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天府屬各廳州縣。
大率趨承總督。
而于府尹雖名為上司。
未免心存歧視。
且府尹本非總督屬官。
其體統與巡撫相等。
并經朕特派尚書侍郎兼攝。
若遇該府尹所轄題升調補之事。
該督竟不關會。
則府尹竟成虛設。
于事理究屬未協。
嗣後順天府所屬各廳州縣。
遇有升調隔屬、及由隔屬升調順天府所屬者。
俱着該督會商府尹。
聯銜具奏。
以符體制。
○谕軍機大臣等、據何裕城奏、拏獲行竊鞘銀賊犯徐長俚、訊系上年十一月内。
在閩省浦城縣。
領送鞘銀。
在水柏街地方十數裡外。
行走落後。
将鞘背負山内。
用石打開。
見有元寶二十個。
不能全帶。
将十個挖坑埋藏。
其餘十個。
攜帶潛回。
經東鄉縣知縣範宗裕訪拏。
現在提犯嚴審。
起獲銀兩。
并委員赴閩省浦城縣地方。
刨取埋銀。
務期全獲等語。
所辦好。
該縣範宗裕、甚屬留心。
已着送部引見矣。
此項鞘銀。
現據起出元寶。
上有随州、潛江、棗陽縣等字樣。
系湖北解閩饷鞘。
既在閩省地方被竊。
該處地方官。
自必早經詳報。
何以未據該督撫奏及。
李侍堯駐劄廈門。
料理渡兵各事宜。
并親赴漳州。
查拏匪犯。
實無暇辦理及此。
至徐嗣曾、何以亦未經奏聞。
着該撫将因何不行具奏之處。
據實覆奏。
茲徐嗣曾現已前赴台灣。
幫辦善後諸務。
所有此項失去饷鞘。
着交伍拉納、委員前赴浦城縣。
照該犯所供地方。
将埋藏銀兩。
務即查獲。
并查明有無同行夥竊之犯。
及該縣曾否禀報。
有無諱竊私賠之處。
一并據實具奏。
再據福建藩司萬鐘傑奏、該省百姓。
聞知浙省台州九幫漕米。
截留運閩接濟。
感頌皇仁。
歡呼載道等語。
此項截留漕米。
前曾谕令李侍堯、以各省節次運閩米石。
已屬充裕。
且現在将次徹兵。
需船甚多。
恐無船載運米石。
守候無期。
如該省現在已可無須再行接濟。
即當飛咨停止。
将此項米石。
于明年随幫灑運帶通。
其川楚未經起運各米。
如亦可無需全運。
俱不妨酌量截留。
李侍堯接奉前旨。
自己與闵鹗元、琅玕等劄商籌辦。
今萬鐘傑既有此奏。
該省是否尚須米石接濟。
抑或竟可無需運往之處。
着再傳谕該督、遵照前旨。
秉公會同酌商辦理。
即行據實覆奏。
将此傳谕李侍堯、徐嗣曾、伍拉納、并谕何裕城知之。
○辛醜。
谕、前據福康安奏、調赴台灣協剿之貴州古州鎮标都司朱化英等、帶領兵丁。
配船渡洋。
被風吹回。
擊碎船隻。
淹斃都司朱化英、千總陳汝志、并兵丁六十名。
已降旨将員弁兵丁。
俱照陣亡例從優議恤。
第念黔省官兵。
向來打仗甚為得力。
今調赴台灣協剿。
遭風淹斃官兵。
共六十餘名之多。
實堪憫恻。
除官弁交部優恤外。
此内兵丁。
原藉名糧以養家口。
茲雖得邀優賞。
而糧缺業經空出。
其家内養贍無資。
生計不免拮據。
着再加恩。
交該督撫、即查明被淹兵丁。
系馬步戰守何項額缺。
即照其原缺。
将伊子孫挑補。
如無子嗣者。
即于弟侄内揀選挑補。
若系餘丁。
亦即挑補守兵。
俾資養贍。
○以河南按察使景安、為河南布政使。
○豁山西代州、乾隆五十年水災壓坍地一百七十四頃四十畝有奇額賦。
○壬寅。
谕、前據海祿參奏、奎林任性乖張。
毀棄神像。
辱罵職官。
非刑緻斃罪人。
及聽情得受遣犯高姓銀二千兩。
縱令回籍。
又于哈薩克市易羊隻。
采買布匹。
濫受餘價銀三千兩各款。
朕以奎林受恩深重。
身為将軍大員。
乃率意妄行。
甚至聽情受賄。
侵蝕價銀。
殊堪駭異。
而海祿所參各款。
詢之伊犁回京人員。
已有數款指實。
遂深惡奎林。
曾面谕軍機大臣等、若審明奎林贓款屬實。
必将奎林即行正法。
斷不肯因其系孝賢皇後之侄。
稍為寬宥。
因降旨将奎林革職拏問。
并谕令永铎、海祿等訪查奎林有無别項款迹。
續行參奏。
嗣據永铎查奏、奎林為人倨傲嗜酒。
性情躁急。
實所不免。
其原參内、毀棄神像、及将罪犯斷折手足、抛入河内。
并用重枷緻斃等款。
奎林曾有是事。
俱尚為整饬地方。
懲治兇惡起見。
至于得受遣犯贓銀。
侵用布匹餘價銀兩。
及穢言罵詈職官。
實無其事。
并據該處領隊大臣等、佥稱奎林平日。
并無向各營索取銀物之事。
惟海祿曾向厄魯特總管、私行換馬一百餘匹。
而海祿續奏奎林之摺。
于原參款迹。
語涉含糊挽回。
已屬自相矛盾。
現在奎林業經解到。
海祿率領幹證各員。
亦已來京。
特命諸皇子、軍機大臣、會同刑部。
将各款逐一研訊。
并令海祿與奎林當面質對。
據奎林供認毀棄神像、緻死有罪遣犯等款屬實。
其罰出高姓銀兩、及将布匹買換羊隻餘價。
俱屬留存公用。
修補城署。
添買馬匹等項。
皆有經手官員冊案可憑。
質之幹證各員。
确鑿有據。
即詢之海祿。
亦不能指出奎林絲毫入已款項。
其為挾嫌誣捏。
情節顯然。
茲經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定拟具奏。
将奎林照擅殺罪人律。
問拟滿杖。
海祿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
問拟杖流。
固屬按律辦理。
但海祿系原參之人。
今所拟罪名。
較奎林為重。
恐外間無識之徒。
以朕于奎林。
因系孝賢皇後之侄。
有所偏倚。
而承審之大臣。
又多與奎林熟識。
且不無心存迎合。
将奎林曲為寬縱。
而于海祿有意從嚴。
或緻妄生議論。
自應将奎林、海祿二人。
一律定拟。
以示平允。
因念伊二人。
俱曾帶兵出力。
尚屬有用之才。
不忍令其終于廢棄。
但奎林乖張任性。
豈可複任将軍。
海祿如此居心。
亦不可複膺參贊之任。
除奎林業經革職外。
海祿着革職。
免其杖流。
俱罰令在上虞備用處拜唐阿上效力行走。
以贖前愆而觀後效。
伊等當差。
如果勤勉出力。
将來尚可加恩。
酌量棄瑕錄用。
或令随圍約束兵丁。
可資得力。
奎林、海祿二人。
當倍加感愧。
痛改前非。
無負朕格外。
矜全至意。
○癸卯。
谕曰、和碩莊親王永瑺、為朕侄輩。
備位親藩。
兼在内廷行走多年。
小心謹慎。
夙夜在公。
派管宗人府、及都統事務。
辦理均屬妥協。
克勤厥職。
前以患病請假。
即遣禦醫診視。
并屢派禦前侍衛豐紳濟倫、前往看視。
谕令安心靜養。
以冀速痊。
茲聞薨逝。
深為轸恻。
着派皇十七子、前往奠醊。
并令皇孫綿志、綿勤、穿孝。
前已賞給經被。
着再加恩。
賞内庫銀三千兩。
經理喪事。
所有一切喪儀、及飾終典禮。
各該衙門察例具奏。
○閩浙總督李侍堯奏、台灣解到匪犯。
内有陳駐等十三名。
訊系被賊脅從。
均無助逆抗拒官兵情事。
例應給駐防滿兵為奴。
但福州距該犯等本籍太近。
應請改發江甯。
谕軍機大臣等、江甯與閩省。
亦系一水可通之地。
各海岸俱有船隻來往。
易于逃回原籍。
此等人犯。
竟發往吉林、黑龍江兩處。
給兵丁為奴。
以防其竄逸滋事。
○調四川按察使陳奉茲、為河南按察使。
以安徽廬鳳道和甯、為四川按察使。
○甲辰。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駐劄西北兩路新疆辦事将軍大臣。
向系三年更換。
但新疆地方。
最為緊要。
駐劄大臣到任後。
相度情形。
一切機宜。
甫能熟谙。
若遽易生手。
殊與事體無益。
第久留彼處。
不令攜帶家眷。
未免心存内顧。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