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摺。
竟因風阻滞。
未能速達。
看來福康安于抵縣城後。
會兵進剿。
聲勢壯盛。
賊匪自必紛紛潰散。
返顧巢穴。
而舒亮又與徐鼎士、于大甲一路。
進兵夾攻大裡杙之背。
此時賊勢窮蹙。
自必聚集一處。
希圖保護巢穴。
今大兵四面環攻。
正可聚而殲擒。
惟大裡杙系屬賊巢。
聞賊人負嵎恃險。
竭力防護。
築有城堡。
刨挖溝濠。
圍以莿竹。
以為抵死抗拒之計。
此時福康安統兵進攻。
若能即時摧破。
無須用炮轟擊。
固屬甚善。
倘察看情形。
該處亦與金川之勒烏圍、噶喇依相仿。
官兵攻搗。
或需時日。
不若用炮轟摧。
更為得力。
或将軍營所帶小炮。
施放攻打。
可期一舉摧破賊巢。
迅速集事。
目下已屆年節。
正迎禧集祉之時。
福康安等、務須倍加奮勉。
克期蒇事。
○丁未。
谕曰、長麟奏、訪聞钜野、汶上等處。
有巨窩糾竊之事。
随密委壽張縣知縣王毂等、會同遊擊王文雄等、前往查拏。
旋即緝獲巨窩捐職運判田玉堂、并夥賊王位三等十一名。
又于包家莊等處。
拏獲積窩包五、并賊犯包四等十五名。
分别問拟絞決發遣一摺。
已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長麟到山東巡撫之任未久。
即訪得钜野、汶上等處。
有窩棍包庇肆竊擾害地方。
密委妥幹員弁。
實力查拏。
即将田玉堂、包五等、拘拏到案。
訊出曆年疊竊多案。
獲犯三十六名。
足見該撫于地方緝捕事務。
實心整頓。
戢匪安良。
殊屬認真。
長麟着交部議叙。
所有拏獲竊匪之地方文武員弁。
着一并交部議叙。
至明興前在山東巡撫任内有年。
于地方此等巨窩積棍。
肆竊累累之案。
不能嚴饬所屬。
随時實力查拏。
所司何事。
可見諸事廢弛。
無能已極。
着嚴行申饬。
并交部議處。
仍令該撫将此等案犯何以不能訪拏之處。
明白回奏。
○又谕曰、福康安等奏、十一月初六日帶兵援赴嘉義縣。
初七日行抵元長莊。
又于普吉保所帶官兵内、挑新舊兵丁義民。
分為五隊。
福康安與海蘭察、鄂輝、普爾普、穆克登阿、普吉保、額勒登保、及巴圖魯侍衛章京等、分隊帶領。
凡遇賊莊。
即行剿洗。
互為援應。
初八日黎明。
行抵侖仔頂地方。
賊匪多人。
潛于竹圍内施放槍炮。
一齊擁出。
我兵屹立不動。
槍箭齊發。
福康安、海蘭察等、帶同巴圖魯侍衛。
沖入賊中。
賊匪抵敵不住。
退入竹林。
兩傍竹圍蔗田内、及侖仔尾等處。
各莊賊匪。
或數百人。
或千餘人。
前來抗拒。
福康安豫為布置。
調令鄂輝、穆克登阿、帶領屯練降番。
扼住右首東莊溪橋。
普爾普、侍衛春甯、參将吳宗茂等、帶兵堵剿左首各莊賊衆。
并遣義民分頭焚砍竹圍蔗田、及各處草藔。
當将侖仔頂莊、侖仔尾莊打通。
一面令海蘭察、帶巴圖魯侍衛總兵普吉保、及奮勇官兵。
長驅先進。
福康安将各處賊莊。
盡力攻剿。
無不克捷。
進至牛稠山地方。
賊匪阻溪自固。
在山梁屯紮。
見官兵将至。
四面圍裹。
不下萬餘。
海蘭察、帶同巴圖魯侍衛官兵。
直越溪河。
沖過賊隊。
我兵無不一以當百。
搶上山梁。
賊匪紛紛逃竄。
即于酉刻入城。
現在督率官兵。
由鬥六門進攻大裡杙賊巢。
擒拏賊匪首目等語。
逆匪林爽文、糾集賊黨。
滋擾嘉義縣城。
攻圍數月。
經常青屢次派兵往援。
俱被賊匪阻截。
柴大紀在城内。
率領官兵義民。
悉力保護。
若援兵再遲十日。
縣城即難固守。
福康安、海蘭察、能督率将弁官兵。
鼓勇直進。
并不俟貴州、湖南、續調兵丁到齊。
即将現有兵民分為五隊。
派鄂輝等、分隊帶領。
沿途剿殺賊匪。
俱能奮勇直進。
不避險阻。
越過溪河。
将各處村莊屯聚之賊匪。
痛加殲殺。
直抵縣城。
數月之圍。
應手而解。
城内數萬生靈。
均獲更生之慶。
并将賊人存貯糧米。
運入縣城。
軍糈民食。
益資充裕。
此皆福康安等調度有方。
振作士氣。
用能克敵緻果。
迅奏捷音。
自應優加寵錫。
福康安、海蘭察、俱系侯爵。
着晉封公爵、各賞紅寶石帽頂。
四團龍補褂。
以示優異。
其鄂輝、舒亮、普爾普等、及巴圖魯侍衛章京。
并在事出力之鎮将弁員等、俱能率領兵民。
鼓勇奏績。
着查明咨部。
一并從優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峨彙奏報銷己未完一摺。
所有橋道河道城工。
凡有關動用錢糧報銷各案。
分開四單。
其未經請銷者。
統計共有七十五案。
此等報銷案件。
原應随時造報。
迅速完案。
方不至積壓遲延。
直隸本年報銷案件。
尚未造報者。
至七十餘案之多。
劉峨辦理地方。
諸事廢弛。
于此可見。
又據奏十一月分糧價單内、于開寫各屬糧價數目之後。
僅聲叙比較上月稍增稍減字樣。
而于現在之價值。
究竟或貴或賤。
及價中價平之處。
并不詳悉注明。
實屬疎漏。
該督于陳奏糧價單。
亦未谙悉體例耶。
劉峨、着傳旨申饬。
所有報銷未完案件。
并着該督嚴饬屬員。
上緊趕辦。
造報完案。
毋得再有遲逾。
緻幹咎戾。
○又谕、現在審訊燕起、及與鄂斯璊質對。
除俯首認罪外。
據稱、伊母與弟鄂布拉三、鄂布拉塔、齊裡克齊、并家口多人。
現在饑寒乞食。
必至妄行搶奪。
情願寫書求色哷庫勒部落之比綽瑪克、持書往喚來降。
以贖重罪等語。
但思燕起業已就擒。
其餘已無能為。
惟慮鄂布拉三等、窘迫時或肆行搶擄。
衆布噜特等、平日既不加防範。
臨時又必須官兵追捕。
邊防究屬不靖。
且薩木薩克、根株既未盡除。
不免又有結夥滋事等患。
不若将燕起等書。
送鄂布拉三等、或并可乘便與薩木薩克、一同來降。
亦未可定。
是以将燕起暫行監禁。
所有燕起、鄂斯璊書二封。
寄交明亮、塔琦等、并谕塔琦、将此書與色提巴爾第閱看後。
令其出名照樣再寫一封。
并前二封即作塔琦等意。
同交色哷庫勒之比綽瑪克持往。
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以免遷延時日。
鄂布拉三、見色提巴爾第之信。
自必深信不疑。
并将辦理如何情形。
着迅速具奏。
○又谕曰、福康安等摺。
内稱、聞林爽文現遁往大埔林。
或雲至鬥六門。
與賊目李七會合等語。
逆首林爽文、糾衆肆擾。
狡詐百出。
今見官軍勢盛。
跟蹤追捕。
自必急思逃竄。
若林爽文回顧巢穴。
逃入大裡杙賊莊。
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