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四面環攻。
正可盡數殲擒。
其事轉易辦理。
惟當防其竄入内山一路。
至鬥六門距海甚近。
在在道路可通。
若林爽文窮迫之際。
或由海道潛逸。
官兵追捕。
不無稍需時日。
福康安等、務須留心防範。
于進攻時、先将通海道路。
豫行堵截。
船隻皆令其遠岸。
勿使乘間逃逸。
總期将林爽文、莊大田等、設法生擒。
解京盡法處治。
方快朕意耳。
再前據李侍堯奏、賊目李七、有歸順之意。
又私賣糧米、接濟嘉義兵民。
今林爽文欲逃往伊處。
李七若能乘逆首窮蹙之時。
設法擒獻。
即系有功之人。
不但可以免罪。
必當格外加恩。
賞給官職。
倘不及時省悟。
立功自贖。
将來擒獲林爽文後。
必至一同受戮。
悔将無及。
如此示以利害。
密為開導。
李七或竟将賊首擒獻。
更為美事。
但是否即系招谕之李七。
着福康安訪查确實。
并将如何辦理之處。
即行具奏。
再前因恒瑞、普吉保、二人俱在中途觀望。
節經降旨。
令福康安查明參奏。
總未據福康安奏及。
今看伊二人情節。
普吉保、自鹿仔港進兵以後。
雖未能直抵縣城。
但究能收複笨港、進抵元長莊。
又自該處移營。
距縣城不遠。
特因兵力未敷。
尚非有心延玩。
而恒瑞、率領多兵。
駐劄鹽水港。
一味株守。
并無寸進。
現在福康安已攻透賊圍。
直達縣城。
恒瑞不過乘勢帶兵到縣。
因人成事。
并非自能奮勇前進。
是恒瑞之罪。
較普吉保為重。
着福康安秉公查核。
據實具奏。
并将于恒瑞到後。
随同打仗。
能否自知罪戾。
奮勇出力。
抑仍系随衆出力。
應遵前旨、令其回京之處。
一并秉公據實具奏。
福康安不可因系親戚。
稍為瞻徇。
○戊申。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據李侍堯等奏、台灣府屬各廳縣、本年應徵兵谷、及耗羨莊租雜稅等項。
請分作四年帶徵等語。
台灣自剿捕逆匪以來。
節經降旨、将乾隆五十二、三、兩年錢糧。
并嘉義縣五十四年錢糧。
全行蠲免矣。
今此項應徵兵谷。
及耗羨租稅。
固應照例徵收。
以備供支。
但念該處經賊匪滋擾後。
被難歸莊之民。
未遑耕種。
生理艱難。
若仍分年帶徵。
民力不無拮據。
所有台灣各屬本年應徵兵谷、十九萬九百餘石。
及耗羨莊租雜稅銀、六萬九千餘兩。
粟、一千八百餘石。
俱着加恩全行寬免。
以副朕惠愛被難邊黎。
有加無已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世傑奏、現因伊妻身故。
次子李華封、例應丁憂回籍。
所有任所家務乏人料理。
請将胞侄現在湖南試用知縣李華黼、帶赴四川。
幫辦家務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矣。
前據李侍堯奏、漳州府知府李華國病故。
即系李世傑長子。
今伊妻又經身故。
自是該督命運偃蹇。
以緻連喪妻子。
但李世傑現已年老。
雖遭此家庭多故。
亦不可過于傷悼。
着傳谕該督、惟當保養精神。
勉辦地方事務。
為國家出力。
以副委任。
所有伊胞侄李華黼、着照所請。
準其帶赴任所。
幫辦家務。
俟伊子李華封到川時。
再行給咨赴楚。
俾得專心辦公。
以示體恤。
○欽差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辦理将軍事務福康安、護軍統領參贊海蘭察、福州将軍恒瑞、成都将軍鄂輝奏、自諸羅圍解時。
賊匪逃入内山潛匿。
随令海蘭察等、沿山搜查。
賊匪遁入鬥六門據守。
大兵進攻。
山徑雜出。
惟有探明路徑。
方可長驅直入。
至恒瑞前次不敢輕進者。
恐鹽水港海口有失。
所關匪細。
自克複鹿仔草後。
招集義民五十餘莊。
以清後路。
原拟剿撫兼施。
連營前進。
無如過于持重。
轉涉遲延。
尚非有心畏葸。
又蔡攀龍、在諸羅西門外紮營。
并無自諸羅殺出之事。
臣面加詢問。
據稱、因系損失多兵。
賊圍仍不能解。
惟有據實陳明。
懇請革職。
但觀其人尚奮勉。
可否酌留海壇鎮總兵原任。
查諸羅被圍數月。
終未失陷者。
實由衆民一心奮勇。
又略得饷銀接濟。
方能保守。
與昔日希波軍營。
被圍絕饷。
景象迥不相同。
柴大紀人本詭詐。
甚染綠營習氣。
不可倚任。
是以仍使伊屯駐諸羅。
将來事竣入都。
自難逃聖明洞鑒。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福康安奏稱、賊匪經官兵屢次殲戮。
窮蹙奔逃。
若由海道竄逸。
官兵乘船追捕。
轉不免稍需時日。
如果逃入内山。
該處俱系生番居住。
若番衆等畏其逼處。
竟将賊首擒獻。
固屬甚善。
即或容其潛匿。
不肯獻出。
亦可趁官兵全盛之勢。
直入内山。
分兵搜捕。
即将助逆生番。
一并剿戮。
亦非難事。
福康安等、務須迅速搜捕。
将賊首設法生擒。
勿令久匿稽誅為要。
又據奏、恒瑞帶兵援應。
途中觀望各情節。
以恒瑞過于持重。
緻涉遲延。
總由不谙機宜。
辦理不能得手。
所論甚公。
至蔡攀龍、前此應援入城。
雖未能帶兵出城。
剿殺賊目。
但伊屢次與賊打仗。
奮勇出力。
業已加恩擢用提督。
其過尚可寬免。
至所遺失兵丁。
是否實系陣亡。
抑系逃散從賊之處。
必當嚴切查究。
若随征兵丁。
不顧主将。
臨陣逃散。
此而不加以懲創。
将來何以用兵。
此内從賊之兵。
其罪更甚于從賊之民。
福康安于查辦時。
尤當嚴加區别。
從重辦理。
不可稍存姑息之見。
○又谕、據福康安奏稱、查明柴大紀、蔡攀龍、各情節。
請将普吉保、調任台灣鎮總兵等語。
所奏固是。
但柴大紀、究能保守嘉義。
數月間屢經剿殺賊匪。
曾經加恩封為伯爵。
賞戴雙眼花翎。
即蔡攀龍、亦因從前李侍堯、稱其領兵攻解嘉義縣之圍。
曾經授為提督。
賞給巴圖魯名号。
今當進兵之際。
遽将伊二人更調。
殊覺未便。
着暫留令其駐守。
彈壓官兵。
并傳谕李侍堯、俟擒渠魁後。
伊等任内。
果有卑陋情弊。
再行查明補參治罪。
至從前降旨、大功告竣。
留蔡攀龍幫同常青辦理善後事宜。
今閱福康安所奏、蔡攀龍既屬無能。
彼時着即遣回。
普吉保尚屬幹練。
即着留彼處。
随同常青辦理善後事宜。
○吏部議準、阿克蘇辦事大臣福崧奏、阿克蘇地當孔道。
又兼管賽裡木城。
事務殷繁。
請照和阗例、添設經制筆帖式一員。
公務實有裨益。
從之。
○以故輔國将軍弘甯子永麻、襲職。
卷之一千二百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