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所屬缺雨地方、曾否得有膏<雨澍>。
于二麥有無妨礙。
及大田能否播種。
并如何設壇祈禱之處。
迅速據實覆奏。
勿稍諱飾。
○又谕、前據福康安奏、派員先赴嘉義縣。
将柴大紀拏解至台灣府看守。
福康安由南路回郡。
即親行審問。
目下南路賊匪。
自已搜查淨盡。
計此時福康安早回至郡城。
所有柴大紀如何骫法營私之處。
何以尚未據查奏。
又永福、系滿洲道員。
近在同城。
于柴大紀貪劣各款。
若未經揭報。
即系通同徇隐。
況知府孫景燧、同知劉亨基等、種種貪黩歛怨。
釀成事端。
該府廳縣、皆系永福屬員。
平日漫無覺察。
已不得為無罪。
如永福竟有通同分肥之處。
其罪竟不可逭。
曾屢谕福康安查明嚴參。
迄今未遽奏到。
前有旨令福康安辦完善後事宜。
于五六月間風信平穩之時。
起程内渡回京。
福康安自應趁此時。
将特交各案。
會同徐嗣曾、逐一秉公嚴查。
據實速奏。
完結回京。
豈有無故拖延。
在彼守候之理。
着再傳谕福康安、務宜迅速查審具奏。
以完此案。
○以太仆寺卿吉夢熊、為通政使。
○補行山西、河南、漕标、河東河标、乾隆五十二年軍政。
卓異官十六員。
議叙如例。
○署陝甘總督勒保疏報、狄道州乾隆四十七年至五十一年、開墾成熟地十六頃六十畝。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全德奏、淮南綱鹽。
積年遞壓。
一時未能運竣。
請将丁未綱未行綱引内。
提出六十萬道。
分作五年帶運。
并另片奏、淮北商鹽。
亦須調劑。
俟确核情形。
再行具奏等語。
已批該部議奏矣。
商人辦運引鹽。
例應年清年款。
況兩淮鹽課。
為數尤多。
若積年遞壓。
伊于何底。
該處鹽引。
向在漢口分銷。
如果楚省官員。
實力緝私。
何至官鹽積滞。
此皆由地方官吏。
平日巡緝不力。
以緻川省私販充斥。
而商人等在彼。
一切匣費又複繁重。
獲利無多。
不能源源轉運。
是以綱鹽積壓至一百餘萬之多。
舒常兩任湖廣。
鹽務是其專管。
從前不能實力查察。
已難辭咎。
今複任總督。
若再不認真實力。
幫同整頓。
緻仍有壅滞。
必将該督從重治罪。
姜晟到任已将一年。
亦有緝私之責。
并着該撫、一體嚴饬所屬。
梭織巡查。
仍時加察訪。
如有奉行不力。
仍前弊混者。
即據實參奏。
至川省與湖廣接壤。
雖楚省向有數府例食川鹽者。
自不能禁其販運。
但亦應嚴清境界。
止令于食川鹽州縣地方販售。
豈容任意侵銷。
着傳谕李世傑、幫同嚴查。
除應食川鹽州縣、仍聽其運往外。
其餘一概嚴行禁止。
庶商販無從夾帶。
官鹽自可暢銷。
以期積引疏通。
新綱速運。
年清年款。
方為妥善。
○又谕、淮商辦運引鹽。
例應年清年款。
乃未銷綱引。
竟至一百餘萬之多。
此皆楚省地方官。
巡緝不力。
私販充斥。
而口岸費用。
又複繁重。
商人未能源源轉運所緻。
現已傳谕該督撫等、實力整頓。
至楚省官吏。
雖非鹽政所轄。
但此項鹽引。
積年遞壓。
地方官于緝私等事。
不能實力奉行。
已非一日。
即使鹽務衙門。
呼應不靈。
亦應及早奏聞。
設法調劑。
或據實參辦。
乃竟任其積壓。
因循觀望。
殊屬延玩。
所有曆任鹽政、着軍機大臣查明。
按其在任年月。
分别議罪。
以示懲儆。
○癸未。
谕、現在福康安、前抵鹿仔港。
未及三月。
即已屢破賊巢。
擒獲首逆。
南北兩路。
全境蕩平。
所有官兵。
止系屯練、及黔楚官兵數千。
何嘗需用多兵。
設如恒瑞所言。
必須添兵六七萬。
合之台灣原有之兵。
則至十餘萬矣。
不獨各省徵發。
遠近驿騷。
且行走配渡需時。
目下尚不能全數到彼。
幸而朕洞燭幾先。
即令福康安、海蘭察、帶同巴圖魯侍衛等前往。
于恒瑞奏到時。
又以其言不可信。
谕令福康安堅持定見。
速由鹿仔港前進。
今得克期蒇功。
設非朕令福康安、海蘭察、前往。
即準其添調十餘萬大兵。
交常青、恒瑞、二人統率。
則伊等在彼守候。
日事因循。
仍前零星調撥。
不特嘉義縣城。
早為所陷。
即郡城亦不可守。
尚複成何事體。
昨詢據委解逆犯來京之都司張爾魁、稱賊匪攻圍嘉義縣城勢已危急。
若福康安遲到三日。
縣城必不能守。
是該處城池得以無恙者。
皆賴朕燭炳幾先。
命福康安等速往之效。
前因柴大紀駐守嘉義。
将及半載。
并據奏忍饑待援。
不忍出城。
朕嘉其忠義。
逾格加恩。
封以伯爵。
并賞銀一萬兩。
倘非福康安早到。
嘉義縣城已失。
柴大紀為賊所害。
既可以藉口沒于王事。
罪狀或不至于敗露。
豈不使貪縱營私、激成事端之人。
非惟幸逃重戾。
轉得叨冒厚恩。
茲幸福康安星往救應。
嘉義縣城得以無虞。
而柴大紀之捏詞守城。
貪黩各劣迹。
不旋踵而破露。
可見朕恩不能濫受。
骫法昧良之人。
亦必不為天理所容。
終緻敗露。
而恒瑞從前之妄請多兵。
幾至惑衆誤事者。
不可不治其罪矣。
福康安于袒護恒瑞一節。
固有應得之咎。
若非成此大功。
亦豈能将伊寬恕。
茲因其功大過小。
是以錄其功而宥其過。
福康安嗣後惟當倍加儆省。
益矢公慎。
勉副朕教誨成全之意。
至福康安此次前往督辦剿捕事宜。
遵照節次指示。
調度有方。
用心周密。
真能不負任使。
朕心深為嘉許。
海蘭察、屢次督兵進剿。
甚為奮勇可嘉。
又将莊大田家屬、及逆犯莊大韭、林勇、全數擒獲。
而籌辦一切事宜。
均能井井有條。
福康安、海蘭察、前已晉封公爵。
賞給寶石帽頂。
四團龍褂。
四開氣袍。
着再各賞用紫缰。
但福康安系将軍。
發縱指使。
皆其調度。
福康安、着加賞金黃腰帶。
并賞給福康安、海蘭察、金黃辮珊瑚朝珠各一盤。
用示優異。
和珅承旨書谕。
于一切清漢事件。
始終钜細無遺。
勤勞懋着。
前已晉封伯爵。
着一體賞用紫缰。
以昭嘉勵。
○又谕曰、山豬毛義民。
急公慕義。
一載以來。
随同官兵剿殺賊匪。
始終不懈。
實屬勇往可嘉。
業經頒給禦書扁額。
特加旌異。
并谕令将各義民等、分别獎賞矣。
所有管理義民之教授羅前蔭、着加恩賞給同知職銜。
曾中立、業已賞給同知職銜。
仍着賞戴花翎。
并加恩給予義勇巴圖魯名号。
俱着送部引見。
劉繩祖、黃衮、塗超秀、周敦紀、着賞戴藍翎。
用示優獎。
黃奠邦、着賞給順勇巴圖魯名号。
一并送部引見。
張元勤、王得祿、并着加恩賞戴花翎。
其曾中立、黃奠邦、仍照加賞巴圖魯名号之例。
各賞銀一百兩。
以示獎勸。
○又谕、此次台灣剿捕逆匪。
調各省兵丁。
前往協剿。
均屬奮勉出力。
現在逆首就擒。
台灣全郡平定。
因念該兵丁等、遠渡重洋。
究為涉險。
除福建本省、及廣東、浙江、二省兵丁。
鄰近海疆。
渡洋素所經習。
毋庸另行加恩外。
其湖南、貴州、廣西、四川、屯練兵丁。
俱應酌加恩賞。
如該四省兵丁。
現已徹回。
着李侍堯、于該兵丁内渡時。
每名各賞給銀二兩。
如此旨到時。
回兵已離閩境。
各歸原省。
即着李侍堯、咨各該省督撫、按名賞給。
又廣東兵一千名。
既暫行留駐台灣。
且前次随征剿捕。
均極奮勉出力。
并着福康安、徐嗣曾、一體按名各賞給銀二兩。
○又谕、此次押送逆首林爽文、及賊眷賊目之各員弁。
沿途俱能小心管押。
行走迅速。
且在台灣打仗殺賊。
均屬奮勉。
所有解員馬龍、李芳園、張爾魁、加恩以應升之缺升用。
仍俱着各賞緞二匹。
參領紮拉芬、亦着賞緞二匹。
護軍校神奇保、守備丁世偉、鄧應相、德恩、及千總領催。
俱着各賞緞一匹。
其護解兵丁。
并着各該省督撫查明。
各賞給一月錢糧。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琅玕奏、查抄柴大紀家産。
詢據該犯家屬。
供出柴大紀在台灣任内。
前後所得出息。
共有五六萬金。
若僅止如鄭名邦所供。
得受兩外委贓賄。
不過番銀二百餘圓。
為數無幾。
焉能如此之多。
此外賣官鬻爵。
婪得多贓。
必更有大于此者。
不可不徹底根究。
現在應行提訊人證内、微末員弁。
即行照例咨革外。
如續有查出骫法營私之文武各員。
即一面解任嚴訊。
一面具摺參奏。
毋任稍有隐飾此案并着徐嗣曾會同審辦。
徐嗣曾系本省巡撫。
又與柴大紀系屬同鄉。
柴大紀種種貪劣款迹。
更無難查訪得實也。
至台灣額兵。
節據該提鎮等嚴緝詳查。
昨又有旨谕李侍堯、徐嗣曾、各在内外。
逐一嚴查辦理。
為時已久。
何以尚未查有頭緒。
如查各該兵丁等遺失後。
有從賊情節。
今見賊匪平定。
始行逃回者。
一經拏獲。
應遵照前旨。
立行正法。
其子弟亦不準挑兵食糧。
以示懲儆。
或竟系該處營制廢弛。
柴大紀營私舞弊。
作為虛糧冒饷。
辄以傷亡遺失為辭。
希圖淹飾。
尤不可不切實根究。
入案辦理。
以彰其罪。
至台灣營制。
尚須酌量添增改設。
前已有旨。
令将一半換防。
一半酌募本地義民社番充補。
既可以鼓勵義勇。
而内地兵丁。
仍有一半在彼防戌。
分班輪換。
其家屬皆在内地。
又可以互相牽制。
于事似屬兩有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