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要。
且地非卑濕。
滿洲索倫勁旅。
可以展其所長。
是以不惜勞費。
先後底定。
歸入版圖。
安南則向多瘴疠。
水土惡劣。
與緬甸相同。
又何必以天朝兵馬錢糧。
徒糜費于炎荒之地。
況即集兵會剿。
竟收其境土。
又須添兵防戍。
而安南民情反覆。
前代郡縣其地者。
不久仍生變故。
曆有前車之鑒。
又安能保一二十年後。
不複滋生事端。
朕再四思維。
實不值大辦。
已經有旨谕福康安矣。
福康安久曆戎行。
且甫經平定台灣賊匪。
聲威已着。
有福康安到彼。
一切自足資整頓。
即阮惠聞知。
亦必心生畏懼。
總之此時既不值大辦。
則莫若量寬一線。
俾早輸誠。
不勞兵力而可以蒇事之為愈。
昨據孫士毅奏、阮惠差人赍表。
情願投誠納貢。
孫士毅以其不先将未出官兵送回。
擲還表文而去。
複有旨谕知福康安、嚴切檄谕阮惠。
如必欲乞降。
須将官兵先行送出。
并将戕害提鎮之人縛獻。
可以代為奏聞。
節次指示甚明。
福康安自必遵照辦理。
想阮惠接到檄文。
心懷畏懾。
必複差人前來哀求。
如察其情詞、實在懇切恭敬。
可以允準。
福康安當谕以阮惠膽敢糾衆抗拒官兵。
戕害提鎮大員。
其罪甚大。
今爾等既已悔罪籲求。
本部堂亦不能不據實代奏。
俟福康安奏到。
自有定奪。
詳細指示。
俾遵照妥辦。
○以領侍衛内大臣海蘭察、為正白旗蒙古都統。
○癸醜。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據伊桑阿等奏、查出哈密等處商民。
由肅州私販大黃五千餘觔。
前赴烏噜木齊等語。
看來哈密地方。
四五日之間。
即有三起商民内。
查出大黃五千餘觔。
明系奸猾商民。
希圖厚利。
運至新疆。
由回子布噜特處。
轉賣與俄羅斯。
不可不嚴行懲儆。
着伊桑阿将此三起商民貨物。
盡行入官。
其系烏噜木齊商民。
交尚安審明。
拏解勒保處治罪。
肅州商民。
亦交勒保審辦。
伊桑阿前已交部議處。
其餘失察各官。
着勒保、伊桑阿、查明開送議處。
再着駐劄各回城大臣。
曉谕各處回子雲。
從前準噶爾侵擾爾等回子。
種種虐害。
爾等困苦難堪。
仰賴皇朝威福。
蕩平準噶爾。
盡革其舊時苛政。
輕徭薄賦。
令爾等安居樂業。
家給人足。
迥勝三十餘年前矣。
大黃在回疆。
無關緊要。
惟俄羅斯需用甚殷。
緣彼弗遵從前定制。
是以停止恰克圖通商。
饬禁販賣大黃。
今安集延回子等、轉賣與俄羅斯。
即應重治違禁之罪。
仍恐爾等尚未通曉例禁。
是以不即加重定罪。
止将大黃入官。
從輕發落。
嗣後爾等販賣内地。
别項貨物。
頗可獲利。
在所不禁。
若私賣大黃。
一經拏獲。
不惟大黃入官。
他物一概抄沒。
人犯拏解内地。
加倍從重治罪。
斷不輕貸。
着通行曉谕各回城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伊桑阿奏于哈密地方查出私販大黃五千餘觔。
已将各犯解交勒保等審辦等語。
已另降清字谕旨。
令勒保等審辦。
因思各省地方。
不特廣東瀕臨洋面。
即盛京、江南、閩、浙、直隸、山東等省。
俱有沿海口岸。
現在粵省雖已經饬禁。
而奸商等或又從各該省海道。
将大黃私販出洋。
偷賣與俄羅斯附近番地。
希圖轉售獲利。
亦未可定。
着傳谕盛京将軍、直隸、江南、閩、浙、山東各督撫。
各于沿海口岸。
饬屬實力稽查。
毋許内地奸商。
私将大黃偷賣與番船。
夾帶出洋。
并着廣東督撫。
務宜遵照前旨。
嚴行查禁。
毋使稍有偷漏。
○雲貴總督富綱、提督烏大經奏、安南土目黃文桐、現尚駐守宣光。
其麻允敏等、俱各回自守。
查馬白之外。
即系黃文桐所駐都竜之地。
該土目家在近邊。
情殷内顧。
或不敢遽爾反覆。
批、亦不必問矣。
又奏、旬日以來。
有廣西軍營兵弁。
因迷路誤入滇境。
臣逐一訊明籍貫營分。
遣令回粵。
谕軍機大臣等、前此官兵由富良江等處徹回。
阮惠如果有心攔截。
則粵西迷失弁兵。
豈能繞道至滇。
是阮惠雖至黎城滋擾。
于官兵尚不敢肆行傷害。
但不知此項官兵赴滇時。
系由何路行走。
所過該處夷情。
情形若何。
如尚未遣令回粵。
着富綱向其詳細詢問。
令該弁兵等據實說出。
勿稍隐飾。
迅速奏聞。
如已回粵。
即着福康安、孫士毅等、詳詢具奏。
其邊外土目人等。
從前因力不能敵。
本多附阮。
繼見大兵出關。
始行效順。
将來有無變更。
亦可不必問。
至粵西官兵。
前據孫士毅等奏、進關者已有五千餘名。
此摺系二月初十日奏到。
迄今已及兩旬。
曾否又有續出官兵。
着福康安孫士毅等、即行詳晰查詢。
據實具奏。
至粵省迷失官兵。
阮惠不敢攔截加害。
得繞至滇省進口。
看此情形。
尚知畏懼。
斷不能複至邊境滋事。
所有滇省馬白等關隘。
止須照舊時應駐兵數。
安設巡防。
饬令加意查察。
其前調協防之兵。
應遵照昨降谕旨。
陸續減徹。
不必安設多兵。
即粵西鎮南關一帶。
亦當俟阮惠敬謹差人到關籲懇。
再行相機籌辦。
○甲寅。
谕曰、蘭第錫、着調補江南河道總督。
其河東河道總督員缺。
即着李奉翰調補。
此時南河總督印務。
着康基田即速馳往清江署理。
李奉翰、俟康基田接署後。
即行起程。
前赴河東新任。
蘭第錫、俟李奉翰馳抵河東交印後。
即行速赴南河。
接印任事。
康基田、俟蘭第錫到任後。
再回江甯本任。
李奉翰、蘭第錫、均毋庸來京請訓、
○又谕、據穆和蔺奏、查獲賣給回人瑜都克等大黃之回人拉渾、民人劉三、審明治罪等語。
着照所奏行。
前經降旨查獲販賣大黃者。
系安集延之人、止将大黃入官。
其人逐出。
系葉爾羌各城之人。
拏解内地治罪。
若系商民。
将所攜物件。
盡行入官。
從重治罪。
誠慮回人愚蠢。
向未通曉例禁。
遽行嚴懲。
或緻妄滋猜疑。
謂阻其貿易營生。
是以不與商民一例禁辦。
近複令在彼駐劄辦事大臣。
明白曉谕。
若販賣大黃。
再經拏獲。
不論何處回子商民。
一例嚴行治罪矣。
但例禁申嚴。
專指大黃。
恐奉行不善者。
搜查他物。
無故勒索。
耽誤回人貿易。
仍着各處該管大臣。
酌量籌畫。
盡心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康安奏、拏獲偷渡人犯七十七名口。
俱經分别究辦。
此等偷渡民人。
雖因貿易趁食。
然防禁稍疎。
即滋弊混。
與其禁之于既渡之後。
不如明設官渡稽核。
給照驗放。
使民人等知官渡。
便于私渡。
不待查禁而自歸于官渡。
現在詳悉妥議。
另行具奏等語。
閩省民人赴台灣覓食。
應由海口查驗放行。
支港口岸。
例禁私渡。
但閩省地方。
諸務廢弛。
既不能于沿海地方。
實力稽查。
而官設渡口。
又難免兵役等留難勒索。
是以申禁雖嚴而私渡之弊。
終未杜絕。
今福康安奏請明設官渡。
給照驗放。
以清私渡之源。
所籌均屬妥協。
現在福康安已調任兩廣總督。
其應如何查禁之處。
着伍拉納、徐嗣曾、将摺内情形。
詳加體訪。
與水師陸路提督。
台灣鎮道。
會商妥議。
定立章程。
即行具奏。
至閩省吏治營伍。
怠玩已極。
必須實力整頓稽查。
方可稍有起色。
即如濂澳汛遺失炮位一案。
該處營汛弁兵。
裝點情節。
捏詞禀報。
經福康安親往勘查。
行至山徑險峻之處。
舍馬步行前進。
始将确切情形查明。
并究出上年濂澳汛與虎尾汛移換炮位之事。
若富勒渾、雅德二人、在彼惟知養尊處優。
任聽屬員禀報。
颟顸了事。
斷不能如福康安之親曆訪查。
實心辦理。
今伍拉納新任總督。
地方事件。
皆其專責。
務宜一切皆照福康安所辦。
振作精神。
與徐嗣曾商酌妥辦。
以重海疆。
不可因福康安已離閩省。
稍存疎懈也。
将此傳谕福康安、伍拉納、徐嗣曾、并谕哈當阿、梁朝桂、奎林知之。
○協辦大學士公兩廣總督福康安奏、安南之事。
孫士毅鼓勇于前。
疎虞于後。
臣此時前往。
自以養軍威。
存國體為要。
至阮惠等聞内地四路會剿。
勢必窮蹙款關。
臣必不肯輕受其請。
俟其畏極感生。
然後據情陳奏。
斷不敢喜功好大。
觸瘴行師。
臣奉旨後。
已将閩浙總督關防。
并鹽政印信。
交撫臣署理。
兼程赴粵。
星夜遄行。
谕軍機大臣等、所奏大端已得。
此事節次所降谕旨甚明。
昨據福康安奏請前往。
又複詳細谕知。
今據福康安奏到。
所見亦與朕意相合。
前據孫士毅奏、阮惠差人赍表。
情願投誠納貢。
孫士毅以其不先将未出官兵送回。
擲還表文而去。
昨又據富綱奏、廣西軍營迷失弁兵。
赴滇投首者。
共有五百數十名。
此等散失官兵。
得以繞至滇省進口。
足見阮惠于官兵尚不敢肆行傷害。
況複差人前來赍表。
看此情形。
已知畏懼。
斷不敢複至邊境滋事。
目下惟須按例嚴防關隘。
饬令加意查察。
沿邊一帶。
與外夷接壤處所。
即尋常無事之時。
本應随時偵探。
留心防範。
此時亦止宜照常防駐。
計日内福康安已可抵鎮南關。
福康安威望已着。
有伊在彼。
不特内地民人。
皆得所倚仗。
即阮惠聞知。
亦必倍生震懾。
想阮惠接到福康安檄文。
自即差人前來。
叩關籲懇。
若察其情詞、實在懇切恭敬。
可以允準。
即為據實代奏。
候朕詳細指示。
○又谕、據巴忠奏、遵奉谕旨。
即由脅噶爾回至前藏。
毋庸再行前往等語。
巴忠之見。
未免拘泥。
前因藏内無人。
是以降旨令其不必久駐脅噶爾。
今鄂輝等業将宗喀地方收複。
帶兵向聶拉木、濟嚨前進。
與巴勒布頭目辦理定界等事。
雖鄂輝等亦足資料理。
但未谙唐古忒語。
僅遣通事傳達。
畢竟不能詳盡。
且巴忠前與廓爾喀書。
識其情性。
若在彼會同幫辦。
自更有益。
着再傳谕巴忠、于接奉此旨後。
如鄂輝等已收複聶拉木、濟嚨、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