶。
看來普吉保、恒瑞、雖現在帶兵赴援。
俱難望其奮勇得力。
此時福康安已統領大兵。
由鹿仔港進發。
自應速赴縣城援應。
不可再緩。
大裡杙系賊匪巢穴。
福康安派令舒亮、帶兵前往。
與淡水官兵前後夾攻。
使賊人首尾不能相顧。
為牽綴賊勢之計。
與朕前旨吻合。
并拟将賊匪屯聚之地。
設法截斷。
即以賊之計攻賊。
使賊人無所施其狡詐伎倆。
所辦深合機宜。
至該處帶兵将弁。
不能悉心教練。
以緻兵氣餒怯。
為賊所輕。
而于禀報情形。
多不确實。
尤為綠營惡習。
今福康安到彼面加訓饬。
實力整頓。
并于鹿仔港。
另行擇地移營。
設法防守。
揀選精壯義民。
随營剿賊。
一切籌辦。
均屬妥協。
自當壁壘一新。
士氣百倍。
想大兵所到。
賊匪望風膽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