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
自應仍遵前旨辦理。
惟是内地兵丁。
渡洋防守。
若無恒産。
恐所得錢糧。
不敷資給。
仍不免借端擾累。
營私貿易等事。
或将入官叛産。
酌量撥給。
作為幫貼。
遇換班時。
仍着前後交代。
收取餘息。
以資貼補當差。
似為妥協。
并着福康安等、一并詳悉妥議。
再逆匪夥黨陳泮、吳欽、二犯。
俱系有名頭目。
前已有旨。
令福康安等嚴密查拏。
是否業經拏獲。
又現據林勸等供出、林爽文之族長林石。
亦尚無下落。
并着福康安、嚴拏務獲。
至福康安奏、莊大田之次子莊天畏、雖訊據獲犯供稱、已被生番殺死。
但所言恐不足憑信。
仍應一體嚴拏。
毋任漏網。
又據福康安奏、查勘鳳山縣城。
地勢低窪。
既不足以資控制。
自應察看情勢。
酌量移建。
此外如嘉義、彰化、淡水等處。
舊設竹城。
是否亦應酌量遷移。
或另應添建磚石城垣之處。
俱應乘此番振頓之時。
逐加履勘。
籌畫萬全。
着福康安、會同徐嗣曾、悉心妥辦。
其餘一切善後事宜。
頭緒紛繁。
均須福康安在台灣。
一手經理。
福康安總須逐一辦理完竣。
再行起程。
即在彼多駐數月。
亦屬無妨。
總期于事有益。
一勞永逸。
方為不負任使也。
○又谕、台灣值逆匪滋擾之後。
村莊被毀。
小民失業。
自應妥為赈恤。
但被難民人。
全藉口糧接濟。
如果該處存留米石。
不敷辦赈。
此時無論折給三兩。
即再加一倍。
折給六兩。
小民雖有銀兩。
無米可買。
亦将何以得食。
且前據李侍堯奏、台灣軍務告竣。
合計本省撥運之米。
除應行籌備應用外。
尚多米四十二萬石。
其各省未經運到閩境米石。
均已咨明截留等語。
據所奏情形而論。
是各省協撥米石。
盡足敷閩省軍糧民食之用。
即台灣應需辦赈口糧。
亦可由内地運往。
何以徐嗣曾又稱台灣存米。
所剩無多。
辦理赈務。
又須折給銀兩。
殊不可解。
且現據福康安奏、沿途查閱南路一帶。
被賊滋擾地方。
田畝多有荒蕪。
其東港以南。
禾苗暢茂。
粵莊亦已栽插。
現在雨旸時若。
可冀豐收。
是台灣地方。
其已經播種之處。
正複不少。
且該處地土膏腴。
一歲兩熟。
現在賊匪早經平定。
被難民人。
已陸續歸莊。
即未經墾種者。
亦已照常耕種。
可望有收。
此時辦理赈務。
即照向例二兩折給。
足敷粜買。
又何必遽議加增。
向來台灣官吏。
侵漁成習。
遇事即思浮冒。
以圖肥槖。
今經大加懲創之後。
無可藉端。
又欲借折赈為辭。
多增價值。
預為冒銷地步。
福康安等、不可不嚴行查察。
毋任官吏捏詞浮冒。
堕其術中。
如有此等情弊。
即行指名嚴參辦理。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畢沅、長麟、先後奏報該二省、得有雨澤。
尚未普沾。
現俱設壇祈禱。
而京畿一帶。
望澤頗同。
茲京城于二十日。
得叨天佑。
已沛甘膏。
甚為優渥透足。
且濃陰密布。
雲勢頗廣。
想遠近自必一律普沾。
其直隸、山東、河南、各屬。
同時得有澍雨。
尚未據該督撫奏到。
朕心深為廑注。
着傳谕劉峨、長麟、畢沅、即将各該省近日雨澤、及二麥曾否長發、大田能否播種之處。
迅速據實覆奏。
○又谕曰、烏爾圖納遜等奏、察哈爾鑲紅旗舊厄魯特騎都尉羅蔔藏拉布坦、于三月初一日夜間。
自本旗遊牧地方逃走等語。
羅蔔藏拉布坦、系騎都尉。
乃無故潛逃。
恐有别項情節。
計其逃逸後。
或潛藏該處。
或就近在直屬、山西、潛匿。
俱未可定。
着傳谕劉峨、明興、饬屬嚴拏務獲。
解京審辦。
毋任遠揚。
○又谕、據富綱等奏、續獲自緬甸脫回廣東民人。
遞籍安插一摺。
内稱、訊據黃春鳳、彭奕捷供稱、于五十年十二月内。
前赴暹羅打仗。
即被裹往阿瓦。
于五十一年七月初七日。
起身同回。
因系在鄉傭趁。
不知緬匪情形。
現将黃春鳳、彭奕捷、解回廣東安插等語。
所訊供詞。
殊未明晰。
黃春鳳、彭奕捷、被緬甸裹往阿瓦。
在彼幾及兩年。
于緬甸情形。
自必有所聞見。
即雲傭趁度日。
不能知彼處底細。
至其風俗人情。
及年歲豐歉。
是否易換國長。
政治如何。
并與何處打仗勝負情形。
豈有總不知之理。
乃富綱等、并未詳晰訊問。
現已将黃春鳳等遞回原籍。
計前此自緬甸脫回民人。
遞回廣東原籍者甚多。
着傳谕孫士毅、查明從前業經解到之犯。
即将緬甸近日一切情形。
先行逐一詳訊具奏。
嗣後此項民人續經解到。
亦即行訊問具奏。
毋任稍有隐匿。
尋奏、緬地脫回民人五十餘名。
臣現将安插近地之劉文才等傳訊。
據供、緬甸民情。
膽小畏事。
風俗尚屬樸實。
惟男女錯襍。
罔識廉恥。
該處地廣人稀。
米糧甚賤。
豐收之日居多。
又聞十年内。
國主已換三次。
現在國主。
強橫好兵。
人心抱怨。
常與暹羅打仗。
每被殺敗。
又恐天朝進兵。
暹羅或乘虛而入。
已備具貢物象隻。
意欲遣人進貢。
籲請開關貿易。
楊重英、尚在阿瓦城等語。
至此次脫回之黃春鳳、彭奕捷二名。
已知會撫臣、俟遞到時。
即就近提訊。
報聞。
○赈恤兩淮闆浦、中正、臨興、徐渎、莞渎、興莊等六場、乾隆五十二年水災竈戶。
蠲災地額賦有差。
蠲剩銀、并予緩徵。
○乙酉。
谕、朕于五月十九日起銮。
巡幸避暑山莊。
立秋後。
巡幸木蘭。
所有應行出派豫備之處。
着各該處照例辦理。
○又谕、鄉會試為掄才大典。
士子讀書明理。
惟應奮志積學。
各安義命。
以端始進。
考官等仰邀簡用。
尤應公慎自矢。
杜絕幹營。
為國家遴拔真才。
方為不負任使。
近日士子趨向不端。
每遇考試。
辄百計鑽營。
夤緣關節。
其舞弊伎倆。
愈出愈巧。
而考官等聽受請托。
暧昧營私。
甘心骫法。
無所不至。
節經降旨訓饬。
不啻至再至三。
前錢沣條奏科場事宜一摺。
請将順天鄉試、毋庸分别南北中皿。
會試亦毋庸分别省分。
概憑文藝取中。
以防查認關節之弊。
昨又據吳省欽條奏、殿試、朝考、散館、大考、俱請給發内府圖章。
交監試王大臣、将試卷逐加钤記。
以防抽換試卷之弊。
已批交原議大臣、一并議奏。
因思科場條例。
于一切防弊之法。
本為詳備。
上年複經大學士九卿等、申嚴例禁。
設法防閑。
纖悉具備。
其杜弊之方。
幾至等于穿窬窩劫。
稍有人心者。
亦應激發愧恥。
争相砥砺。
一洗從前卑鄙锢習。
今錢沣奏請鄉會試。
不必分别南北中皿、及省分中式一節。
固為剔除關節積弊起見。
但國家取士。
博采旁求。
于甄錄文藝之中。
原寓廣收人才之意。
且各省文風高下。
互有不齊。
若如錢沣所奏。
勢必至江浙大省。
取中人數居其大半。
而邊遠小省。
或竟至一名不中。
殊非就地取才之意。
錢沣系雲南人。
所奏尚無别故。
若伊籍隸江浙等省。
則迹涉阿私。
必至有幹吏議矣。
又如吳省欽、奏請頒發内府圖章。
钤記試卷一節。
意在防範抽換。
但内府所貯寶章。
乃禦用之件。
即系尋常閑散圖篆。
亦不值于試卷紛紛钤用。
已有旨令監試大臣、逐卷畫押。
以作标記矣。
夫繁設科條以杜弊窦。
不如嚴饬法紀以絕弊源。
士子及試官等、俱身列衣冠。
乃通同舞弊。
罔顧廉恥。
今防弊諸法。
亦已無微不至。
在知愧知奮者。
自必痛改前非。
若不肖之徒。
冥頑無恥。
即多其條目。
日事防閑。
而防弊之法有盡。
舞弊之術無窮。
或仍思行險徼幸。
希冀苟免。
此不在增設條例。
而在嚴示創懲也。
士子與試官勾通關節。
國初年間。
有問拟腰斬者。
立法至為嚴峻。
其後賄賣生童、如俞鴻圖、喀爾欽、及科場交通關節之蔡時田、曹詠祖等。
節次破案。
無不立時伏法。
覆轍具在。
可為炯戒。
朕意節經整頓之後。
場屋諸弊。
自必漸次廓清。
乃近日鄉會試。
種種弊端。
複又漸作。
諸臣所奏防弊之條。
層見疊出。
閱之實深愧歉。
士子等涵濡教澤。
百有餘年。
不為不久。
今作奸犯科之徒。
蕩檢踰閑。
罔知儆畏。
朕既道之以德。
尤不得不齊之以刑。
嗣後鄉會試榜發後。
朕當特派親信大臣。
于城内乾清宮、圓明園正大光明殿、覆試。
如有文理不通。
筆迹不對。
較取中原卷大相懸絕者。
即立行斥革嚴究。
倘有賄賣關節等弊。
即将該生及主考房官。
立正典刑。
如究出系槍倩傳遞者。
亦分别從重治罪。
決不稍貸。
至各省學政。
俱有衡文取士之責。
近日風氣波靡。
亦皆因生童應試時。
即不能端本所緻。
着通行嚴饬各學政、俾各加猛省。
如有行私舞弊。
賄賣生童者。
一經敗露。
朕惟執法從事。
刑茲無赦。
并交各該督撫、嚴行查訪。
如有前項情弊。
立即據實嚴參究辦。
倘有心徇隐。
或别經發覺。
必将該督撫一并問拟重辟。
決不姑寬。
勿謂朕言之不早也。
所有錢沣、吳省欽、條奏。
除謄錄對讀入場。
不準先給筆硯等物。
及試卷添用藁紙。
停止恩賞飯桌。
仍照所請行外。
餘俱着毋庸重議。
徒滋繁瑣。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本日據劉峨奏、保定會城、及安肅、涿州等處。
各得雨一二寸不等。
俱未能沾透等語。
現在京城雖得澍雨。
而近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