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此時于水中撈挖。
轉為工員藉端冒銷地步。
殊難稽核。
是否俟水退時仍須辦理。
抑系業已深通。
毋庸挑浚。
俟明春水淺之時。
再行認真挑浚。
以利漕運之處。
着傳谕劉峨、即查勘情形。
逐段測量。
悉心籌酌具奏。
尋奏、南運河地處下遊。
今夏漳水漲發。
雨水充足。
淤沙本無停阻。
俟明春逐段測探。
水尚足用。
自可緩挑。
倘消落出有橫淺。
無論新舊。
即趕緊挑浚。
現在水勢既充。
應請緩挑。
得旨、覽。
又批、此是奉旨。
非請。
若請、乃出于己意所到。
肯用心乎。
又谕、據畢沅奏勘定各屬災分輕重。
應行辦理各事宜一摺。
已明降谕旨、分别加恩。
并交該部詳悉議奏矣。
惟摺内稱、應赈各州縣。
初赈銀兩。
按數于十月内一律散給。
以後按分加赈。
所有五十三年錢糧。
照伊災分循例蠲免。
分年帶徵等語。
各屬被災地方錢糧。
應緩徵者例須帶徵。
該督摺内既稱循例蠲免。
何以複稱分年帶徵。
所奏殊未明晰。
着傳谕畢沅、将此一節詳細查明。
分晰具奏。
又另片奏稱、荊州窖金洲。
系蕭姓買自王、齊、葉、張、楊、五姓。
該五姓并非江陵縣人。
俱籍隸石首。
已饬提究訊等語。
窖金州、系江陵縣地面。
以本縣人而買本縣之地。
尚屬近理。
該五姓既籍隸石首。
豈有非本處人而占隔縣江中漲沙之理。
前因蕭姓私占洲地。
種植蘆葦。
又複每年培植。
逐漸加增。
以緻漲沙日長。
壅遏江流。
為數萬生靈之害。
若非趁此時亟為刬去。
勢必愈占愈增。
必緻全城俱難保固。
蕭姓牟利釀災。
情節可惡。
是以将其财産查抄。
為該郡工赈之用。
并交部治罪。
以示炯戒。
至所稱買自王、齊、葉、張、楊、五姓之處。
自系蕭姓因獲罪甚重。
藉詞扳引異籍之人。
以為卸罪地步。
即其呈出契紙等項。
亦恐系假捏。
難以憑信。
畢沅系曉事之人。
何以被其所愚。
該督祇須再向蕭姓嚴切根究。
務期确實。
不得任其展輾牽連。
徒滋拖累。
此中弊窦已久。
該督務宜悉心詳查。
勿為蕭姓狡饬之詞所惑。
以轉緻波及無辜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仍即據實覆奏。
軍機大臣議覆、四川總督李世傑奏稱、酌定運藏糧石腳價。
每米一石。
用牛馬一隻。
每站給銀一錢六分。
每二隻給夫一名。
每名、每站、照台費舊例。
折給口糧一分。
計每米一石。
自爐直運至藏。
需銀二十六兩八錢零。
查所定運腳。
較節年辦過例案。
大為減省。
又稱、運送饷鞘軍火裝械等差。
每牛馬一頭。
需夫一名照料。
較之照例設站。
亦屬節省。
均應如該督所奏。
惟查藏内既有慶麟等所辦糧食。
且官兵赴藏。
各有裹帶口糧。
其蒇事徹回。
是否将藏内餘米。
量為裹帶。
此項米石、是否豫備接濟沿途不敷之用。
抑或因察木多等處采買不敷。
必須内地接濟之處。
原摺均未詳晰聲明。
請交該督查明覆奏。
得旨、依議。
巴勒布賊匪。
易于剿辦。
目下即可竣事。
且藏内備辦糧石充裕。
原毋須内地多運米石接濟。
所有運送出口米四千餘石。
自系豫備沿途支食之用。
但官兵赴藏。
各有裹帶口糧。
自應核計裹帶糧食若幹。
足敷幾日支食。
足至何處。
若自打箭爐裹帶之糧。
是計日至藏之數。
則藏地已有慶麟等所辦之糧。
足敷三千兵四月之用。
又何用自打箭爐運至藏乎。
且此項米石、是否運至察木多、及巴塘裡塘等處存貯。
抑系自爐直運至藏。
該督摺内均未聲叙明晰。
着交該督再逐一查明。
迅速覆奏。
尋奏、前後藏所備糧食充盈。
即官兵徹回時。
餘剩之糧。
盡敷裹帶。
無庸内地運供。
所有運送出口米四千餘石。
本系豫備官兵沿途裹帶之用。
内惟察木多距藏尚遠。
中有拉裡一台酌撥米數百石。
俾資接濟。
餘俱分貯裡塘、巴塘、察木多三處。
以備官兵往返按站供支。
并未運交西藏。
前摺所稱自爐直運西藏。
系合計運價而言。
并非實有運藏之米。
報聞。
以貴州餘慶縣屬九品土官楊昭子報廷、襲職。
○己酉。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前據戶部奏、浙江省乾隆五十二年。
額解桐油芽茶。
并顔料庫飯銀、及附解部庫贓贖銀兩。
共一千四百八十餘兩。
先據浙江巡撫咨報、由布政使詳委歸安縣縣丞鄭俊業管解。
于五十二年九月起程。
十一月過宿遷關。
至今未見解到。
經戶部四次行催經過沿途各督撫、亦未據随時具覆等語。
當經降旨、谕令直隸、山東、督撫、查明委員在何處遲延。
據實覆奏。
本日又據戶部奏、該解員現經巡捕營、會同該城拏獲。
訊據供稱、于四月内到京。
所解銀兩。
已在途次花消。
桐油亦經賣用。
現惟有芽茶五十餘簍。
寄存長新店李姓店内。
請将鄭俊業革職。
交刑部嚴審等語。
鄭俊業、管解官物銀兩。
乃敢中途将桐油售賣。
連所解銀兩。
盡行花用。
殊出情理之外。
鄭俊業、着革職。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審定拟具奏。
至各省解送官物銀兩過境。
經過沿途地方。
自應留心查摧。
随時具報。
今鄭俊業、于上年十一月過江南宿遷關。
入山東直隸境。
該處地方官、并不查催具報。
經戶部屢次行查。
又複置之不答。
現據戶部查訊該委員于四月到京。
其銀兩在塗次花消。
該督撫、及地方官、均有失察之咎。
且該委員系在京城拏獲。
自必由直省經過。
朕因戶部具奏。
因憶及劉峨昨曾覆奏鄭俊業、至今仍未來直。
實無在境逗留情事。
複取閱之。
果然。
若昨日尚未過直隸。
豈今日即飛至京師乎。
是該督一切不留心。
竟同聾瞆。
其咎尤重。
劉峨着交部嚴加議處。
但山東省亦因距京稍遠。
幸而鄭俊業迅速就獲。
否則該撫亦未必不似劉峨以該委員并無在境逗留之語覆奏也。
長麟、着交部議處。
其沿途失察之直隸山東地方官、并着該督撫查明參奏。
交部議處。
至此項油、茶、并庫飯等銀、及公文等項。
浙江省于上年九月委員起解。
遲至一年有餘。
尚未見委員回浙銷差。
何以竟漫無查察。
即使平日勿略遺忘。
迨經戶部行查。
亦當提醒。
立即查辦。
仍戶部行文四次。
而該撫與藩司、仍置若罔聞。
可見該省地方諸務。
廢弛已極。
琅玕系該省巡撫、事務較多。
或一時未及查到。
然已難辭咎。
而顧學潮、由直省道員。
經朕特簡。
超擢浙江藩司。
并不認真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