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引見。
若買内地遊食貧民。
帶回使用尚可。
經文等系照料哈薩克來使。
于内地沿途置買子女。
豈不為外藩所笑。
且照料使臣。
行走理應簡便。
置買人口。
勢必耽延時日。
多需車輛。
馬甲哈郎阿等、着照永铎所奏辦理。
至經文、德明、不必另行交部。
俱着革職回京不許挑補馬甲。
再經文等于甯夏山西陝西直隸等省買人帶往。
該督撫何以竟未查出着将經過直隸、山西、陝西、甘肅督撫等。
俱嚴行申饬。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常等覆奏、嚴禁漢口商人匣費、并自請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淮商在楚行鹽。
私行出費。
地方官相沿沾潤。
固屬事所不免。
但日漸加增。
甚至借端剝削。
任意婪索。
以緻商人繁費愈重。
成本有虧。
不能接濟轉運。
引鹽壅滞。
而督撫等故為不知。
日複一日。
鹾務焉能得有起色。
自不可不實力嚴辦。
今雖據舒常等奏稱。
現在立法節費。
并饬承緝文武各員。
秋毫無染。
一律湔除。
但恐為日稍久。
又複視為相沿陋規。
仍前婪取。
殊屬有名無實。
着該督等、嗣後務先正己率屬。
随時查察。
上下力為整頓。
俾商力漸纾。
疏銷暢速。
勿緻日久玩生。
又踵前斃。
仍着将如何禁絕浮費之處。
于年終彙奏一次。
倘有陽奉陰違。
藉詞婪索者。
一經發覺。
恐不能再邀寬貸也。
将此谕令知之。
○刑部議覆、閩浙總督李侍堯奏稱、查辦台灣逆匪家屬。
請将賴應之父賴箋。
莊大田大功堂兄莊樹。
照大逆緣坐律、拟斬立決。
莊樹妻林氏。
賴箋妻林氏。
與年未及歲之子賴際會。
發功臣家為奴。
均應如所拟辦理。
得旨、固屬照例辦理。
但此案林爽文糾衆不法。
實為罪魁惡首。
前次林爽文之父林勸一犯。
拏獲奏到時。
朕以罪人不孥。
本不欲因其子之惡而戮及其父。
嗣該犯解到後。
經大學士九卿等審訊。
以林勸曾與林爽文商畫計策。
并派人守卡、抗拒官兵。
實為助逆不法。
且系兇逆首犯之父。
奏請按例緣坐。
即行正法。
是以照拟辦理。
今賴箋系賴應之父。
伊子賴應。
祇受林爽文僞封。
不過從犯。
莊樹系莊大田大功堂兄。
亦非例應緣坐嫡屬。
若俱照緣坐之律。
問拟立斬。
究覺有所不忍。
賴箋、莊樹、俱着改為應斬監候。
交刑部牢固監禁。
以示法外施仁之意。
餘依議。
○直隸總督劉峨疏報、灤州、昌黎、樂亭、唐縣、懷安、豐甯六州縣墾地六十七頃七十九畝有奇。
○辛酉。
谕、昨據永铎奏、照料哈薩克來使之委署護軍參領經文、協領德明等。
在直隸山西陝西甯夏等處。
共買子女十人。
請将經文等交部議處等語。
已将經文等革職。
并将失察之沿途督撫。
嚴行申饬矣。
地方遇有災祲。
無業貧民。
賣鬻子女。
原屬間有之事。
從前田文境、在河南巡撫任時。
曾禁止民人不準出境。
其意不過為諱災起見。
此等貧民。
既因災歉。
口食無資。
不得已将其子女出賣。
地方官果撫恤得宜。
無此等事則善矣。
若概行禁止。
則災黎貧乏不能自存。
又無以養贍其子女。
必緻歸于餓斃。
豈轸恤災黎之道。
自不若聽其賣鬻。
則貧民既可得有身價。
藉以存活。
而其子女有人養育。
亦不至有凍餒之患。
豈非一舉兩得。
又何必強為禁止耶。
但民人子女。
或就近賣與地方民戶、及過往客商。
固所不禁。
即各省赴京引見官員。
沿途價買擕帶。
亦尚屬可行。
至如由新疆押解人犯。
及照料回子護送哈薩克使人。
并押送官物之官員人等。
俱系由驿站行走。
理宜簡便。
若沿途買帶子女。
則揀擇看視。
說合講價。
即不免等候需時。
而買定後沿途擕帶。
又須多用車輛夫馬。
必緻擾累驿站。
贻誤差使。
且此等買帶子女之人。
未必盡系自行買用。
或為人代買。
或複行販賣。
更易滋别項情斃。
而帶領來使之人。
尤為外藩所笑。
不可不嚴行查禁。
嗣後着各該督撫等。
遇有災祲地方。
貧民賣鬻子女者。
除本地民戶、過往客商、及并非馳驿官員。
各聽其便。
毋庸禁止外。
其有派委差使由驿行走之人。
俱應禁止民人。
不得私行售賣。
并随時查察此等官員。
如有違禁私買擕帶者。
即行嚴參治罪。
将此通谕各督撫等。
并谕伊犁将軍。
及新疆辦事大臣。
一體嚴察。
勿得仍前因循。
緻幹咎戾。
○又谕、戶工二部議奏、龍江、西新、二關徵收盈餘。
比較上三屆、短少銀四萬六千一百餘兩。
着落該監督照數賠補。
并請交部議處等語。
固屬照例辦理。
苐念上年淮揚等處。
因歲歉之後。
民力未纾。
竹木襍貨。
銷售為艱。
以緻船隻簰把。
到關稀少。
盈餘短绌。
尚屬有因。
所有此次西新關短少戶稅盈餘銀一萬八百餘兩。
龍江關短少工稅盈餘銀三萬五千三百餘兩。
令該監督成善、共賠補銀一萬兩。
其餘銀三萬六千一百餘兩。
俱着加恩寬免。
并從寬免其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長麟奏、從前缺雨各州縣。
均于二十三四五日。
各得雨三四五寸至深透不等等語。
閱其所開單内。
如東昌、曹州、青州等府屬。
僅有得雨三寸者。
東昌等府屬。
雖入春以來。
間得雨澤。
現在山東省接續得有甘霖。
或東昌等府屬。
亦可一律沾被。
乘時趕種。
但此次得雨僅止三寸之各州縣。
究恐未能沾足。
着傳谕長麟、察看情形。
不可以得雨釋意。
如有應行調劑之處。
即行酌籌妥辦。
不可因該處業經得雨。
稍存大意。
○軍機大臣等議奏、革職總督富勒渾、雅德、于已革總兵柴大紀骫法營私。
已故知府孫景燧侵貪釀變。
毫無見聞。
且于地方立會盜劫重案。
不能及早查拏。
緻釀巨案。
均應拟絞監候秋後處決。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劉峨奏報保定省城得雨情形。
得旨、此實深沐天恩。
益深欽感。
四月甘霖。
十年不一遇者。
又奏現在缺雨之宣化府屬七州縣。
張家口、獨石口二廳。
及延慶、赤城、龍門三州縣。
糧價稍昂。
請格外減價出粜。
通省各府州所屬。
亦照例平粜。
得旨、自應如此。
該部知道。
○欽差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辦理将軍事務公福康安、福建巡撫徐嗣曾奏、台灣向無馬兵。
拟于巴圖魯侍衛及各官繳回馬匹内。
酌留一百匹。
交鎮臣發給馬乾。
試養一年。
俟督撫巡查之便。
查驗具奏。
在戍兵内抽撥。
改設鎮标馬兵一百名。
北路協标馬兵一百名。
所需馬匹。
由内地各營抽調。
換班時留交接戍兵丁。
下部知之。
又奏、台郡塘汛墩台。
修葺本未齊全。
旋值逆匪滋事。
焚毀殆盡。
現将戍兵挑齊。
分撥各營。
暫令支架帳房。
搭蓋草藔。
即行借款。
按照兵數。
一律興修。
仍着落乾隆三十八年以後。
曆任鎮道府廳縣。
分别久暫。
追賠歸款。
報聞。
○山西學政鄭際唐奏考畢歲試情形。
得旨、實力為之。
以正士習為要。
○廣東高州鎮總兵劉乘龍奏赴任謝恩。
得旨、綠營習氣。
率尚虛詐。
以實整饬。
卷之一千三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