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通。
究竟作何計議。
即行奏聞。
巴忠、舒濂等、得有訪聞确信。
亦即迅速馳奏。
○以故四川瓊布克魯族土百戶子格桑汪結、襲職。
○甲申。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會試。
滿洲、蒙古、取中三名。
漢軍、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十一名。
奉天、取中一名。
山東、取中十名。
山西、取中六名。
河南、取中五名。
陝西、取中二名。
江南、取中二十七名。
浙江、取中七名。
江西、取中七名。
湖北、取中二名。
湖南、取中二名。
福建、取中四名。
廣東、取中二名。
廣西、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二名。
貴州、取中二名。
雲南、取中一名。
○乙酉。
谕、荊州萬城堤各工。
向屬民修。
地方官不能妥為辦理。
上年夏間。
江水泛漲。
漫決多處。
因命大學士阿桂等、前往詳悉查勘。
分别熟籌具奏。
朕以該處堤工。
為全郡保障。
特命動帑興修。
并指授機宜。
令将楊林洲矶嘴壩。
盡力進做。
逼江溜南趨。
其黑窰廠裹頭。
直接築砌逼溜。
俾堤塍益見鞏固。
前據畢沅奏、萬城堤暨石矶各工。
全行完竣。
工程一律堅實。
荊郡地形卑下。
向受水患。
而沙市尤當沖要。
今築長堤以遏江流。
複設石壩以逼溜勢。
嗣後沙市街岸。
可冀穩固無虞等語。
覽奏欣慰。
此次工程浩大。
畢沅能遵照指示機宜。
督率在工文武。
認真辦理。
妥速竣工。
着交部議叙。
其在工之藩司陳淮、以及各員弁等。
并着畢。
沅查明實在出力者。
分别等第。
咨部議叙。
又據另摺奏、調往之南河遊擊田宏谟、派令總理土石各工。
始終勤奮。
降革之知府史湛、知縣沈清直、承辦钜工。
亦能出力。
又現任浙江同知之孝感縣知縣高為濟、在楚年久。
辦工熟谙各等語。
田宏谟着賞戴花翎。
遇應升處題補。
史湛、沈清直、着準其捐複原官。
交與畢沅等差遣委用。
高為濟、着留該省接辦城工。
遇有同知缺出。
奏明補用。
○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奏、臣抵任後。
将關系海疆要案。
趕緊審辦。
各營軍裝器械。
于巡閱之便抽查。
倘有殘缺捏飾。
立即嚴參。
其各營炮位驗過後。
俱深鑿字記。
造冊結報。
一切俱照福康安所定章程。
與撫臣商酌辦理。
得旨、正宜改過勉為。
毋憚人怨。
毋圖已逸。
慎之。
○是月。
直隸正定鎮總兵朱泰德、奏請陛見。
得旨、才去。
何為此不誠之奏。
又批、即赴新任。
不必來。
○兩江總督書麟奏、查閱江西瑞州等十三營官兵技藝。
分别等第勸懲。
得旨、仍當實力整饬。
持之以久毋懈。
○護浙江巡撫布政使顧學潮奏、遵旨嚴查私販大黃出洋。
得旨、以實為之。
外省習氣。
殊不可信。
○湖廣總督畢沅奏、荊州萬城堤根。
向來民間歲修。
就近取土築堤。
緻成坑窪。
有礙堤身。
請嗣後将窖金洲一帶洲地。
概行翻犁。
挖取蘆根。
于堤外坑窪處所。
遍加種植。
蘆根盤結日蕃。
可以外禦奔流。
内次捍衛。
得旨。
甚是之舉。
一舉兩得也。
○四川總督李世傑奏、屯防總理同知。
及五屯人員。
均有經管倉庫錢糧。
凡遇交代。
請照内地州縣定例。
限兩個月清楚。
屯員由同知委員監盤。
同知由松茂道委員監盤。
依限出結通報。
如有遲逾。
各予以應得處分。
得旨、自應如此。
○四川學政邵洪奏、科試已竣。
嚴拏槍替情形。
得旨、如此認真方是。
○雲貴總督富綱奏、新任貴州鎮遠鎮總兵哈芬布、手足不仁。
已另委員代辦。
令其靜心調攝。
得旨、不可姑息。
總兵非養病之所也。
卷之一千三百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