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理。
乃常青竟無一字奏及。
殊屬昧良辜恩。
有心徇隐。
常青亦着革職。
即交與福康安、一并嚴審據實具奏。
其福州将軍員缺。
着魁麟補授。
魁麟資格本淺。
念其系尚書查弼納曾孫。
且人尚明白。
是以加恩擢用。
現在台灣剿捕事宜。
雖即日完竣。
而善後各事。
正需人經理。
魁麟即由驿星速前往台灣。
随同福康安、學習辦理一切事務。
所有四川建昌鎮總兵員缺。
着張芝元補授。
○谕軍機大臣曰、柴大紀貪縱營私各款。
節經谕令福康安、李侍堯、詳悉查明。
據實參奏。
朕即向軍機大臣言及、以李侍堯在閩浙總督任内。
已将一載。
于柴大紀貪劣各款。
自必早有見聞。
此次奉旨饬查。
李侍堯祇可诿為未經查訪确實。
及軍務緊急之時。
未便将柴大紀參奏。
以文其從前不即參奏之過。
今據李侍堯奏到之摺。
果不出朕所料。
李侍堯受朕厚恩。
不意其扶同徇隐。
竟至于此。
福康安于具奏之初。
雖未将柴大紀實在款迹。
據實指參。
而朕因福康安既有此奏。
始向德成查詢。
是柴大紀貪劣各款。
得以逐細究出。
尚由福康安發其端。
至李侍堯調任閩浙。
已及一載。
且駐劄廈門。
常接台灣地方官禀報。
較之鄰省傳聞。
更為确切。
既據稱到閩時。
即風聞戌兵多有賣放私回之事。
何以不即據實查參。
此何等事而可從緩辦乎。
至其縱令兵丁在外營生。
甚至開賭窩娼。
販賣私鹽。
更出情理之外。
而柴大紀所報現存戌兵。
止有七千餘名。
此外藉稱傷亡失散。
委無可查。
更不成話。
此等情節。
李侍堯即因彼時軍務緊急。
柴大紀正在守城。
未能遽行參辦。
亦應将其在任款迹。
密摺奏聞。
俾朕得早知情僞。
則當其防守嘉義時。
朕即憐其出力。
亦不緻破格加恩。
屢膺懋賞。
今柴大紀既疊荷殊恩。
其貪劣款迹。
始節次敗露。
是台灣逆匪滋事。
竟由柴大紀平日貪縱。
廢弛營務牟利。
釀成如此重案。
朕因此宵旰焦勞。
籌辦軍務。
經年尚未蒇事。
而各省派調官兵。
接濟糧饷。
所費不赀。
且地方百姓。
受賊戕害擾累者。
更不可勝計。
設非朕留心詢訪。
節次降旨。
令将柴大紀款迹查參。
李侍堯必緻始終緘默不言。
是此等貪污釀變之人。
不但幸免重戾。
且冒受渥恩。
李侍堯瞻徇容隐之罪。
尚複何辭。
又柴大紀、經楊廷理诮讓。
始帶兵出城。
李侍堯既知柴大紀有如此恇怯畏賊情事。
何難即向永福、楊廷理、确切朼詢。
并将其在任各款。
一一訪查得實。
而摺内尚稱其在鹽埕橋打仗、及克複諸羅縣城。
最為出力。
前此所聞。
又似難以盡信。
為之含混支吾。
以掩飾其從前不及早參奏之非。
豈能逃朕洞鑒乎。
又據稱、柴大紀固守待援。
不肯舍士民而出。
實心服其為人等語。
前據福康安、劄知軍機大臣。
以柴大紀守禦縣城。
并非伊之力量。
城中糧食。
并非斷絕。
其不肯出城一節。
亦系義民等不肯将伊放出。
伊亦畏賊不敢出城等語。
是此次李侍堯所奏。
又有訛淆。
更不得藉稱柴大紀有守城微勞。
竟置之不辦也。
着福康安、即傳永福、楊廷理二人。
面加詢問。
逐一根究。
并着将柴大紀貪劣各款。
據實嚴參。
候朕另降谕旨。
○又谕、前此台灣賊匪。
攻擾嘉義時。
經常青派令魏大斌、田藍玉、蔡攀龍、先後帶兵前往援應。
中途遇賊攔截。
随征兵丁。
多有損失。
又貴林、楊起麟、由鹽水港、鹿仔草、前赴嘉義。
遇賊被害。
所帶兵丁。
俱為賊匪沖散。
又郝壯猷在鳳山失事。
駐守兵丁。
亦俱潰散。
後又有陸續投出者。
已節次谕令福康安、常青、李侍堯、查明具奏。
此等兵丁。
奉派随征。
及防守縣城。
一遇賊匪攻擾。
即紛紛散失。
綠營恇怯積習。
最為可惡。
此内除自行投出外。
其餘散失兵丁。
未必盡系被賊戕害。
或臨陣脫逃。
潛匿不出。
甚至投入賊黨。
助賊抗拒官兵。
皆所必有。
自應嚴切查明。
分别核辦。
計此旨到日。
剿捕事務。
自當早已完竣。
着福康安等、即将前此屢次散失兵丁。
除陸續投出外。
實在陣亡者若幹名。
查明确數。
交地方官上緊緝拏。
其從賊之兵。
情罪更重于從賊之民。
拏獲時。
尤應從嚴辦理。
至福康安攻克小半天一摺。
系十二月十九日拜發。
距今已逾一月。
如尚未有擒獲賊首信息。
則是生番等狡犷性成。
始終不肯将林爽文獻出。
福康安徒事招賞。
殊屬無益。
昨已有旨。
令福康安等、将各隘口之兵徹回。
前赴南路。
将賊匪搜剿淨盡。
再移兵向北。
擒拏逆首。
計節次調派各省駐防綠營官兵、并屯練降番、及台灣額兵。
約有六萬。
即其中有傷亡損失者。
存兵尚不下四五萬。
足敷剿捕之用。
即直進内山。
亦何所慮。
福康安擇其精銳。
帶往南路。
随營剿賊。
其鹿仔港、鹽水港、鹿仔草、各要隘處所。
亦着派二三千兵。
分投駐守。
其餘傷病殘廢之兵。
若概留該處。
既不能得力。
且須給與口食。
并轉需人看守。
殊屬無益。
着福康安等、細加酌量。
将此等無用之兵。
先行送回内地。
既可以挑去冗兵。
又可節減繁費。
此旨到日。
已屬二月中旬。
該處氣候已漸炎熱。
官兵在彼。
難以久駐。
福康安等、務須悉心籌畫。
設法趕辦。
毋又緻師老力疲。
蹈常青等之轍。
○丁亥。
以湖廣督标中軍副将劉乘龍、為廣東高廉鎮總兵。
○戊子。
谕曰、富綱、譚尚忠等、奏到藩臬考語一摺。
已批交該部矣。
至其會同聯銜具奏之處。
辦理殊屬非是。
各省道府等官。
員缺較多。
朕難一一悉其賢否。
每屆年終、及大計年分。
各督撫自應秉公确核。
會同出具考語。
至藩臬系屬大員。
其人之操守才具。
雖久在朕意念之中。
然該督撫出具考語。
自當各出已見。
分别填注。
單銜具奏。
朕披覽之下。
即可因各督撫所奏之摺。
見其意見若何。
鑒别是否公當。
即如前次粵省孫士毅、圖薩布、陳奏臬司考語。
互有不同。
朕方以伊等各據所見。
不肯扶同為是。
若督撫等于藩臬大員。
填注考語時。
竟彼此關會。
聯銜具奏。
是竟系視為具文。
奉行故事。
不過扶同出具上等考語。
則督撫藩臬。
聯為一氣。
亦何事不可為。
亦何必為此具文之奏耶。
富綱、譚尚忠、着傳旨申饬。
嗣後各省督撫、于道府大計卓異。
自當公同具奏。
其密奏考語。
務宜各抒所見。
分别填注。
自行陳奏。
其大計之年。
亦着将藩臬考語。
各行咨部。
不得彼此關會。
緻啟扶同徇庇之弊。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浦城縣革兵徐元基、代遞公文。
夾入匿名揭帖。
捏控中營守備葉永茂、私扣兵饷一案。
審系挾嫌陷害。
将徐元基拟絞監候等語。
所辦失之輕縱。
兵丁投遞公文。
膽敢私夾匿名揭帖。
告言人罪。
即在尋常無事時。
已屬大幹法紀。
非尋常匿名揭帖之案可比。
況現值剿捕台灣逆匪之際。
軍報往來。
尤關緊要。
乃徐元基、竟敢私拆公文。
抽匿件數。
換入匿名揭帖。
誣陷本官。
情節甚屬可惡。
且徐元基本因點解不到。
被外委餘朝高責處。
徐元基随赴守備葉永茂。
捏控外委欠錢不還。
經該守備究出挾嫌妄控情節。
革退名糧。
是徐元基本系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