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三月。
癸酉。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接奉廷寄。
命趕赴閩省新任。
查辦海疆遺失炮位。
及洋盜各事宜。
自當實力整頓。
不敢存姑息之見。
自取咎戾。
得旨、向亦不可謂無罪。
此後再不認真。
前車具在。
○甲戌。
谕、武備院原存官鞍八百四十餘副。
為數太多。
嗣後以五百副為定額。
其減去鞍三百四十六副。
仍存該衙門留備添補之用。
○谕軍機大臣等、前次阮惠送出官兵五百餘名。
據稱尚有未出二百餘人。
即當陸續護送進關。
茲複送出兵夫三十九人。
是尚有一百餘人。
未經送出。
據稱尚須陸續送回。
現在曾否又續行送至。
着福康安等查明具奏。
然此亦非要事。
至黎<亻冋>前此不避險阻。
尋覓黎維祁。
護送黎城。
黎維祁棄印潛逃。
黎<亻冋>複因該國印篆。
系天朝頒賜。
即欲赴關呈繳。
頗知大義。
既為賊衆所追。
似應略遣弁兵前往接應為是。
孫士毅素系曉事之人。
何以竟不見及此。
萬一黎<亻冋>為賊衆追拏。
緻被戕害。
豈不可惜。
據通事陳正忠禀稱。
黎<亻冋>帶同夷官數人。
從後山逃去。
日内即可到關等語。
黎<亻冋>曾否業已赍印入關。
抑或尚無實在下落。
着即查明具奏。
黎<亻冋>困苦艱難。
始終一莭。
其居心行事。
殊為難得。
朕欲親見其人。
将來入關後。
福康安即當派員。
将黎<亻冋>護送進京。
候朕酌量加恩。
并曉谕黎<亻冋>、令其安心進京。
勿緻稍生疑畏。
至籌辦安南之事。
節次所降谕旨甚明。
福康安此時自己前抵鎮南關。
如何與孫士毅酌量妥辦。
及阮惠曾否又遣人到關籲請之處。
并着即行覆奏。
○丙子。
谕曰、明亮等奏稱、從安集延回民什仔庫勒等六人、喀什噶爾回民博巴克等七人處。
查出大黃四千餘觔。
請将安集延回民枷号一個月。
喀什噶爾回民枷号兩個月等語。
所辦殊屬錯謬。
喀什噶爾回民等、受朕恩澤。
曆有年所。
與内地民人無異。
非安集延回民可比。
今外部哈薩克、布噜特、安集延等地方回民。
采買大黃。
特為運至俄羅斯地方貴價販賣。
喀什噶爾等處回民。
受朕恩澤。
安居樂業。
與内地民人無異。
乃竟膽敢求得多利。
兌換如許大黃轉販。
情屬可惡。
若亦照安集延回民。
一體枷号治罪。
無以示儆。
着交明亮等、将安集延回民什仔庫勒、博巴克、朱裡拜、丕爾圖穆喇特、阿瓦斯默特、厄布色勒六人。
即照明亮等所奏。
枷号一個月。
杖四十。
逐回本地外。
将喀什噶爾回民博巴克、遮林、鄂碩爾、邁瑪第敏、佗克佗拜、阿什瑪、邁瑪口□賴瑪七人。
俱解送勒保處。
遵朕屢降谕旨治罪。
嗣後如有此等人犯。
俱照此辦理。
至從前在喀什噶爾地方。
搜獲商民李貴升、系在新疆為首運販大黃之人。
着交勒保、俟尚安解到時。
審明李貴升、即行定拟死罪。
毋緻稍為輕縱。
○谕軍機大臣等、據刑部核拟行劫年班回旗蒙古台吉衣物之盜犯王大等一案。
将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