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
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二年。
丁未。
十二月。
甲午朔。
上詣大高殿行禮。
○幸瀛台。
○乙未。
谕、據吏部奏、降調祭酒韋謙恒、系由議叙升授之員。
若以五品京堂降補。
未免尚優。
請降等以六品中允等官補用一摺。
已依議行矣。
此等辦書人員。
從前幸邀優叙。
今查出錯誤。
分别降調。
自屬咎所應得。
但職分較大者。
降調後尚得降補。
而職分較小之翰詹等官。
一經降調。
無官可補。
遂至廢棄終身。
未足以昭平允。
所有此案辦書錯誤降調之翰林等官内、王燕緒、準其捐複員外郎。
吳裕德、許烺、彭元珫、準其捐複中書。
仍準辦書處行走。
俾得及時自效。
以示棄瑕甄錄至意。
○又谕、本日召見彭元瑞、據奏、近來科場。
有傳卷聯号、及彼此換卷、謄錄對讀私改文字等弊。
鄉會兩試。
關系掄才大典。
理應肅清弊窦。
遴拔真才。
經朕屢頒谕旨。
加意整饬。
近年以來。
雖風聞科場諸弊。
未能盡絕。
而作奸犯科者。
尚未見有敗露之案。
但自明歲戊申以後。
鄉會兩試正科恩科。
連年疊舉。
若科場條例。
日久玩生。
緻不肖之徒。
骩法舞弊。
夤緣鑽剌。
僥幸弋獲。
使白腹者濫竊科名。
而懷才者無由登進。
非朕旁求俊乂。
鑒拔真才之意。
不可不嚴申禁例。
豫絕弊源。
着交大學士九卿、将彭元瑞所奏各弊。
及此外尚有何項弊窦。
應如何杜漸防微。
設法厘剔之處。
悉心妥議具奏。
務使功令申嚴。
弊端禁絕。
以副朕核實取才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巴延三奏、特參衰老有病之漢陰通判鄧瑛、勒令休緻一摺。
措詞殊為失當。
鄧瑛系因衰老患病。
不能辦理地方事務。
此外并無别項劣迹。
通判又非正印官。
巴延三祗須奏明。
将該員勒令休緻。
此等丞倅微員。
亦不值用特參字樣。
該撫于地方公務。
不能實力整頓。
而于此等事件。
辄小題大做。
欲以見其風厲。
殊屬無謂。
巴延三、着傳旨申饬。
○丙申。
上幸瀛台。
○谕、戶部議駁徵瑞奏、請将淮南引鹽戊申綱額課。
分作十年帶完。
并将丁未綱奏銷。
展至次年五月造報一摺。
所駁甚是。
兩淮引鹽課項。
例應按年奏報。
以清年款。
從前全德在兩淮鹽政任内、曾請将乙巳綱奏銷展限半年。
原因湖廣江西等省。
偶被偏災。
引鹽行銷。
不無壅滞。
其事尚屬有因。
是以加恩允準。
且所請展限。
不過半年。
不久可複歸原限。
至近年以來。
兩淮及附近行銷之引鹽。
湖廣、江西等省。
雨澤調勻。
收成豐稔。
并非災歉滞銷者可比。
徵瑞何得藉口曆年有未銷積引。
複請提引、展限至十年之久。
徵瑞前在長蘆鹽政任内、辦事尚屬細緻認真。
是以将伊調任兩淮。
乃徵瑞自到任後。
辦理諸務。
漸不如前。
春間于查辦硝磺一案。
并不親身速往。
一味養尊處優。
意存自滿。
今于奏請提引展限一事。
又複有意沽名。
為取悅商人之舉。
豈可複勝兩淮繁劇之任。
現據李奉翰奏、淮關監督福海、業經病故。
所有淮關監督。
即着徵瑞調補。
其兩淮鹽政。
仍着全德去。
全德、着速即來京。
至徵瑞所奏、曆年有未銷積引。
其應如何籌酌調劑之處。
俟全德到京請訓時。
再行交令到任妥辦。
○又谕、據蘭第錫等奏、回空漕船。
俱于十一月中旬。
陸續催過濟甯南下。
其在後之台州等九幫。
在陽谷、東阿等處地方。
因連日北風時作。
冰雪凍阻。
不能前進。
請俟明年正月開壩時。
盡數催行。
一面飛咨浙江撫臣、各備撥船趕兌漕糧。
沿途迎受。
仍可無誤新漕等語。
浙省台州九幫回空漕船。
既經凍阻。
不能如期趱赴水次。
受兌新漕。
若令将明歲應兌漕糧。
由浙省用撥船趕兌。
迎赴沿途裝載。
挽運仍不免往返之勞。
前此因台灣逆匪滋事。
閩省米糧短缺。
曾谕令江浙、湖廣、江西、四川等省。
撥運米石百餘萬。
現今源源運到。
該省糧石已為充裕。
此時大功将次告竣。
固無需再行接濟軍糈。
但交春後。
即屆青黃不接之時。
自不妨寬為籌備。
所有浙省台州九幫。
明年應兌漕糧。
竟無庸撥船運送來京。
着琅玕、将此項新漕。
于徵收齊全後。
即由海道運往閩省。
交李侍堯、徐嗣曾收貯。
遇應行平粜時。
即可動用。
即日台灣逆匪蕩平。
該處産米。
自可照舊運入内地。
複得此項漕糧接濟。
閩省儲積充盈。
軍民口食所需。
倍當寬裕。
更為一舉兩得。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常等覆奏、察看臧榮青堪勝道員一摺。
臧榮青、現因安徽太湖縣民人。
指告該地方官藉差派累。
刑斃人命一案。
已降旨将臧榮青解任。
解赴清江。
交阿桂質訊。
如果屬實。
該員自有應得之罪。
倘訊屬虛誣。
再留原任。
于舒常等所奏。
兩不相涉也。
将此谕令知之。
○丁酉。
刑部議、請定私竊農田蓄水之例。
查民田藉水源為養。
凡私築溝塘。
蓄水灌田。
原以備不時之需。
被人竊取。
較竊财物。
尤為切膚。
各省辦理此等竊水起釁、毆斃人命之案。
向系照鬥殺本罪定拟。
并未明立專條。
請嗣後凡竊鄰塘蓄水。
以灌己田者。
按照所灌田禾畝數。
照侵占他人田一畝以下例。
每五畝加一等罪。
有拒捕者。
依罪人拒捕科斷。
有被應捕之人、追捕殺傷者。
依擅殺傷罪人問拟。
載入律例。
從之。
○豁除江蘇上海縣建塘占廢地三頃二十八畝有奇額賦。
○戊戌。
谕、前經定拟公主門上官員額數。
固倫公主門上八員、和碩公主門上六員。
但思公主門上。
出入前引随行。
在在需人。
不敷輪派。
着加恩固倫公主、添給護軍校等官各四員。
和碩公主、添給護軍校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