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三年。
戊申。
二月。
甲午朔。
上禦重華宮。
召大學士及内廷翰林等茶宴。
以平定台灣聯句。
○遣官祭先醫之神。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曰、宗室人等、束用黃帶。
示尊重也。
覺羅人等、當束紅帶。
前已節經降旨。
禁止僭用。
今見覺羅人等、帶色又漸似黃。
竟無所分别。
此斷不可。
着交宗人府、八旗、通行嚴禁覺羅等、嗣後務遵原定顔色。
不可僭越濫用。
如再查出。
務将其人從重治罪。
○欽差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辦理将軍事務公福康安、領侍衛内大臣參贊公海蘭察、成都将軍參贊鄂輝奏、賊首逃入内山。
經臣等節次分派官兵。
堵截要隘。
于正月初一日。
拏獲假扮林爽文之賴達。
據供、林爽文自獅子頭社痛剿後。
即從打鐵藔一帶山溝内藏匿。
當派官兵等、由蝦骨社、合歡社、追捕。
直至炭窰地方。
查炭窰與南港仔山口相通。
出山即系海岸。
恐其潛向海口逃逸。
複派各營官兵。
由後壟至中港。
又自竹塹至桃仔園。
沿山密布。
臣等亦各分隘口。
四面圍截。
又恐逆首驚懼自戕。
不能生獲。
因揀巴圖魯侍衛二十員。
貴州、廣東屯練、兵數百名。
扮作民人。
同淡水義民、差役、及社丁、通事等。
分投搜緝。
旋于初四日。
在老衢崎地方。
将逆首林爽文、賊目陳傳、何有志、林琴、吳萬宗、賴其壟等、一同擒獲。
現在搜查餘匪。
并今出山各兵。
休息數日。
即行統率大兵。
肅清南路。
至縣丞洪智、陷賊拘禁。
自刎兩次。
均被賊目将刀奪去。
手上現有傷痕。
但身系職官。
究屬偷生無恥。
應請即行正法。
谕曰、福康安等、自鹿仔港進兵後。
督率将弁。
奮勇攻剿。
連次克捷。
前于嘉義縣破賊解圍。
業經降旨。
将福康安、海蘭察、晉封公爵。
賞給紅寶石頂。
四團龍褂。
以示優獎。
今逆首林爽文、經福康安等設法生擒。
辦理周妥。
實屬可嘉。
特親解禦用佩囊二個。
分賜福康安、海蘭察、用昭恩眷。
所有在事出力之将弁等。
并着福康安查明。
咨部議叙。
其随征兵丁。
并着福康安分别獎賞。
至辦理此事。
朕先事運籌。
決機發策。
自逆匪滋事以來。
大學士阿桂、留京辦事。
續又差往河工、及江南勘河。
本未承辦書谕。
大學士和珅、始終承旨書谕。
于一切清漢事件。
钜細無遺。
懋着勤勞。
自應特加優賞。
和珅本系一等男爵。
着照從前大學士張廷玉之例。
晉封為三等伯。
大學士阿桂、王傑、尚書福長安、董诰、夙興夜寐。
一體宣勤。
俱着交部議叙。
其滿漢軍機章京。
并着軍機大臣、查明實在出力者。
交部分别議叙。
至此次辦理軍務。
孫士毅以鄰省總督。
一聞逆匪滋事之信。
即親赴潮州駐劄。
節次調派兵丁。
撥運軍饷火藥鉛丸等項。
源源接濟。
迅速周妥。
甚為出力。
孫士毅業經錫予宮銜。
并賞戴雙眼花翎。
仍着照從前大學士蔣廷錫之例。
賞給輕車都尉世職。
以示嘉獎。
李侍堯自調任閩浙總督後。
于照料過兵、及運送糧饷等事。
亦尚妥速。
本欲俟蒇功之日。
将伊原襲伯爵給還。
但李侍堯前抵閩省。
已及一年。
于柴大紀在總兵任内。
骩法營私。
廢弛營伍。
種種貪劣款迹。
自己早有見聞。
乃竟緘默不言。
并不及早據實參奏。
經朕節次降旨詢問。
李侍堯始行具摺陳奏。
明系有心徇隐。
豈可再膺懋賞。
且伊業經賞戴雙眼花翎。
晉加宮銜。
毋庸複行給還伯爵。
仍着交部照例議叙。
至柴大紀、前因其固守嘉義。
不肯出城一節。
念其勤苦出力。
是以特封為義勇伯。
今據福康安、李侍堯等、先後遵旨查奏。
柴大紀在總兵任内。
貪劣各款。
俱已确實。
并守城亦非其功。
其前奏忍饑固守之處。
竟系義民等不肯放出。
伊轉捏詞欺飾。
已明降谕旨。
革職拏問。
交福康安逐款審明治罪矣。
至兵部承辦軍報之員外郎盛保、在良鄉縣駐守。
迎候馳遞。
尚為奮勉。
本日擒渠捷報。
即系該員親自赍遞。
着加恩賞戴花翎。
并在京捷報處各員。
俱着交部議叙。
又此次軍報往來。
直隸、山東、江蘇、浙江、福建、沿途各驿站。
馳遞并無贻誤。
所有沿途督撫。
辦理一切軍需。
均屬出力。
及驿站遞送文報之文武員弁。
并着查明交部。
分别議叙。
其驿站兵丁。
亦着酌量給賞。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統率大兵。
分駐各隘口。
嚴密堵截搜拏。
使首逆無從遠竄。
複恐林爽文見官兵勢盛。
驚懼自戕。
随派巴圖魯侍衛、及貴州、廣東、屯練兵丁。
改裝易服。
同差役社丁通事等、分投搜緝。
将逆首生獲。
辦理妥協。
用心周到。
甚屬可嘉。
至林爽文逃匿後。
固須多派兵民。
分投搜捕。
而當其搜獲之時。
必有最為出力。
首先下手之人。
其人應優加獎賞。
着福康安、将林爽文究系何人首先擒獲。
查明名數。
據實具奏。
候朕另降恩旨。
至洪智身為職官。
被賊拘禁。
不能捐軀盡節。
固屬罪有應得。
但念該犯曾兩次自刎。
為賊匪劉懷清将刀奪去。
手有奪刀傷痕可據。
與腼顔從賊偷生者有間。
着加恩恕其一死。
發往伊犁充當苦差。
又前奏、賊目陳泮投出後。
将其家屬扣留。
仍令伊入山。
勒限擒獻。
林爽文系被官兵搜獲。
而陳泮作何下落。
未據奏及。
該犯既不能将林爽文擒獻。
自未便因其曾行投出。
稍從末減。
此外尚有吳領等。
亦系有名頭目。
均難寬縱。
并着福康安、迅速按名查拏。
解京審辦。
毋令遠揚漏網。
○又谕、據台灣解到匪犯劉懷清、林茂等供、劉懷清在大裡杙。
随同林爽文之僞軍師董喜辦事。
一切聽其調度。
衆人稱為董仙。
林茂系董喜糾同入夥。
又據供、賊人頭目林水、素為林爽文信用。
諸事皆其主謀。
現封提督。
将來欲封作宗人府。
伊二人俱随林爽文逃入内山等語。
董喜為賊匪軍師。
林水亦系林爽文信用。
僞封提督。
雖非莊大田之着名者可比。
但系助惡為首之犯。
未便任其潛逃漏網。
現在首逆林爽文、已經拏獲。
董喜、林水二人。
系随同逃竄之人。
如業經就獲。
自己随同解京。
倘尚未拏獲。
着福康安、務将該二犯、嚴密搜查務獲。
若台灣查無蹤迹。
計該犯等非逃入福建内地潛匿。
即由海道竄入粵省。
并着李侍堯、孫士毅、一體饬屬嚴拏。
以期必獲。
解京審辦。
毋任其兔脫稽誅。
再此等黨惡要犯。
如本日解到之蔣挺、劉懷清、林茂、何從龍四犯。
及供出之董喜、林水、俱系為賊主謀。
并得受僞職。
罪惡甚重。
其家屬俱應緣坐。
着福康安、李侍堯等、即行遵照查明辦理。
将來拏獲各犯。
有似此情節重大者。
俱着照此查辦。
再柴大紀、蔡攀龍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