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
雨澤較稀。
今保定所屬、及涿州等處。
得雨亦不過一二寸。
未為深透。
因念京城米麥。
全藉各處商販。
源源運赴。
接濟粜售。
今京城雖獲甘膏。
而畿南各屬。
雨澤稍缺。
恐商販米石。
運京較少。
市價不免日漸昂貴。
自仍應平粜。
俾小民口食。
益資充裕。
所有上年平粜餘存米三萬四千石。
即着原派監粜大臣、照舊章程平粜。
并着戶部查明各倉現存麥石。
除酌留敷用外。
其餘盡數發出。
交監粜大臣、一并出粜。
仍随時實力稽查。
不使奸商囤積壟斷。
務期市價平減。
民食有資。
以副朕惠鮮懷保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侍堯奏、查訊玉環洋面、解閩饷錢被劫一案。
訊據委員通判李龍湛、遊擊童升供稱、于二月初七日晚。
在玉環三盤洋面。
遇盜數十多人。
上船劫去搭解制錢二千九百三十串。
當即報明營汛、并玉環廳。
據同知張心鏡、踏勘屬實。
情願照數賠補。
李龍湛等、糊塗聽從。
未經開報。
請将李龍湛、童升、革職拏問等語。
此案前據琅玕參奏。
已降旨将玉環同知張心鏡、及通同諱匿督護之參将張全得、革職拏問矣。
運閩錢文。
接濟軍饷。
關系緊要。
該委員等、不能小心管解。
以緻在洋被劫。
及報明地方官。
張心鏡辄敢囑令匿報。
私行賠補。
希圖朦混了事。
而該委員亦即隐忍聽從。
非尋常諱盜可比。
将來定拟時。
張心鏡、張全得、竟應發往伊犁。
其隐忍聽從之李龍湛、童升、亦應發往烏噜木齊。
除谕知刑部堂官外。
将此谕令李侍堯、琅玕、知之。
至此項被劫錢文。
雖現經李侍堯奏、據該地方文武禀報、拏獲盜犯王恩長等三名。
起獲錢文九十餘千。
現在提犯審訊。
但究出同夥各盜。
尚未就獲。
并着李侍堯等、嚴饬所屬。
上緊實力查拏。
務須按名弋獲。
從重辦理。
審明後。
即按律先請王命正法。
不可拘泥昨降谕旨。
聽候部覆。
緻要犯稽誅。
稍有疎縱。
○大學士等議準、順天學政金士松奏稱、向來一切考試。
四書詩題。
同時并出。
緻僥幸之徒。
得以傳遞代倩。
臣現考八旗生童。
将四書二藝、及詩題。
分作三次遞出。
閱卷時、如三藝中有工拙逈殊者。
概屏不錄。
仍請通行各學臣、一體照辦。
從之。
○吏部議準、湖廣總督舒常奏稱、湖北應山縣。
向列為專沖簡缺。
查該縣與豫省信陽州交界。
經管四驿。
差使繁多。
且民情好訟。
應改為沖繁難要缺。
在外揀補。
至恩施縣、糧賦稍減。
近年案亦簡少。
應改為繁難中缺。
歸部铨選。
從之。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全德奏、淮南綱引積壓。
淮北亦須調劑。
自有私販充斥。
以緻官引滞銷。
已有旨傳谕舒常等、實力嚴緝矣。
昨因伊齡阿久任兩淮。
向其詢問積弊。
據稱、淮南私鹽。
惟在鹽政督饬。
留心稽察。
淮北私鹽。
向由督臣派員巡緝。
恐日久因循。
必須地方州縣。
随時緝拏治罪。
庶私銷可以歛迹。
又各商配運時。
滾總乏人。
往往不能及早行運銷售。
最為積弊。
其鹽觔運到漢口時。
各店商、亦不無藉口緝私等事。
私議出費。
應嚴饬總商等、酌量調劑。
并寄字漢口商人。
不得任意糜費。
緻虧成本等語。
伊齡阿在兩淮年久。
其所稱鹽務弊窦。
自屬實在情形。
但尚恐不能詳盡。
全德系現任鹽政。
惟在其随時籌辦。
設法調劑。
着傳谕全德、即将伊齡阿指出各條、及此外尚有應行查辦、可以杜絕私販、減省費用之處。
即悉心籌酌。
妥協辦理。
以期綱引暢銷。
鹾務日有起色。
至兩江總督、本有節制鹽務之責。
且于州縣各官。
呼應較靈。
并着書麟幫同嚴饬各屬。
實力查拏。
如有奉行不力者。
即參奏治罪。
以除積弊。
至兩淮鹽觔。
向在漢口銷售者居多。
此次鹽引積壓。
即由楚省節年以來。
私販充斥。
地方官任意勒索。
不肯認真查緝所緻。
舒常久任湖廣。
固有應得之咎。
即姜晟到任業将一年。
亦不應任其因循廢弛。
嗣後務須潔己率屬。
實心整頓。
協力妥辦。
于緝私節費等事。
痛加磨濯。
實力查察。
若既廢弛于前。
又複玩誤于後。
将來引鹽仍有滞銷。
必将該督撫等、一并從重治罪。
所有伊齡阿奏片、并着鈔寄閱看。
○戊子。
戶部議準、前任四川總督保甯奏稱、新疆五屯。
兵民襍處。
生齒日繁。
現據茶商等、請由懋功廳。
增給腹引一千張。
于灌縣采配茶觔。
運至各屯售銷。
應徵課銀三百七十餘兩。
以乾隆五十二年為始。
照例徵收。
并于二道橋、達園、二處。
各設書巡二名。
分卡盤查。
從之。
○禮部侍郎藍應元、因病乞休。
允之。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劉峨奏、豫省漕船。
因衛河水淺阻滞。
現派員前往大名、元城等處。
設法籌辦等語。
本日又據畢沅奏、直隸山東一帶。
天氣乾燥。
河流淺澀。
德左等八幫。
現尚在直東交界境内。
已派員馳往。
會同該二省各地方官。
上緊催趱等語。
此項漕船。
系裝載豫省糧石。
其行走遲滞。
系因衛河水淺所緻。
原與山東無涉。
即經由直隸地方。
亦不過兩縣。
劉峨不及早籌辦。
直至接準蘭第錫知會。
始派員前往。
已屬遲緩。
畢沅系本省巡撫。
不能豫為設法辦理。
而轉以直東二省、河流淺澀為詞。
尤不免意存推诿。
畢沅、着交部議處。
劉峨之過較輕。
着交部察議。
其押運遲誤、暨不能實力催趱之地方官。
并着該督撫、查明輕重。
分别參處。
仍督饬所屬。
迅速趱運。
以期押幫前進。
勿再延誤幹咎。
至畢沅摺内。
稱衛河來源不旺。
應将上流多為啟導。
并将旁流堵閉。
以濟運行等語。
衛河之水。
不但通濟漕運。
兼資灌溉民田。
現在京通各倉存貯豆麥。
尚有赢餘平粜。
非必專待本年運到豆麥。
以為接濟。
即使該省漕船。
抵通稍遲。
亦無妨礙。
況昨據長麟奏、先令東省漕船。
越次先行。
俟豫省漕船到境。
即攙幫行走。
本日毓奇、亦奏稱計算時日。
南糧船隻。
不緻有擁擠阻壓之虞。
何必專以濟運為急。
若如畢沅所奏。
将旁流一并堵閉。
該省目下尚未據奏得有透雨。
河北民田。
将何以灌溉。
是漕運稍遲。
尚非刻不容緩之事。
若民田失水。
必至有妨種殖。
關系尤重。
畢沅所辦。
殊屬錯誤。
着傳谕該撫、止須于衛河上流。
多方疏浚。
其旁流處所。
向資灌田之用者。
斷不可堵閉。
以副朕轸念農田至意。
○又谕、據永铎奏、為奴遣犯魏玉凱、因伊主博郭洛克、管束甚嚴。
心懷忿恨。
将伊主一家五命殺死。
以圖洩忿。
訊據該犯供稱、原籍直隸南宮縣。
祇有一子。
名喚楊二。
現年二十五歲。
并無産業。
已将該犯按律淩遲枭示等語。
魏玉凱、系誣告良民李存仁、為王倫逆黨。
發往伊犁。
給厄魯特為奴之犯。
膽敢逞兇洩忿。
将伊主一家五命殺死。
緻令絕嗣。
兇惡已極。
按律俱應如數拟抵。
雖據該犯供稱、祇有一子。
居住原籍。
所供恐不足信。
着傳谕劉峨、即将該犯之子楊二、嚴拏務獲。
照例定拟。
并查明該犯所供楊二之外。
是否尚有隐匿。
一并查拏。
除将年已及歲者。
照例辦理外。
其子孫内有年未及歲者。
即解京加以宮刑。
以供外圍掃除之役。
俾兇惡之徒。
不得複留餘孽以示除惡務盡。
仍寓法外施仁之意。
○又谕、據孫士毅等奏、拏獲搶劫盜犯。
究出結會匪徒一摺。
内稱、據蒼梧縣孟照禀報訪聞該縣地方。
有匪徒聚會蹤迹。
旋據縣民李南茹等、具報被賊搶劫。
現獲搶犯陳興遠等十一名。
訊系西甯縣民仇德廣起意。
與高明縣民梁季舟。
商量糾人結拜弟兄。
以牙簽會為名。
各人打造一副。
并各佩銀圖書一個為記。
希圖賣給牙簽圖書。
斂錢使用。
嗣有蒼梧縣李繼久、與陳興遠、邀合會匪。
搶奪李南茹牛隻。
賣錢分用。
複至嚴思任家。
搶奪銀錢并将嚴思任工人黎勝昌。
割去右耳。
現據供出會匪。
除已獲陳興遠等十一名。
尚有未獲首夥二十名。
現在饬屬嚴拏務獲等語。
仇德廣、陳興遠等、膽敢糾約多人。
結拜弟兄設立牙簽會名目。
甚至疊次越境搶奪行兇實屬目無法紀。
該督撫據該縣禀報。
即饬屬拏獲多人。
悉心根究。
所辦尚好。
雖訊明該犯等、尚非閩省天地會内夥匪。
但始則設立會名。
希冀诓錢分用。
甚至持械搶人牛隻。
劫奪錢文。
亦不可不防其漸。
着傳谕孫永清、即将拏獲各犯。
按律定拟具奏。
仍饬屬多派幹役。
将未獲之首夥各犯。
即行嚴拏務獲。
毋緻遠揚漏網。
并着傳谕圖薩布、一體饬屬訪拏。
勿使一名免脫。
其訪聞禀報之署蒼梧縣知縣孟照、于地方事務。
尚屬留心。
案定後。
着給咨送部引見。
○吏部議奏、前準直隸督臣、以钜鹿縣知縣沉長春、調補大興縣。
嗣據順天府尹吳省欽奏準、以沉長春、系該府尹典試浙省取中舉人。
誼屬師生。
應令仍回原任。
查定例、鄉會考試官取中之人。
毋庸回避。
同考官、及受業師生。
均應回避。
如考官業師在下屬。
取中及受業之人。
為督撫司道。
應令官小者回避。
如考官業師為督撫司道。
其屬員有系伊取中受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