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人。
乃膽敢懷挾私嫌。
複将守備葉永茂、架詞誣控。
更為刁詐可惡。
李侍堯既經審出實情。
僅照依尋常投隐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本律。
問拟絞候。
不足蔽辜。
除将此案交刑部另行改拟外。
李侍堯辦理失之輕縱。
着傳旨嚴行申饬。
○閩浙總督李侍堯奏、據廈門同知劉嘉會禀稱、有船戶林允瑞、于十一日行抵廈門。
據稱于正月初五日。
在後壟媽祖廟。
親見官兵将林爽文押解。
裝在木籠。
問知官兵從内山拏獲等語。
臣查此信。
既經該船戶目擊。
必非妄傳。
谕軍機大臣曰、林允瑞自後壟開駕。
所供有拏獲林爽文之處。
又系得諸目睹。
自必确實。
前因福康安等、攻破賊巢後。
林爽文逃入内山。
屢經降旨嚴饬。
福康安等接奉谕旨。
心懷愧懼。
必将前次所賞寶石帽頂。
四團龍褂。
敬謹收貯。
不敢穿戴。
今首逆業經擒獲。
雖為時未免稍遲。
而辦理尚屬妥善。
所有朕恩賞之頂戴。
自當接受。
福康安等于拏獲林爽文後。
諒已遵照前旨。
帶兵前赴南路。
擒捕莊大田。
收複鳳山。
莊大田與林爽文、同惡相濟之犯。
林爽文雖已就獲。
莊大田亦須生擒解京審辦。
方足以伸國憲而快人心。
況林爽文已經就獲。
莊大田之勢更孤。
自易于擒捕。
即使該犯逃入内山。
亦無難帶兵直入搜拏。
并勒令生番等擒獻。
想福康安、斷不肯因拏獲林爽文。
遽以為完事。
舍之而回。
若再能生擒莊大田。
收複鳳山。
朕必另有恩獎。
且此事亦必擒獲莊大田。
南北兩路賊匪。
全行廓清。
方為蒇事。
福康安等、務宜奮勉辦理。
至海口一帶。
已有旨交常青專司堵截。
前據常青奏、訪聞莊大田、在南仔坑地方潛匿。
派副将丁朝雄、帶兵駐劄東港。
會同廣東泉州等莊義民。
就近搜捕。
并相機前進。
恢複鳳山等語。
現在福康安親統大兵往南。
若莊大田逃竄入山。
福康安即可帶兵直入搜捕。
無虞兔脫。
惟防其由海道竄逸。
最為緊要關鍵。
常青昨于徇隐柴大紀骫法營私。
種種不法。
實屬辜恩昧良。
已降旨革職候訊。
但此時常青帶兵駐守府城。
伊本無能。
該處兵丁又屬無多。
朕意不如将丁朝雄所帶之兵徹回。
于各海口要隘。
分投巡防。
勿任潛逸。
較為嚴密。
若莊大田及緊要賊犯。
竄入内山。
尚可不再加常青之罪。
倘竟由海道遠揚稽誅。
則常青自問。
當得何罪。
亦不必複思來京見朕。
常青接奉此旨。
惟當倍加奮勉。
以期立功自贖。
至林爽文于初五日已押解在途。
何以迄今尚未據福康安奏到。
想又為風所阻。
不日即當遞至。
除俟福康安奏到、再明降谕旨外。
其林爽文、是否系官兵直入内山擒獲。
抑系生番等遵谕縳獻。
諒福康安摺内。
自必明晰聲叙。
但現在尚未奏到。
無由知悉。
并着福康安、查明據實具奏。
○又谕、前因福康安、于攻克大裡杙賊巢後。
不即帶兵搜捕逆首。
緻林爽文日久未獲。
又于覆奏恒瑞一事。
瞻徇親戚。
曲為袒護。
節經降旨嚴饬。
并谕令福康安、于剿捕事竣後。
務将台灣一切善後事宜。
全行辦竣。
即在台灣多住一二年。
亦所應得。
原因福康安于搜捕逆首。
既失之遲緩。
又複有心袒護恒瑞。
是以令其久住台灣示罰。
今據李侍堯奏、林爽文已被拏獲。
是福康安辦理此事。
雖少稽時日。
但逆首林爽文、業已就獲。
大功即日完竣、福康安籌辦一切。
尚為妥協。
着于南路賊匪、掃除淨盡、拏獲莊大田後。
即将台灣逆匪滋事根由、及釀成此案之文武官員。
并官兵散失數目。
一一詳悉嚴行查辦。
并将善後各事宜。
悉心籌畫辦理。
如内外山地界。
從前設立土牛。
未為周密。
應重加勘定。
務令界限分明。
勿使日久偷越。
以緻滋生事端。
又如改建城垣。
添設官兵等事。
從前該處舊有城垣。
俱系用莿竹等項編插。
原以莿竹等物。
雖不若磚石工程堅固。
足資防守。
但失之易。
複之亦易。
即如康熙年間。
有奸民朱一貫滋事。
台灣全郡被陷。
七日之内。
即經收複。
亦因該處舊無磚石城垣。
賊人難以據守。
故能克日奏功。
雍正年間。
吳福生滋亂時。
曾奉有無須改建磚石城垣谕旨。
亦即易失易複之意。
此次逆匪林爽文等起事之初。
雖因各縣舊無城垣。
得以猝為占據。
但現在福康安等、統兵剿捕。
賊人望風奔潰。
攻克賊巢。
勢如破竹。
未始不因該處無城垣之固。
故賊人難以守禦。
目今剿捕事務。
不日完竣。
但台灣遠隔重洋。
又系五方雜處。
遊民聚集之地。
難保其百年無事。
自應深思遠慮。
計出萬全。
着福康安、将改建城垣一事。
詳悉籌酌。
朕意台灣郡城。
為根本之地。
自應改建磚石城垣。
與該處安平鎮向有城垣。
互相聯絡。
以資捍禦。
至嘉義一縣。
朕因該處民人。
随同官兵竭力守城。
錫以新名。
用示嘉獎。
該處城垣。
亦應一律或磚或石改建。
務令堅固。
此外如彰化、鳳山等縣、及現在應行添設官弁駐劄處所。
不妨仍用莿桐竹木等類栽插。
惟聞各該處舊有城圍。
多系依傍山麓。
未能據扼形勢。
現在雖令德成前往勘辦。
但德成僅谙工程做法。
相度形勢。
非其所能。
着福康安、務須詳細履勘。
或移建高阜。
或因舊基跨山圍築。
即舊城難以移動。
亦須擇附近山頂形勝之處。
設立磚石卡座。
添設弁兵。
以資控制。
總期占據要地。
勿令有失形勢。
使四外得以俯瞰城中。
方為妥善。
福康安将應辦諸要務。
立定章程。
即可交徐嗣曾等、在彼接辦。
福康安約于朕萬壽前。
趕至熱河瞻觐。
亦不為遲。
至海蘭察帶領巴圖魯侍衛章京等、及應徹各兵。
一俟剿賊完竣。
即可令其陸續先回。
勿須守候也。
○以江西布政使李承邺、雲南布政使王昶、對調。
○己醜。
谕、據保甯奏、成都縣民劉萬迎、現年一百一歲。
五世同堂。
曾元繞膝。
請旨旌表等語。
劉萬迎、壽逾期頤。
慶延五世。
洵屬昇平人瑞。
特賜禦書扁額。
并親制詩章。
以示寵榮。
所有應行加恩賞赉、及建坊旌表之處。
仍着該部察例具題。
○禦制詩曰、由來素性不言祥。
人瑞難教秘弗張。
卻是今春閱兩奏。
幸他西蜀再同堂。
深惟滋殖萬民樂。
虔冀綏豐百物昌。
更值俘兇靖海峤。
曰欣曰敬并無遑。
○禦書扁曰、期頤衍慶。
○又谕、據李侍堯奏、拏獲漳浦縣匪徒糾夥焚搶首犯張媽求等、審明辦理一摺。
已交該部核議速奏矣。
至此案據李侍堯、訊據各犯供、原訂于十二月十二日夜。
齊赴漳浦縣城外。
商定舉事。
乘勢搶劫倉庫。
複糾夥内應。
讵初三四等日。
有夥匪張從、張轄等、強搶扈頭地方民人陳富等家牛豬等物。
經事主喊稱報官。
該犯張轄、即聲言搶取牛豬。
算甚幺事。
将來縣城内倉庫。
也俱是我們的。
事主驚駭。
報知營汛。
知會該縣羅澤坤、會同遊擊許騰蛟、王萬春、嶽新泰、帶兵截拏。
署提督常泰、汀漳龍道伊轍布、亦即星馳前往督捕、即将該犯等拏獲等語。
該犯等糾集匪徒。
乘台灣逆匪滋事之時。
豫謀竊發。
搶劫倉庫。
并冒稱林爽文夥黨。
恐吓居民。
不法已極。
常泰等、一經事主禀報。
即帶兵前往截拏。
當将案内首夥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