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夏秋以來。
黃運湖河。
水勢漲盛。
各工搶護平穩。
現在霜降已過。
秋汛安瀾。
該督等督率在工人員。
防汛護工。
均屬奮勉。
書麟、李奉翰、蘭第錫、升任巡撫畢沅、俱着交部議叙。
其在工出力文武各員。
并着該督等查明、咨部照例議叙。
○谕軍機大臣等、本年江南豫省河工。
夏秋以來。
湖河漲盛。
節據該督等奏、各工水勢。
随長随消。
堤工俱歸鞏固。
現在節候已逾霜降。
秋汛安瀾。
此皆仰賴河神靈佑。
各工得臻平穩。
允宜酬答鴻庥。
用昭妥侑。
着傳谕該督等、于各該處河神廟。
敬謹拈香緻祭。
以答神贶。
○又谕、昨據戶工二部管理錢法衙門具奏、寶泉、寶源、二局。
自乾隆四十九年查辦鐵砂銅觔後。
陸續挑出不堪鼓鑄低銅、共一百四十餘萬斤等語。
特命軍機大臣、帶同滇省道員賀長庚、眼同煎鑄。
并詢據該監督等稱、向例每礶用銅鉛錫共二十七斤。
鑄錢四十枝。
每枝錢四十四文。
共應得錢一串七百六十文今将挑出低銅。
照例配用。
寶泉局僅鑄得整錢一百五十四文。
寶源局僅鑄得整錢二百四十文。
就兩局現在情形而論。
其未成錢文之低銅。
幾至十之八九。
何至折耗如許之多。
因思京中爐頭匠役。
鼓鑄錢文。
從中舞弊。
勢所不免。
即監督等亦恐未能盡燭其情僞。
但戶工二局。
自五十年後。
挑出低銅。
積至一百四十餘萬之多。
若遽行着落賠補。
在爐頭匠役等、必以為銅色低潮。
而辦銅之員。
又以為弊在鑄局。
且委員運到銅觔。
如果不堪鼓鑄、原準随時駁回。
勢必彼此互相推诿。
不足以折服其心。
着傳谕富綱、譚尚忠、即派委經理廠務錢局之道府二員、帶領本省熟習鑄錢匠役四名。
馳驿來京。
赴戶工二局。
眼同鼓鑄。
如所鑄錢文。
較本局多至幾倍。
是京中爐頭等鑄錢積慣舞弊。
即當重治其罪。
若該省匠役所鑄錢數。
亦與京中相仿。
則是該省銅色本低。
曆來辦銅之員不能辭咎。
而運銅至京交收時該侍郎監督等、并不驗明是否足色。
濫行收兌。
亦有應得之咎。
自當着落分别賠補。
以示懲儆、而昭平允。
其道府帶銅匠。
即着速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尋奏、臣等即遴選熟悉廠務迤東道恩慶、永昌府知府宣世濤、二員。
帶鑄匠四名。
并添帶煎匠二名。
克日馳驿起程。
得旨、知道了。
此一試。
兩處之弊。
皆明白矣。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丁亥。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步軍統領衙門奏、據原任員外郎楊樞、中書李瀚、呈稱、山東鹽運使、指伊等故父之名。
令其承辦南路鹽引。
無力承充。
求免認辦等語。
此案前經長麟、穆騰額、具奏、山東行運南引。
每多竭蹶。
請将當商李岱源、楊伯儒接辦。
原系就該處情形。
通融籌辦。
是以部覆上時。
暫予準行。
并非令紛紛派累。
緻啟佥商弊端。
今既據楊樞、李瀚、呈稱伊等之父物故後。
家道零落。
不能承充。
事關運課行銷。
是否系實在情形。
必須徹底查辦。
如楊樞、李瀚、家道豐盈。
有心推诿。
自應仍令充當。
治以捏飾之罪。
倘楊樞等實系無力行銷。
亦未便令其領運。
緻誤引課而滋佥商流弊。
着派伊齡阿、帶同楊樞、由驿前往山東。
就近傳集李瀚。
會同長麟、穆騰額、秉公查辦具奏。
○谕軍機大臣曰。
李世傑奏、維州協副将那蘇圖、所領屯練五百名。
前經鄂輝奏明、暫留爐城。
相機減徹。
現準慶麟咨送摺稿。
内稱列子地方。
有賊千餘人。
接續過河。
來近薩喀。
賊既渡河而來。
自必尚需兵力。
已饬該副将、将所帶屯練。
即于打箭爐駐劄。
一俟得有實信。
如果無庸前往。
再行遣回。
較為妥協等語。
所辦甚是。
正與朕旨相合。
其糧石一切。
此時自未便一律轉輸。
緻滋糜費。
該督就近随時探聽。
審度情形。
如有需用之處。
再加緊運供。
無虞缺乏。
辦理輕重得宜。
既不緻稍涉張皇。
亦不緻臨時贻誤。
諸凡妥當之極。
從前慶麟等、不将該處情形咨會内地。
以緻該督不得确信。
難于豫籌妥備。
今慶麟等已将摺稿随時咨送川省距彼較近。
該督系能事之人。
早得信息。
自更可相機妥辦。
以副委任也。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書麟、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漕運總督毓奇奏稱、淮關捐造撥船各事宜。
一、船身長四丈五尺。
寬九尺二寸。
闆厚一寸三分。
并一切料物工價。
每隻共需銀一百六十六兩零。
船三百隻。
銀五萬兩。
委裡河、外河同知、淮安府軍捕通判、每員造一百隻。
完竣查驗。
毋得偷減草率。
一、某廳承造之船。
即以某字編号。
自一号至一百号。
并書船戶姓名。
其船戶召募誠實者。
各給腰牌。
交河廳與清河縣分管。
起撥時頭工水手。
令船戶雇覓。
每隻以三名為率。
一、頭工一、水手二、并船戶各日給工食銀七分。
每船月需銀八兩四錢。
運料時出自運員。
撥漕時出自旗丁。
俱免議動錢糧。
惟油艌零費。
每船每年需銀六兩。
共一千八百兩。
又每船小修銀十五兩。
大修銀三十兩。
按五年攤算。
每年需銀二千七百兩。
通計共四千五百兩。
請照東省之例。
在司庫借撥銀五萬兩。
交兩淮商人一分生息。
每年可得銀六千兩。
除用賸銀一千五百兩。
存河道庫内。
遇有風損。
即動此項官辦。
再借司庫銀四萬兩。
一并交商營運。
十年可得銀四萬八千兩。
即将本銀九萬兩歸款。
而以息銀四萬八千兩作本生息。
永資經費。
一、該船應饬承管廳員。
督率船戶。
小心撐駕。
些小滲漏。
随時粘補。
如有逃拐情事。
令船戶出結地鄰賠繳。
如無力完交。
令該管官代賠。
一、逢運漕之時。
如需裝料。
應仍雇用民船。
請嗣後祗準将裝五百石以内之船。
照民價雇用。
其五百石以上載貨船隻。
均不得雇用。
即饬淮揚等道、并廳員等稽查。
毋使胥役仍前混行封固索詐。
以裕商稅。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戊子。
谕曰。
海甯奏、山西大同、朔平、二府屬、上年被旱成災。
收成歉薄。
今歲雖獲有收。
若将新舊錢糧。
并出借谷石。
一并催徵。
民力恐有未逮等語。
大同、朔平、二府。
上年被旱成災。
收成歉薄。
屢加赈恤。
蠲緩兼施。
并酌借口糧耔種。
以資耕作。
本年秋禾成熟。
本應一律徵收。
但念該處甫當災歉之餘。
其新舊錢糧。
及所借谷石。
為數較多。
若同時輸将。
民力恐不免拮據。
所有大同朔平二府屬、豐鎮、左雲、右玉等、十一廳州縣、新舊應徵、并出借耔種、共銀十九萬三千四百七十餘兩。
谷豆二十一萬二千二百餘石。
俱着加恩分作兩年徵收。
以纾民力。
又各廳州縣、尚有應行買補平粜谷六萬六千七百四十餘石。
亦着分作兩年買補。
俾民間易于完納。
蓋藏益資寬裕。
該部即遵谕行。
○是月。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工部侍郎德成、湖廣總督畢沅奏、荊州滿城營房。
應新蓋一千五百三十四間。
添料補蓋者、一千五百三十一間。
量加粘補者、三千五十七間。
補築院牆者、一千六百七十間。
并補砌門樓三千八百九十六座。
又築牆湊長二萬三千三百七十六丈。
共估銀十二萬二千九百八十二兩零。
又辦事公所。
并演武廳。
步營堆撥房、一百七十五間。
内新蓋、補料、砌牆、揭瓦、并院牆湊長、共估銀四千九百五十三兩零。
均請動項官修。
至協領等各衙署。
應建蓋粘補者、計一千十五間。
共估銀三萬九百七十三兩零。
雖俱經邀恩賞俸一年。
而被沖之重輕不一。
扣還之多寡不齊。
請将協領應扣之三千兩、即于該十員中攤扣。
佐領應扣之一萬一千兩、即于該四十六員中攤扣。
防禦、骁騎校、俱照此辦理。
惟筆帖式每年得俸二十一兩。
尚不及披甲錢糧。
該三員衙署。
共需費四百六十二兩零。
請照兵丁恩賞。
免其扣還。
其将軍、副都統、衙署。
業奉旨借項興修。
地方文武衙署亦先予借項。
于廉俸扣還。
又倉廒監獄。
已據革職知府俞大猷、知縣屈振甲、呈請賠修。
均毋庸估計。
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荊州旗民。
疊蒙賞赈兼施。
房屋漸次修理。
現俱甯輯安居。
元氣可複。
至應修城垣。
查明沖坍無存。
并閃矬應補砌者、四十七段。
惟小北門迤東、西門迤南兩處。
坍入護城河内。
根基不固。
拟向裡收築。
餘仍照舊址。
又城身臨近護城河者。
應包砌磚石泊岸九段。
又西門水洞、沖刷寬深。
拟改為水津門。
外用閘闆。
并門台、門樓、應補砌九座。
共估銀二十萬。
由臣德成詳核。
開具做法清冊。
移交臣卑沅照辦。
報聞。
○福建災撫徐嗣曾奏、台灣内山各社生番。
于八月上旬到郡。
共計頭目四名。
番目二十六名。
通事四名。
社丁八名。
委在台辦事福州同知楊紹裘、帶同義民首曾中立、黃奠邦、張維光、葉培英、王松、護送。
于八月二十八日。
自鹿耳門登舟候風。
約十二月望前。
可以抵京。
報聞。
卷之一千三百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