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葉永茂、請一并發往新疆效力贖罪等語。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檢閱該督等奏到供單。
熊泗供、年已七十一歲。
上年台灣剿捕賊匪。
各省解運饷鞘。
關系緊要。
該縣丞年逾七十。
即不應委令管解。
緻有贻誤。
本日姜晟前抵行在。
因降旨傳詢。
據姜晟稱、例系藩司詳委。
該縣丞年歲履曆。
實不能記憶等語。
軍需要件。
楚省丞倅中、豈少年力精壯。
堪以委用者。
何以轉派年老之員。
令其管解。
舒常于此等事、何竟全不留心。
該省吏治廢弛。
即此可見。
至該縣丞既由藩司詳委。
則該員年歲履曆。
藩司陳淮、斷無不知之理。
何以率行派委。
着傳谕阿桂、即向舒常、陳淮、面加詢問。
令其各行明白登答。
據實覆奏。
○壬戌。
上禦卷阿勝境。
緬甸國使臣細哈覺控、委盧撒亞、及小頭目便機位南等四人入觐。
并同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賜食。
翌日如之。
○谕曰。
暹羅、緬甸、向來構兵不睦。
暹羅業經受封。
而緬甸現亦投誠内附。
俱系屬國。
嗣後該二國應彼此修好。
同受天朝恩眷。
不得仍前構兵。
除緬使回國時已行傳知外。
俟暹羅貢使到日。
一并傳知。
令其回國告知該國王敬謹遵照。
○癸亥。
敕谕緬甸國長孟隕曰。
朕惟輸誠納赆。
炎陬修職貢之儀。
舍服招攜。
王制重懷柔之典。
念荒徼克循舊服。
則朝廷宜沛新綸。
爾緬甸國長孟隕。
本為支子。
暫托釋門。
因兄侄梗化而戕殘。
為國人擇親而擁戴。
前愆力改。
來享情殷。
既遣使以将虔。
複陳詞之維摯。
具昭忱悃。
良可褒嘉。
是用降敕獎谕。
賜國長、并國長之妻、佛像、文绮、珍玩、器皿等物。
國長尚其敬受。
益矢恪恭。
朕複念爾國長、當家庭構亂之餘。
甫掌國事。
為土宇敉甯之計。
移建城垣。
正宜永戢兵端。
修和鄰好。
俾爾人庶。
鹹遂樂生。
副朕眷懷。
長承寵錫。
故茲敕谕。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用敷覆奏、安徽通省收成分數。
約共七分有餘一摺。
又據稱、八月内雨水調勻。
未經被水、及災屬涸複補種之處。
晚禾雜糧。
均極暢茂等語。
各省秋收分數。
自應統早晚禾及襍糧一并牽算約計。
今據該撫奏、晚禾襍糧。
均極暢茂。
是補種之處。
尚未收成。
何以先定有通省約收分數。
殊未明晰。
着該撫即将各該處補種晚禾雜糧等項。
是否未經列入此次所奏約收分數之内。
再确加查核該省收成。
通計究有幾分。
據實迅速覆奏。
勿稍牽混。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劉峨奏、八月二十七日亥刻。
通州東關運河下、販麥客民耿德甫船内起火。
延燒紹興前幫空船二隻。
嘉興幫重運船二隻。
又官撥船三隻。
共燒毀米一千五百八十餘石。
尚有漕船一隻。
碰沉入水。
現在搶撈濕米。
耿德甫麥船二隻。
均已燒毀。
看船雇工萬順、并無下落等語。
所奏殊未明晰。
運河客船失火。
延燒重空漕船、及撥船多隻。
該客船耿德甫、彼時畢竟何往。
亦斷無祇令一人看船之理。
至雇工萬順何以并無下落。
安知非雇工萬順、另有放火延燒、希圖滅迹情節。
慮獲重罪。
畏懼逃脫。
祇須将該雇工拏獲究訊。
則失火根由。
無難得實。
除就近谕知劉峨、務即饬屬、将雇工萬順嚴拏務獲、詳悉研究外。
着傳谕蘇淩阿、劉秉恬、一體上緊緝拏。
并查明是夜耿德甫因何他往。
現在曾否到案。
該客船失火延燒。
是否另有别情。
一并據實具奏。
再劉峨摺内稱、所毀撥船三隻。
系動項在江楚等省置造。
今被客民耿德甫船内失火延燒。
應責成該犯、即在直省照式賠造。
以供撥運等語。
所辦甚是。
至此次延燒漕船米石。
應如何着落補交賠造之處。
并着該倉場侍郎、一并确查妥議具奏。
○又谕、據蘇淩阿等奏、撥船三隻。
勒令耿德甫繳價制造。
固應如此辦理。
惟所奏燒毀軍船米石。
責令各丁分别賠造之處。
殊未允協。
旗丁等如果自不小心。
以緻船隻米石被燒。
自當着落賠補。
今紹興嘉興幫船、因商船失火延燒。
與該旗丁無涉。
即或以火起時、該旗丁不及早駛開。
緻被延燒。
不能辭咎。
亦止當酌令賠補一半。
其餘一半。
竟應令耿德甫一并賠繳。
方足示懲。
着傳谕該倉場侍郎、即遵照辦理。
至耿德甫系大名縣人。
除就近傳知劉峨、饬查該犯原籍财産。
是否足資抵補。
勿任隐飾外。
亦着蘇淩阿等、即向該犯面加研訊。
令其将财産據實供出。
以備賠抵。
毋使絲毫隐匿。
尋奏、遵詢耿德甫、據稱在大名販麥一千石。
裝船三隻。
到通州巨順堆房卸賣。
即于通州買船二隻。
雇楊文鬥、萬順、看守。
尚未覓定水手舵工。
仍住巨順号。
是夜楊文鬥已寝。
聞聲出看。
尚見萬順在船。
迨船順流而下。
萬順遂無蹤迹。
臣等已行知各該地方官。
一并嚴緝。
又據稱、一切賠項。
現有麥價可交。
如有不敷。
天津尚有貨價。
求押取清款。
臣等查撥船三隻。
應賠價七百三兩零。
軍船米石。
奉旨令其賠還半價。
計一千四十餘兩。
耿德甫、現有本利銀數。
有盈無绌。
即饬通永道追繳。
報聞。
○甲子。
谕、本年奉天省秋審人犯。
原拟緩決、經刑部改入情實各起。
朕詳加披閱。
内除劉小胖一犯。
刑部因其指奸無據。
又系謀殺。
是以改拟情實。
但劉小胖年僅十五。
小于死者十七歲。
楊振設計留宿。
且威吓成奸。
該犯氣忿殺死。
是榮柱定劉小胖緩決、尚屬有因。
至李萬一一起。
系金刃疊紮。
一死一傷。
又黑龍江王柱兒一起。
系遣犯在逃。
複夥竊牲畜此等逞兇戕命怙惡不悛之犯。
斷無可以從緩之理。
乃該省于辦理秋審時。
率将該二犯定以緩決。
殊屬輕縱。
恒秀于刑名素未谙習。
而榮柱之父德福、久任刑部。
榮柱又由刑部司員出身。
非不谙律例者可比。
數年以來。
總未見其實心任事。
秋谳大典。
定拟錯誤若此。
榮柱着交部察議。
恒秀着傳旨申饬。
○又谕、納木紮勒之紮薩克貝子、着伊子車淩多爾濟承襲。
車淩多爾濟未及歲以前。
其印信交伊祖朋蘇克代辦。
并善為管教車淩多爾濟學習辦事。
○乙醜。
谕、據和琳奏、直隸運河。
向多古淺處所。
前在德州一帶、催趱豫東船隻時。
曾至直境。
目擊該處運河淤淺之處甚多。
若不亟加認真勘辦。
恐來歲漕運。
一入直境。
不免稽遲。
仍不能依限抵壩等語。
直省運河。
天津以北。
向多古淺處所。
其天津以南。
不當有淤淺之處。
此必系地方官、不實力挑挖、任令淤墊所緻。
本年春間。
豫東漕艘。
在衛河遲阻。
未将該地方官等、從嚴議處。
乃屬格外恩施。
六月以後。
幸賴透雨頻沾。
河水充裕。
得藉浮送。
今回空陸續南下。
自應趁此挑挖。
一律深通。
若該地方官、仍漫不經心。
草率從事。
明歲重運經由直境。
再有耽遲。
則惟劉峨是問。
除就近傳知該督、認真辦理、及時挑浚外。
至天津巡漕。
現有稽查挑工之責。
亟需派員前往。
所有巡視漕差。
着該衙門、于回銮次日。
即行帶領引見。
以便簡派迅速前往。
至目下回空南下。
毓奇一人。
恐不及照料。
即着和琳馳赴沿河一帶、會同分投催趱。
俾及早歸次。
以符冬兌冬開定制。
○谕軍機大臣等、據海紹奏、九江郡夏秋以來。
大雨時行。
川楚水發。
附近街衢。
四圍皆有積水。
現在漸次消落。
沿江傍湖被淹田禾。
報明撫臣。
饬委藩司親勘妥辦等衙。
前據何裕城奏、九江府屬、及沿途一帶。
饬委署藩司額勒春、前往确勘。
分别被災輕重。
動項撫恤。
何裕城仍抽查确核等語。
此時該撫自已抽查完竣。
該處被災。
究有幾分。
作何撫恤。
着再傳谕何裕城、務宜督率妥辦。
俾災黎均沾實惠。
不可因系一隅偏災。
稍存忽視。
仍将通省收成、牽算約有幾分之處。
一并查明據實覆奏。
尋奏、南昌等縣被災。
臣已抽查完竣。
折給撫恤口糧。
分别加赈。
并予葺費。
至通省收成。
牽算約八分有餘。
其被災田地。
止屬偏隅。
實與全局無礙。
報聞。
○又谕。
據魁倫奏、福州駐防陣亡之缺。
應通行挑補等語。
滿洲兵丁在台。
沒于王事。
自應将伊等子嗣、坐補甲缺。
其有年未及歲。
與無嗣孀寡。
宜以甲缺一、作養育兵二。
俾資養贍。
魁倫何未見及此。
着即遵旨妥辦。
至所稱裁馬六十匹。
将草乾賞給陣亡家屬之處。
着照所請行。
并通谕廣州杭州等處将軍、如有陣亡之家。
俱照此辦理。
至鄂嶽素不實心訓練兵丁。
乃與魁倫聯銜具奏。
恬不為怪。
實屬可恥。
着傳旨申饬。
○吏部議覆、四川總督李世傑奏稱、重慶府涪州、系部選中缺。
近年開墾山多。
遊人竄迹。
民情又最健訟。
非選員所能勝任。
應改為沖繁難要缺。
在外揀調。
雅州府天全州、系升調要缺。
現在民番安靜。
政務無多。
應改為繁難中缺。
歸部铨選。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廣西思恩府安定司土巡檢潘允福子清淇、襲職。
○丙寅。
上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二人。
服制斬犯四十五人。
絞犯一人。
雲南絞犯九人。
貴州斬犯一人。
絞犯八人。
餘五十九人予勾。
○谕、據徐嗣曾奏、懲治台地棍徒。
并拏獲糾夥殺命匪犯。
及設館殃民之蠹役。
挾嫌捏害之義民。
割用印冊、冒支錢糧之征兵。
分别從嚴定拟各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拟速奏矣。
台灣為五方雜處之區。
民情刁悍。
從前地方文武。
因循廢弛。
遇事姑息。
以緻奸民無所忌憚。
釀成逆案。
今當賊匪甫經蕩平之後。
正當趁此兵威。
随時嚴辦。
使匪徒歛迹。
盡絕根株。
徐嗣曾于拏獲棍徒。
凡犯該死罪者。
俱立寘典刑。
所有陳光侯、潘波二犯。
不複拘泥成例。
分别謀故。
概從立決。
其殃民之蠹役。
舞弊之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