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早經完竣則已。
倘該處尚未蒇事。
巴忠仍應作速前往。
商同鄂輝、與巴勒布議定疆界。
面為宣示朕旨。
再仲巴呼圖克圖之弟沙瑪爾巴呼圖克圖、既系紅教。
與黃教不能相合。
且巴勒布人。
甚加敬奉。
看來雖于黃教無礙。
究竟将伊攜回後藏。
仍在原寺居住。
較為妥協。
着向仲巴呼圖克圖、反覆開導。
令其設法勸回。
仍居後藏。
設或伊回藏之後。
必緻振興紅教。
于事轉多未便。
則即仍留巴勒布。
亦無不可。
巴忠務須深思遠慮。
揣度情形。
善為區處。
○乙卯。
谕、前因安南土酋阮惠等、稱兵構釁。
黎維祁猝被逼逐。
播遷失國。
眷屬颠沛流離。
叩關請救。
朕念該國臣事天朝。
恪恭職貢。
百有餘年。
今其國内有土酋篡奪之事。
遠來控訴。
若竟置之不辦。
殊非天朝撫綏屬國之道。
是以将伊眷屬收留安頓。
優給廪饩。
即令孫士毅馳赴邊關。
相機籌辦。
該督到彼檄谕廠民土目等、同心效順。
并自請帶兵出關。
朕以其所見甚正。
特允所請。
大兵一到安南境内。
屢次奏捷。
未及一月。
即将黎城收複。
敕封黎維祁為國王。
成功甚為妥速。
是以特沛殊恩。
将孫士毅晉封公爵。
并賞給紅寶石帽頂。
以昭獎勵。
複念阮匪既已敗逃。
黎氏已可複國。
于天朝字小存亡之體。
已臻全美。
于未經奏到收複黎城之前。
先已降旨谕令孫士毅、一俟收複黎城。
即行作速徹兵。
若該督遵照前旨。
迅即徹回。
早已全師進關。
即大兵徹後。
黎維祁巽懦無能。
不能守禦。
複将黎城失去。
甚或被賊匪拘執。
亦無妨礙。
乃孫士毅并不遵旨徹兵。
在彼耽延一月有餘。
阮匪糾集黨羽。
複來侵擾。
黎維祁聞信先逃。
孫士毅不能豫為防範。
以緻變生意外。
傷及官兵。
朕因其非有心贻誤。
轉為矜憫憐惜。
尚不治以失律之罪。
然其意存自滿。
不即徹兵之咎。
實所難辭。
因将所封公爵。
及紅寶石帽頂、雙眼花翎徹回。
仍令來京。
另候簡用。
今據孫士毅奏稱、頻奉徹兵谕旨。
不能豫籌防範。
立時退回。
以緻軍營出事。
撫心痛艾。
一刻難以自容等語。
是此次挫失。
由于不能遵旨徹兵所緻。
孫士毅亦自知其咎。
可見此次用兵情形。
原不出朕所料。
從前大兵出關進讨。
因事勢之不得不然。
及攻克黎城。
孫士毅并未遵照訓谕。
相機速徹。
自不能不引以為罪也。
将此再行通谕知之。
○原任兩廣總督孫士毅奏、二月初九日。
阮惠又遣夷目阮有晭、武輝璞二員。
赍表呈進。
臣谕令左江道湯雄業、在關前面谕。
并将表文拆閱。
情詞尚為恭順。
惟以官兵尚未全送出。
仍令指駁。
恭候訓示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阮惠糾衆潛出滋擾。
緻官兵損失。
并傷及提鎮大員。
是竟得罪天朝。
在所難赦。
方今國家全盛。
帑藏充盈。
原不難統兵進剿。
現在帶兵大員。
谙練軍務。
久曆戎行者。
亦尚有人。
帑項現存貯六千餘萬。
即費至三千萬。
亦斷不稍有靳惜。
且朕辦理庶務。
惟日孜孜。
亦非老而畏事。
惟念安南地方。
水土惡劣。
向多瘴疠。
實不欲以天朝兵馬錢糧。
徒糜費于炎荒無用之地。
揆之事理。
實不值複行大辦。
但阮惠得罪天朝。
此時雖遣夷目。
兩次赍表至關。
究難遽允所請。
至官兵等既經陸續退出者甚多。
其未出官兵。
自系前在黎城。
跟随許世亨、張朝龍等打仗。
勇往深入。
以緻落後被留。
不能複出。
其情節尚堪憐憫。
将來阮惠等、将此項官兵。
續行送出時。
不但不必複治其罪。
并着加賞一月錢糧。
令其歸伍甯家。
以示格外矜恤。
該兵丁等、既系親随許世亨等打仗之人。
所有許世亨等實在下落。
各兵自所深悉。
着傳谕福康安等、俟将來各兵送出時。
面詢确切情形。
再行具奏。
○又谕、據鄂輝等奏、收複宗喀地方後。
因連降大雪。
官兵暫行守候。
現在覓路速進。
即行傳喚該頭目來營。
大約三月内可以完事。
藏内辦出糧饷。
足資接濟等語。
巴勒布頭目、前據奏在交界地方。
聽候官兵到彼。
欲行申訴。
鄂輝等務宜作速前進酌量雪勢稍薄。
可以行走之處。
繞至聶拉木、濟嚨、亟為收撫。
即問明該頭目等起釁情由。
遵照節次谕旨。
剀切宣布。
總在懾服伊等之心。
使永遠不敢侵犯。
立定界址。
即行徹兵。
勿緻久稽時日也。
○丙辰。
谕、戶部議覆、九江關一年期滿。
徵收盈餘。
比較上屆短少銀十一萬三千九百餘兩。
請着落該監督等、各按經徵月日。
照數賠補。
并請交部照例議處等語。
固屬照例辦理。
第念上年江水漲泛。
船筏簰把。
過關稀少。
稅課短绌。
尚屬有因。
所有該關此次短少盈餘銀十一萬三千九百餘兩。
着該監督海紹、護理監督恒甯、共賠補銀三萬兩。
其餘銀兩。
着加恩免其賠補。
并從寬免其議處。
○又谕、前經大學士九卿議覆、順天府尹吳省欽條奏、請将江蘇、安徽、江西、浙江、廣東、山西六省。
丙午以前三科。
由俊貢監生中式舉人。
俱行覆試。
今據禮部查明、此三科應行覆試者。
共七十餘名。
除丁憂事故外。
現在到部四十五名。
因派大臣覆加考試。
内萬應馨等四十三卷。
文理俱皆清順。
惟王丕瀜、薛載熙兩卷。
詩句粗率。
而四書文尚無大疵。
朕思舉人覆試。
必須于揭曉後舉行。
方可以鑒别優劣。
其中如有文理纰缪者。
亦即可調驗原卷。
互相核對。
情弊無難立見。
若将舊科舉子。
補行覆試。
則隔日既久。
舉業荒疎。
亦在所難免。
且此等舉子。
皆系上數次會試落第之人。
其文藝平常可知。
如果所業不進。
即此次會試。
仍難入彀。
是以上年秋間。
曾明降谕旨。
将鄉試覆試之例停止。
惟于會試中式後。
舉行覆試。
茲吳省欽條奏、于未經會試以前。
将上三科由俊秀中式者。
先加考試。
殊覺多此一舉。
所由此次覆試之舉人萬應馨等、四十三名。
均着準其會試。
即王丕瀜、薛載熙二名。
詩句雖屬粗率。
亦着免其停科。
一體準予會試。
即不得中。
彼亦無所怨。
将來會試榜發後。
再将榜内各省中式者。
通行嚴加覆試。
倘有文理不通。
與原卷迥殊。
及原卷本有疵颣者。
其弊不在内簾。
即在外簾。
不難逐一根究。
從嚴辦理。
其或有文風平常省分。
就卷錄取者。
亦當将該省落卷調齊比較。
如落卷文理。
轉比中卷為優。
是考官衡鑒不公。
亦應查究。
至此次覆試不到之舉人。
除患病等項事故。
恐有規避者。
仍着以下三科為限。
補行覆試外。
其查系丁憂。
并非托故不到者。
概毋庸補行覆試。
○又谕、兵部奏、浙江溫州鎮總兵謝廷選、于上年十二月到京。
因染患風寒。
延醫調治。
至今尚未陛見。
難望速痊。
員缺未便久懸。
請旨開缺。
另行簡放等語。
謝廷選、前在台灣軍營。
屢次随營打仗。
甚為出力。
今該員既經患病。
自應開缺。
以便令其加意調治。
除已遣太醫院堂官李德宣、前往診視外。
該員或在京就醫診治。
或即回籍調養。
俱聽自行酌量。
俟病痊後。
仍着赴阙瞻觐。
候朕另行簡用。
所有浙江溫州鎮總兵員缺。
着陳莊補授。
○又谕、土爾扈特一等台吉阿克薩哈勒、自投誠以來。
頗為恭順。
辦理遊牧事務。
甚屬盡心。
今聞溘逝。
朕深為憫恻。
着加恩将阿克薩哈勒之紮薩克一等台吉。
即令伊子阿咱喇承襲。
仍賞銀一百兩。
料理喪事。
此項銀兩。
即由塔爾巴哈台庫内動支賞給。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用敷奏、查原署鳳陽縣事府經曆沈甯仁、經辦災赈等款。
開報墊動縣庫銀二萬六千二百餘兩。
經前任布政使農起、駁減銀一萬五千餘兩。
現在追繳。
并未完交。
必須親提嚴審。
已飛咨浙江。
将該參員押解安省。
以便質究等語。
沈甯仁以經曆微員。
本無經手錢糧之責。
及署理縣篆承辦災赈。
并川米運腳等項。
竟緻核減一萬餘兩之多。
且此項銀兩。
系該省自行核減。
必非有心從刻。
其中有無侵冒情弊。
自應徹底嚴查。
前據琅玕奏、該參員原籍财産無可着追。
照例問拟杖徒。
尚覺罪浮于法。
将來定案時。
交刑部從重治罪。
以昭炯戒。
此案前經刑部奏令琅玕将沈甯仁解部。
先行監禁。
俟該省查審明确。
再行定拟。
但一應卷宗。
及原辦經承書吏人等。
俱在安省。
陳用敷就近審辦。
較為切實。
沈甯仁自應仍解安省辦理。
以成信谳。
着傳谕該撫、于沈甯仁解到後。
即速嚴行訊究。
定拟具奏。
毋稍延緩。
将此傳谕陳用敷、并谕琅玕知之。
尋陳用敷覆奏、遵旨審訊沈甯仁承辦災赈。
并川米運腳等項。
核減銀數過多。
皆由該員才具昏庸。
漫無節制。
違例濫用。
尚非侵冒入己。
應照那移庫銀一萬兩以上例。
發近邊充軍。
從重發往伊犁。
充當苦差。
其名下未完銀兩。
應于曆任上司攤賠。
下部議行。
○以原任翰林院五經博士東野崇鐈侄緒詢、襲職。
○丁巳。
上還宮。
○以太常寺卿多永武、詹事圖敏、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是月。
直隸總督劉峨、奏報省城雨雪情形。
得旨、實應慰。
更加惕耳。
又奏、遵旨嚴饬守口員弁。
毋許私販大黃出境。
得旨、以實為之。
毋為空言。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謝升任恩。
得旨、速赴新任一切勉之。
○福建台灣鎮總兵奎林、奏查閱營伍情形。
得旨、此汝所能。
勉之。
但莫出奇好勝。
○廣東巡撫圖薩布奏、粵省節年逃遣。
除已緝獲外。
尚有二百三十九名。
造冊備核。
得旨、外省諸事遲延。
慎為之。
○貴州巡撫郭世勳、奏謝升任恩。
得旨、汝有何可谕。
一切勉之。
毋自足可也。
卷之一千三百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