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正月。
癸酉。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谕曰、禮部尚書德保、因元旦朝賀官員行禮。
越上甬道。
未能先事督饬。
是以革去翎頂。
但念其宣力年久。
茲聞溘逝。
着加恩賞還翎頂。
其禮部尚書員缺。
着常青補授。
至禮部侍郎、有襄理科場。
及學政各事宜。
鐵保學問。
較之達椿為優。
着補授禮部侍郎。
其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員缺。
即着達椿調補。
○又谕曰、孫士毅奏、大兵搶渡富良江時。
水師參将許廷進、及都司富桑阿、盧文魁、千總王成傑、把總張振祥五員。
或則搶奪過江。
或則在岸殺賊。
實屬奮勇向前。
又副将德克精額、遊擊王檀、防守後路。
不避瘴疠。
督率弁兵。
往來嚴密搜查。
署廣東羅定州嚴守田、廣西佐雜高廷樞、王方維、随在軍營。
代辦一切緊要事件。
均能加倍奮勉。
土田州岑宜棟、帶領土兵。
赴高平牧馬一路進剿。
以分賊勢。
将該國太原一路。
全行肅清。
尚屬出力。
以上文武共十員。
土知州一員。
可否分别賞戴花翎等語。
着照所請。
德克精額、許廷進、王壇、嚴守田、岑宜棟、俱着賞戴花翎。
富桑阿、盧文魁、王成傑、張振祥、高廷樞、王方維、俱着賞戴藍翎。
嚴守田、高廷樞、并先賞給升銜頂戴。
俟軍務完竣。
該督出具考語。
給咨送部引見。
又奏、官兵在市球江。
與賊匪打仗時。
有副将慶成家人麻圖、見慶成奮勇殺賊。
其時槍炮如雨。
麻圖恐傷及慶成。
直前迎敵。
為炮子所中。
洞穿胸背而出。
日來漸能起坐飲食。
可否量加恩賞等語。
麻圖并着照台灣軍營普爾普家人馬畝什之例。
作為另戶。
仍賞給護軍藍翎長。
以示獎勵。
又據孫士毅奏、墾辭公爵。
及紅寶石帽頂。
并許世亨奏、懇辭子爵等摺。
此次孫士毅、許世亨、帶兵出關。
能遵照朕節次指示。
奮勇殺賊。
未及一月。
即收複黎城。
仍立黎維祁為國王。
并送回眷屬。
于字小存亡之體。
已為盡善盡美。
即屬孫士毅許世亨之功。
是以于奏到時。
即加恩将孫士毅晉封公爵。
賞給紅寶石帽頂。
許世亨賞封子爵。
該督尚奏請俟安設糧台。
諸務就緒。
即帶兵直搗賊巢。
朕以黎城距廣南、道路險遠。
需用人夫衆多。
恐于安南新造小邦。
轉多未便。
是以谕令徹兵。
由于朕旨。
并非孫士毅許世亨之畏難中止。
其收複黎城。
辦理妥速。
自不可不加懋賞以示酬庸。
朕于賞功罰罪。
務歸至當。
從不存畸重畸輕之見。
至恩賞稍有冒濫。
此事前曾降旨。
以孫士毅若能搗穴擒渠。
當照阿桂、福康安之例。
再格外加恩。
特昭寵異。
今阮惠既未就擒。
是以不複加賞。
其公爵與紅寶石帽頂。
孫士毅自當承受。
不必辭繳。
孫士毅既毋庸再辭。
所有許世亨奏辭子爵之處。
亦着不必。
又孫士毅奏、黎維祁咨請代奏。
本年三月。
先令伊弟黎維祇赴京。
代謝天恩。
俟國事稍定。
懇于五十五年恩準進京。
叩祝萬壽。
并瞻仰天顔等語。
着孫士毅傳谕該國王、務宜振作自強。
力禦外侮。
将國事加意整頓。
酌量可以放心遠涉。
即于五十五年準其來京恭祝萬壽。
以遂其瞻仰感戴之誠。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曾屢降谕旨。
以黎維祁複國後。
不能振作有為。
即使天朝将阮惠等盡為驅除。
将來保無更有阮惠其人者。
複出滋亂。
豈能屢煩天朝兵力。
為屬國搜緝逋逃。
且黎維祁愞弱無用。
左右又無一二有能為之人。
為之輔佐。
或是天厭黎氏。
朕辦理庶務。
惟知順天而行。
是以谕令孫士毅、将黎維祁妥為安頓。
即行徹兵回省。
今據孫士毅奏、黎維祁優柔寡斷。
勢難久支。
而從前為鄭氏輔政用事之人。
又希冀鄭氏重興。
若輩複得任意操縱。
竊取國柄。
伺隙而動。
看來竟是天厭其德。
果不出朕所料。
即此時将阮惠等盡行擒獲。
恐亦無用。
如此之人。
亦伺能為護助。
祇可聽之。
孫士毅現與烏大經會合一處。
着即定期同時徹兵。
各回本省。
至前已有旨。
令伊弟黎維祇先行進京謝恩。
黎維祁将國事妥為整饬。
于五十五年。
再行來京瞻觐。
此旨孫士毅現在自當接奉。
但相距尚有年餘。
如屆期該國已經甯谧。
不慮外侮侵淩。
自當進京祝嘏。
以遂其瞻就之忱。
但黎維祁如此無用。
國事難期整頓。
将來能來與否。
此時亦難豫定也。
○以原任廣州将軍存泰、為鑲黃旗漢軍都統。
○甲戌。
敕谕暹羅國王鄭華曰、朕惟自古帝王。
功隆丕冒。
典重懷柔。
凡航海梯山。
重譯而至者。
無不悉歸涵宥。
鹹被恩膏。
爾暹羅國王鄭華、遠處海隅。
因受封藩職。
遣使帕使滑裡遜通亞排那赤突等、恭赍方物。
謝恩入貢。
具昭忱悃。
良可褒嘉。
朕複念爾與緬。
甸境壤毗連。
從前懵駁、贅角牙、相繼為暴。
侵陵爾國。
興師構怨。
匪爾之由。
今緬甸孟隕、新掌國事。
悔罪抒誠。
籲求内附。
已于該使臣回國時。
谕令孟隕、與爾國睦鄰修好。
毋尋幹戈。
爾國亦宜盡釋前嫌。
永消兵釁。
彼此和好。
以期息事甯人。
同作藩封。
共承恩眷。
茲特賜國王彩币等物。
尚其祇受嘉命。
倍笃忠忱。
仰副眷懷。
長膺寵錫。
欽哉。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等奏、拏獲天地會内匪犯陳彪、及首先傳會僧人提喜之子行義、嚴行訊究。
據行義供、父提喜即洪二和尚、在觀音寺為僧。
行義本名鄭繼。
後為僧改名行義。
伊父在日。
曾教過三指訣。
原為诓騙銀錢。
并無别故。
亦未傳與别人。
陳彪則堅供、實不知洪二和尚傳自何人。
必有不實不盡之處。
且所供提喜、已無其人。
及并未糾人入會之處。
更為狡展。
現在徹底嚴究等語。
天地會匪。
膽敢到處傳教。
蠱惑愚民。
必當設法嚴拏究辦。
以期淨盡根株。
前據圖薩布奏、拏獲陳彪。
究出洪二和尚住址。
系在閩省。
飛咨查拏。
旋據魁倫奏、拏獲僧人行義供稱。
伊父提喜即洪二和尚。
業經病故。
如果病故。
其子豈不知葬地。
因所供未盡确實。
曾谕令福康安等嚴行查究。
務得确情。
今據奏提喜已無其人。
且并未糾人入會。
斷無此理。
天地會節經查明。
起于洪二和尚。
今據行義供認伊父提喜即洪二和尚。
是提喜為此案傳教正犯。
已無疑義。
若指出其葬地。
即可完事矣。
從前嚴煙所供。
起自川省。
顯系狡展。
着傳谕福康安、務向行義設法嚴刑究訊。
伊父所傳之人。
除趙明德外。
尚有何人。
逐一供吐。
按名查拏務獲。
其提喜一犯。
是否尚在。
即或實系病故。
亦須得有确據。
不可因行義有業已病故之供。
遂爾不行深究。
以緻要犯得以漏網。
再逆犯董喜之兄董平、雖堅供董喜從七歲出繼。
即到台灣。
總無音信。
如今不知去向等語。
現在福康安将董平确切嚴訊。
所辦是。
務将董喜實在下落究出。
查拏務獲。
即實系在集集埔身死。
亦當有确實證據。
方足憑信也。
将此由四百裡各傳谕知之。
○以内閣學士紮勒翰、充經筵講官。
○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