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拟絞之例。
亦請照盜倉庫例。
一百石以上拟絞。
其一百石以下。
亦仿照一百兩以下律辦理。
從之。
○湖北巡撫姜晟覆奏、長陽縣被水。
據藩司陳淮勘禀。
水已涸退。
計共被災男婦一萬五千餘名口。
塌房八千二百餘間。
已提荊州道府庫銀五千兩、倉谷三百餘石、散給口糧修費。
民情安帖。
報聞。
○廣西巡撫孫永清疏報、乾隆五十二年鎮安府小鎮安通判、天保、奉議、三屬。
共墾旱田四頃三十畝有奇。
水田六十畝有奇。
水田<土韋>一百三十<土韋>有奇。
○癸亥。
工部奏、本年戊申鄉試。
應修順天貢院。
經該府尹奏、需銀一千九百八十二兩零。
茲派員外郎海棟、主事樊士鑒、查勘。
核減銀三十一兩零。
請令該府尹遵辦。
得旨、此項工程。
共需銀一千九百八十餘兩之多。
該堂官自應親往查勘。
乃僅派員外一員主事一員。
勘估酌減。
該司員等經曆未久。
未必即能谙悉工程。
且或将所勘之工。
略為酌減一二十兩。
竟與承辦之員。
有通同囑托情事。
亦未可定。
所有此項應修各工。
着派德成前往。
再行确實勘估。
嗣後。
凡在一千兩以上者。
俱着奏請特派大員、親往查勘。
○甲子。
谕、福州将軍魁麟、着改名魁倫。
○又谕、據長麟奏、查勘膠州壽光二處被水情形。
摺内稱、膠州被水農民。
蓋藏漂失。
迨至禾稼登場。
尚需時日。
雖已給與一月口糧。
恐不足以資接濟。
請于存倉谷内、再行借給一月口糧。
壽光無力農民。
亦照膠州辦理章程。
再行加借一月口糧等語。
膠州因河水漲發。
淹浸田廬。
雖據該撫查明。
現在地畝全行涸出。
每畝借給耔種。
并已補種荞麥。
可望秋收。
但該處民人猝被偏災。
蓋藏漂失。
前次所給口糧。
既不足以資接濟。
自應再行酌給。
但于秋成後、仍需徵收歸款。
恐被災貧民。
無力清還。
未免拮據。
所有此次膠州加借一月口糧。
竟着加恩賞給。
其壽光一處。
亦經該撫委令藩司查明。
即照膠州章程辦理。
并再行加借一月口糧。
亦即加恩賞給。
以示朕轸恤災黎、有加無已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
圖桑阿、陳淮奏、六月二十日。
荊江夏汛泛漲。
随督同地方文武員弁。
将護城各堤塍、加築搶修。
各城門下閘堵閉。
分段照料。
讵酉刻堤塍潰決。
江水直逼城下。
沖開西北兩門。
滿漢兩城文武衙署、兵民房屋、以及倉庫監獄。
俱被淹沒。
兵民多赴城上及屋頂樹上逃生。
其奔走不及者。
多被淹斃。
經陳淮令随身家丁、紮筏渡赴沙市。
招募船隻。
圖桑阿亦動項雇船。
分救滿漢兩城人口。
赴城上搭棚栖止。
現酌動府倉南米。
散給撫恤。
其駐防、綠營、兵丁、俱照例借給一月口糧。
監犯現查獲三十八名。
其餘五十名。
是否淹斃。
或私逃。
上緊查究。
又随陳淮辦事之州同婁業燿、被沖無蹤。
至二十三日。
水勢稍平。
陳淮現在荊州。
親身督查。
俟辦有頭緒。
方可回省等語。
荊州江水泛漲。
潰決堤塍。
緻滿漢兩城。
俱被淹浸。
兵民四散逃避。
其奔走不及者、即被淹斃情狀。
聞之惕然恻然。
幸而陳淮因往長陽查災回省。
适至荊州。
伊系藩司。
呼應較靈。
得招募船隻。
分救兩城人口。
并酌動府倉散借。
兵民得資接濟。
該司此時、自應在彼親身督查。
此次荊州被淹情形甚重。
姜晟一得陳淮禀報。
自己起程前往。
舒常目下亦當回任。
并着馳赴該處。
會同詳細查辦。
着加意撫恤。
一面奏聞。
一面動給。
勿使兵民失所。
但該處堤塍。
興修未久。
荊州前曾被水。
其淹浸情形。
并未聞如此之重。
此次滿漢兩城。
均被淹浸。
雖系大江夏汛泛漲。
究由堤塍不固、被水潰決所緻。
除交軍機大臣詳查具奏外。
着傳谕舒常等、即将所決堤工、系何年何人承修。
因何工程不固。
以緻潰決之處。
查明據實參奏。
至州同婁業燿、随同陳淮辦事。
派在西門督夫閉閘。
緻被沖無蹤。
該員系因公淹斃。
殊堪憫恻。
着該督等、即咨部照陣亡例議恤。
其駐防及地方官各員内、如有淹斃者。
亦屬可憫。
并着該督等、會同該将軍、查明一并咨部。
量予優恤。
至監犯現無下落者。
固應上緊查明。
分别核辦。
其現已查獲之三十八名。
如系當時救出。
另行監禁。
自應仍照本案辦理。
如系被水得生。
自行投到者。
尚為守法。
即應照其本罪。
量予減等。
再緬甸貢使、現赴熱河瞻觐。
荊州為必經之路。
此次被淹情形較重。
城垣廬舍。
多有坍塌。
恐不足以壯觀瞻。
着傳谕該督等、務将堤塍各工。
上緊興修。
如能于該貢使過境之前。
一律興修完整。
并将各兵民妥為安頓。
固屬甚善。
如實趕辦不及。
或令繞道行走亦可。
該督等務遵照妥辦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舒常、姜晟、并谕令圖桑阿、陳淮、知之。
仍着該督等将何日起程前往、及現在查辦情形。
各行迅速覆奏。
以慰廑念。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圖桑阿、陳淮奏、荊江夏汛泛漲。
潰決堤塍。
将府城及滿城全行淹浸。
已有旨令舒常、姜晟、速赴該處詳細查辦矣。
此次荊州被淹情形較重。
所傷人口必多。
朕披閱奏摺。
為之惕然恻然。
該督撫到彼後。
務宜詳悉查明。
加意撫恤。
一面奏聞。
一面動給。
俾資接濟。
不可諱飾。
緻兵民稍有失所。
至水所淹浸。
既在城郭地方。
或于田禾尚可無妨。
并着該督等、逐加履勘。
如亦有被淹損傷之處。
即一并妥為撫恤。
據實具奏。
再閱圖桑阿等摺内稱、堤塍潰決時、沖開西北兩門。
水遂入城等語。
以所奏情形而論。
堤應在江之南。
而府城又應在堤之南。
乃輿圖并一統志圖内。
荊州府城。
又繪在江之北。
與所奏情形不符。
并着該督等、即将荊江在府城何方。
相距遠近若幹。
堤塍在何處潰決。
詳細繪圖貼說呈覽。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仍着将如何妥籌撫恤情形。
迅速據實覆奏。
以慰廑注。
○兵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奏稱、黃河北岸曹考廳、原設都司。
上北河廳、原設協辦守備。
自乾隆五十二年水勢更變。
上北河廳所屬等壩。
大溜逼近。
時須搶護。
必須職分較大人員、統率照料。
其曹考所屬。
河勢平緩。
協備盡可料理。
請将上北河廳改為都司。
曹考廳改為協辦定備。
現任都司裴尚有、守備馬福壽、随缺調補。
均堪勝任。
其守備钤記。
由藩司頒發。
都司關防。
咨禮部鑄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峨奏、北運河自楊村以至通州、俱系逆流。
每遇水弱之時。
在在古淺。
因定有起六存四之例。
現在未經抵壩之米。
尚有二百七十餘萬石。
以每日起米三萬石核算。
須九月底甫能起完。
今年河水甚為平順。
與往歲情形不同。
似無庸拘泥舊例。
多為起撥。
祇須起四存六。
即催令迅速北上。
免緻耽延時日等語。
本年漕船渡黃。
較之上年既早十二日。
而裝運米石。
較之上年又共少十七萬餘石。
自可及早抵壩。
迅速回空。
但上年江廣各幫。
曾在北倉起卸。
今年河水平順。
與往歲情形不同。
無庸截撥。
即或楊村一帶有古淺處所。
起四存六。
亦可無虞淺阻。
不當複拘舊例。
以緻稽遲時日。
又至九月底回空。
不免耽延守凍也。
劉峨所想甚是。
着交蘇淩阿等、即将此次糧艘運抵楊村時。
是否可照劉峨所奏辦理。
并南糧各幫。
全數抵壩起卸。
能否較早。
無誤回空之處。
迅速妥議具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