祇令咨部存案。
但鄉會考試官。
與同考官。
均系閱文取中。
其情誼并無差别。
考官業師。
身任大僚。
從前取中受業之人。
在伊下屬。
亦難保無瞻顧狥情等事。
請嗣後除京官一切考核糾參。
均由各堂官、公同定議辦理。
毋庸另議外。
凡外任官員。
鄉會試考官、同考官、及業師、為督撫司道等官。
均令官小者回避。
凡應回避總督者。
俱于鄰省改掣。
其回避撫司、及統轄全省之道員者。
俱令于總督兼轄之鄰省改調。
如無總督兼轄省分。
即于鄰省改掣。
其回避分巡數府之道員、及知府以下等官者。
令該督撫、即于本省内酌量調補。
從之。
○庚寅。
谕、刑部奏、山西省太平縣祁閏月子、強奸雇主賈伯衡繼母賈梁氏未成一案。
該撫原拟。
将祁閏月子、照強奸未成例。
加等發黑龍江為奴。
未為允協。
請改依雇工奸家長妻女、強者斬立決一摺。
已依議将祁閏月子即行處斬矣。
強奸家長妻女。
定例應行斬決。
原以名分攸關。
何得拘已成未成之例。
此案祁閏月子、既受雇與賈伯衡家傭工。
素有名分。
膽敢圖奸雇主賈伯衡繼母。
并用刀恐吓。
逞淫犯分。
不法已極。
自應立寘重典。
乃明興僅将該犯問拟發遣。
殊屬輕縱。
而明祿系由刑部司員出身。
非不谙律例者可比尤不應錯誤至此。
明興、明祿、俱着傳旨嚴行申饬。
仍着将因何錯拟之處。
各行明白回奏。
尋明興奏、前據明祿審拟祁閏月子一案。
僅拟發近邊充軍。
經臣駁饬另拟。
旋據詳覆。
以雇工強奸主母未成。
并無作何治罪明文。
因輯注内、載有強奸家長妻女未成。
應比照親屬強奸未成拟軍之語。
仍請照情重軍流例。
加等改發黑龍江為奴。
臣未能詳究律例。
斟酌重輕。
遂據司招問拟咨部。
應請旨嚴加議處。
又明祿奏、并懇交部嚴議。
均報聞。
○調鑲黃旗蒙古副都統富昌、為密雲副都統。
鑲藍旗漢軍副都統海甯、為鑲黃旗蒙古副都統。
○辛卯。
谕、據和珅等奏、此次巡幸天津。
沿途各省督撫、鹽政、織造等、呈進緞皮張荷包帽緯等項。
除沿途頒賞随圍王大臣、并直隸辦差大臣官員人等外。
其賞用餘剩物件。
請留備賞需之用等語。
向來巡幸。
各省督撫等、俱各呈進土物。
以備賞需。
今閱和珅等所開清單。
此次賞用餘剩物件。
留存甚多。
盡足備一二次巡幸頒賞之用。
五十五年春。
朕瞻禮岱宗。
展谒阙裡。
沿途應頒賞賜。
即以此次餘剩物件。
帶往頒給。
尚屬寬餘。
該督撫等、若再備路貢呈進。
不但徒滋糜費。
且久經存貯。
亦屬無用。
所有五十五年東巡。
各該督撫等、着遵旨毋庸呈進路貢。
并交奏事處。
不準接收。
○吏部議準、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疏稱、前準部咨、原設六塘水利同知。
改為邳北同知。
移駐邳州。
原設邳睢同知。
改為睢南同知。
應請換給分管邳睢北岸河務同知、分管睢靈南岸河務同知關防。
均照舊定為河工要缺。
在外揀選。
其原設邳睢同知歲支俸廉役食等項。
俱歸睢南廳支領。
至新設邳北同知、應将裁汰六塘同知原設俸薪。
照數撥給。
又各廳舊有歲給經費銀二千兩。
均因工段較多。
費用難減。
應令照舊支領。
從之。
○調正白旗漢軍副都統台費英阿、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以署正紅旗漢軍副都統徐績、為正白旗漢軍副都統。
○壬辰。
谕、戶部議駁、兩淮鹽政全德、請将丁未綱未行綱引。
提出六十萬道。
分年帶運帶徵一摺。
固屬照例辦理。
但念該處綱引。
積壓過多。
有占新綱運行地步。
若照例徵納。
商力不無拮據。
着加恩照該鹽政所奏。
準将淮南丁未綱未行綱引内。
提出六十萬道。
分作五年帶運。
所有正雜錢糧。
亦準其分作五年帶徵。
以疏積壓而纾商力。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覆奏各屬得雨情形一摺。
内稱、大河以南。
歸德、南陽等四府州屬。
得雨已為周渥。
開封府、及陝、汝、二州。
雖未透足。
亦足以資接濟。
惟河北各屬。
得雨之處。
不過寸餘。
若再經旬不獲優沾。
恐麥收不無減薄等語。
看來豫省大河以南各府州。
得有雨澤。
雖未能一律深透。
尚足以資播種。
至河北各屬。
待澤甚殷。
朕心甚為廑念。
近日曾否續得甘膏。
二麥有無妨礙。
着該撫即行據實具奏。
又據另片奏稱、豫省通州天津糧船。
因衛河淺阻。
尚未前抵臨清。
已饬令雇備船隻。
多多分運。
并委彰德府知府李舟、馳往催趱等語。
該省河北各屬。
現在雨澤短缺。
彰德即系河北地方。
該府正應在彼。
率屬虔誠祈禱。
并察看情形。
如有應辦之事即行辦理方是。
今畢沅轉派令李舟、馳往館陶一帶。
催趱漕船。
可謂不權輕重。
着該撫即另行派員接替。
至豫省漕船運載麥豆現在京通各倉。
存貯正多。
并不藉該省運到接濟。
即微有灑帶。
亦屬無幾。
其漕船抵通。
原非急務。
不妨随在攙幫行走。
或竟俟南糧運竣。
再行跟幫前進。
況該省派運船隻。
系通州天津二幫漕船。
縱使抵通稍遲。
亦不必慮及回空阻滞。
有誤歸次受兌之期。
即在江廣幫船之後行走。
亦無妨礙。
将來大雨時行。
豈尚慮衛河淺阻。
且漕船遲滞。
不在此時。
畢沅本應豫為設法辦理。
乃既未能先事豫籌。
而轉以衛河水淺為詞。
實不免意存推诿。
已明降谕旨。
将該撫交部議處。
今因漕船行走遲緩。
又派李舟前往催趱。
轉使缺雨地方。
遇有應辦之事。
乏人經理。
豈不先其所緩而後其所急耶。
○禮部議覆、安徽布政使陳步瀛奏稱、定例江南鄉試。
如有安徽籍貫人員。
現任江甯司道、及首府首縣者。
其子弟親族。
不準入場。
至籍隸江蘇人員。
現任安徽司道以上等官者。
未經議及。
查江南場務。
系江甯、安徽、兩藩司輪辦。
同考官十八員。
安省州縣居半。
設以本省上司之子弟親戚。
為屬員呈薦。
難免物議。
請嗣後将此等人員子弟親戚。
概不準應江南鄉試。
又安徽省知府直隸州内。
有籍隸江蘇之人。
如所屬開送簾員。
其子弟親戚。
亦應令其回避。
均應如所請。
惟是原籍安徽之現任江甯府州者。
事同一例。
均宜一體回避。
以免兩歧。
再查陝甘鄉試。
與江甯安徽無異。
其司道以上等官子弟親族。
亦應仿照辦理。
至現任陝甘之知府直隸州内、籍隸兩省人員甚少。
且内外簾官。
亦無須多人。
應令監臨巡撫、查明籍隸兩省者。
即毋庸調取該府州所屬之州縣入簾。
從之。
○兩江總督書麟、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奏、外河廳清口順黃壩上下黃河南岸。
原存木龍五架。
自上年睢州十三堡、黃水漫溢後。
各架木龍。
均乾擱河灘。
纜扣松朽。
迨黃水複趨故道。
木龍外俱有沙淤。
挑溜未能得力。
應将從前頭二兩架木龍。
移上六十丈。
紮第一架。
離下九十丈。
紮第二架。
均照原長三十丈。
又離下九十丈。
紮第三架。
又下八十丈。
紮第四架。
均改長四十丈。
再将第五架。
改紮五十丈。
現饬該廳将、将淤沙木植。
盡力起出。
并酌添木料。
趕緊督辦。
報聞。
○是月。
直隸總督劉峨奏、上年宣化等屬。
被旱成災。
糧價較昂。
現在官為減粜。
若僅照歉收例、每石減銀一錢。
仍形拮據。
請将宣化等七州縣、并張家口、獨石口、及災邑毗連之延慶、赤城、龍門等三州縣。
一體查明市價。
如在一兩六錢以上者。
每石減一錢五分。
一兩八九錢以上者。
每石減二錢。
并令零星粜賣。
以濟災黎。
得旨、自應如此。
該部知道。
○兩廣總督孫士毅、廣東巡撫圖薩布奏、赴台剿匪之粵東滿漢兵丁。
共一萬三千五百名。
現在分起内渡。
軍械稍有損壞。
即須補給。
除鳥槍一項。
已準閩浙督臣知會。
現敷撥用。
此外排刀腰刀等項。
必須另制。
查從前收繳民間鳥槍。
尚有未經改鑄。
又各命盜案内兇器。
均系熟鐵。
不須煅煉費工。
較為铦利。
已饬通省各衙門、逐一查繳。
照數改造。
并饬知粵西一體照辦。
得旨、諸凡妥協。
知道了。
○又孫士毅奏、臣自駐劄潮州。
以軍務奏報。
改由江西之筠門嶺一路行走。
較廣州更近。
奏準添設腰站。
今台匪蕩平。
軍台現無緊要文報。
應請照舊裁徹。
報聞。
○烏噜木齊都統尚安奏、迪化舊城西南門外。
陡因雪水融化。
沖塌民房五百餘間。
臣親往查勘。
除饬令地方官弁。
分頭疏消。
其被沖貧民。
例應分别垛沒無存者。
每間賞銀一兩。
浸泡傾圯者。
每間賞銀五錢。
但口外素無蓄積。
民力拮據。
已于鎮迪道庫貯房稅項下。
照每屋一間、均賞銀一兩。
并令及早修蓋。
報聞。
又奏、烏噜木齊所屬迪化、昌吉、阜康、綏來宜禾、奇台等六州縣、濟木薩、呼圖壁、兩處。
節年徵收糧、及前捐監存貯糧、共計八十八萬八千餘石。
每年供支。
新糧敷應有餘。
倉貯陳積。
恐緻黴變。
但一時全行粜易。
秋後買補較難。
請分三年出粜。
将每年春季所粜銀、即令該州縣、秋後買還。
倘有延宕。
照虧空例參處。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一千三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