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各員。
通行查覆。
出具考語具奏。
其備弁佐雜各員。
應行考察咨部者。
亦一體留心查核。
一面報部。
一面據實具奏。
務宜實力整頓。
秉公辦理。
毋使稍有徇隐袒庇情事。
倘在台各員。
有貪縱殃民款迹。
别經發覺。
即将未經參劾之人。
從重治罪。
再台灣遠在海外。
如遇有緊要案件。
該處道員。
雖原準與總兵會銜具奏。
但鎮道本不相統轄。
若必待會銜。
易啟扶同瞻徇之弊。
且海洋風信靡常。
往來商辦。
動稽時日。
亦多未便。
前将萬鐘傑補放台灣道時。
特令加按察使銜。
原欲令該員遇有應奏事宜。
得以自行陳奏。
嗣後凡遇有補放台灣道員者。
俱着加按察使銜。
俾得自行奏事。
該道膺茲重任。
倍當激發天良。
盡心辦理。
實力整頓。
方為不□任使。
○又谕、據福康安等查奏台灣地方各官。
平日官聲、及被害情形。
分别請旨一摺。
内除孫景燧、劉亨基、董啟埏、唐镒、程峻等。
聲名狼籍。
玩縱廢弛。
業經降旨停給恤典。
其聲名尚好、并無劣迹之長庚、湯大奎、王隽三員。
亦早經降旨交部議恤外。
所有縣丞周大綸、陳聖傳、教谕葉夢苓、訓導陳龍池、巡檢渠永湜、張芝馨、典史馮啟宗、鐘燕超、史謙。
平時尚皆循分供職。
及賊匪滋事。
又能以身殉難。
殊堪憫恻。
俱着交部照例議恤。
以示獎勸。
又據福康安等另摺奏稱、淡水廳幕友壽同春。
年已七十餘歲。
當同知程峻被害時。
招集義民。
恢複塹城。
擒獲賊目四名。
深入賊莊。
及被擒後。
百方勸誘。
以罵賊不屈。
為賊支解。
又監生李喬基。
當林爽文倡亂時。
首先倡義。
捐赀招募民番。
分撥義勇協守海口。
殺賊甚多。
迨被擒迫降。
不屈磔死。
又劉亨基之女滿姑。
當劉亨基被害時。
奔投屋後水池。
痛罵賊匪。
被遭殺害等語。
壽同春、李喬基、俱着賞給知縣職銜。
并着該督撫等、查明伊二人子嗣内可以造就者、送部引見。
候朕酌量加恩。
劉亨基之女滿姑。
雖伊父居官玩縱。
以緻釀成事端。
而其女抗節捐軀。
亦不忍令其淹沒。
着交該部照例旌表。
并入該處烈女祠。
以昭褒獎忠節。
不遺微末之意。
○又谕、台灣軍營出力人員。
曆經降旨。
令福康安查明。
交部議叙。
茲據奏、軍營出力之侍衛章京官員将弁等。
現經秉公查核。
分别等第。
造冊咨部。
其應行議恤之官弁兵丁等。
亦一并造冊送部等語。
着該部即照福康安咨到各冊。
詳加核對。
除業經給予議叙恤典者。
毋庸再行議給外。
其餘俱着照福康安冊内所開。
照例議叙議恤。
又據福康安另片奏稱、賊匪滋擾嘉義時。
教谕江浩、巡檢吳元、典史李爾和等。
俱各遇賊守禦。
身受重傷等語。
江浩、吳元、李爾和、亦着該部一體照例議叙。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富綱奏緬甸遣使赍表進貢納款一摺。
另片奏稱、該頭目等遣人回國。
未稔能否送出楊重英等語。
朕反覆思之。
該督此奏實屬錯誤。
該國長既已悔罪投誠。
赍表納款。
此系好事。
何所用其猜疑。
而楊重英又何足重輕。
乃複向其根究。
設該國長見該督因其未經送出。
差人回國索取。
心懷疑畏。
殊覺阻其向化之心。
富綱饬令該頭目等遣人回國。
目下諒早已起程。
如此旨到時。
該國已将楊重英送出。
亦屬好事。
若尚無送出之信。
即着該督遵照昨降谕旨。
剀切傳知。
使該國長不緻心生疑畏。
方為妥善。
至此次緬甸遣來之大頭目。
雖止有三名。
而此外小頭目。
及跟役人等。
亦尚有百餘人。
該督不可以大頭目系緊要之人。
伴送來京。
其餘人等即留于滇省。
該國遣來之人。
計其留看行李一半。
其來者一半。
亦不過五十餘名。
沿途派員護送。
有何不可使之同赴行在。
瞻仰中國富庶。
伊等回國轉相傳述。
必更畏威懷德。
益足以堅其效順之誠。
至貢使等、若能于萬壽前到來固好。
但思順甯距熱河已及萬裡。
即以每日一百五十裡核算。
行走亦須七十餘日。
八月初間必不能趕到。
況沿途過于催趱。
設大小頭目中。
有不耐勞頓緻形疲乏者。
亦非體恤懷柔之道。
着傳谕該督、饬令伴送之員。
妥為照料。
竟于九月初旬趕到熱河。
維時蒙古諸王公。
皆扈畢山莊。
使之同入筵宴瞻觐。
尤為盛事。
或即令其趕進木蘭。
俾觀秋狝钜典。
共知天朝騎射娴熟。
益仰武威。
亦無不可。
将此谕令知之。
○欽差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辦理将軍事務公福康安奏、入官叛産。
遵旨撥給戍兵。
但戍兵有操防之責。
往返更替。
不能自行耕種。
應将查出地畝。
交地方官經理收租。
會同營員散給。
請每名先借銀二兩。
撥産後徵收歸款。
得旨、如所議行。
該部知道。
又奏、内山生番。
鹹知慕義。
因遣熟悉番情之人。
前往曉谕。
酌令頭目數人。
于秋涼後。
撫臣派員帶領入京瞻觐。
得旨、好。
知道了。
又奏、臣于五月初九日。
由鹿耳門登舟。
途經黑水洋。
風浪大作。
幸船樯安穩。
行途甚速。
十四日已抵廈門。
其巴圖魯侍衛、及随征官員。
亦俱陸續登岸。
得旨、海洋風信靡常。
五月間向已多風。
福康安此次凱旋内渡。
雖遇風浪。
即獲安穩。
行程順速。
其餘巴圖魯侍衛人等。
俱陸續登岸。
朕心甚為欣慰。
着賞給玉如意、大小荷包、以示優眷。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浦霖奏、溆浦縣因五月十七八兩日。
連得大雨。
縣治城垣久圯。
因非沖途。
列入緩修。
是以水勢直注入城。
衙署倉廒監獄。
俱被淹浸。
現即起程馳赴該處、督率勘辦等語。
溆浦縣治被淹。
雖因城垣傾圯。
尚未興修。
不足抵禦水勢。
但該縣衙署。
地處稍高。
尚浸水丈餘。
可見此次淹浸。
究由地勢卑下之故。
該處城垣既經外圯。
此次複被水沖。
基址亦必不能仍舊。
自須另行修建。
将來修建時。
何不相度一高阜之處。
遷移建立。
俾資捍衛。
永免水患。
豈不妥善。
浦霖業經親赴該處。
着傳谕該撫。
即詳悉履勘。
是否有處可以遷移。
繪圖具奏。
其被淹居民田廬。
并着逐一查勘。
加意撫恤。
勿緻災黎失所。
尋奏、勘得溆浦縣治。
濱臨溆江。
下達辰河。
依山面水。
形勢迫窄。
因連日大雨。
山水驟發。
田廬多被淹浸。
詢之鄉民等雲。
此百餘年未有之事。
該縣城垣久圯。
向藉居民捍衛。
無庸遽議興修。
至被水災民。
除淹斃人口。
倒塌房屋。
業已分别撫恤外。
請将應完錢糧。
緩至次年秋後徵收。
得旨、如所議行。
○蠲免安徽鳳陽、颍州、泗州、宿州、四府州衛。
乾隆五十二年水災額賦有差。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長麟奏、山東省自乾隆三十五年起。
至四十五年止。
民借未完常平倉谷、及南米社谷。
共有十九萬餘石。
皆由從前承借各州縣。
并不按限催納。
年久人亡戶改。
其中實欠在民固多。
亦難保無書役社長人等。
影射侵漁情弊。
現在徹底清厘。
所有四十五年未完各谷。
分别着落承借之州縣書役等賠繳。
四十六年以後未完各谷。
仍分别緩徵帶徵等語。
各省倉谷。
春借秋還。
例有定限。
且四十五年以前。
東省歲慶屢豐。
所有出借谷石。
尤應按限徵還。
年清年款。
乃未完民欠倉谷。
竟不下二十萬石之多。
此皆明興在任時。
因循贻誤。
并不實力查催。
一任官吏等懸宕所緻。
今長麟到任甫及年餘。
即設法清厘。
分别追賠。
辦理井井有條。
俾倉儲皆歸有着。
明興從前所辦何事。
着将長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