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玕奏、老鹽倉迤西一帶。
前經發帑築建魚鱗石塘。
所有料物加貼銀兩。
奏明加增一倍有餘。
始敷辦理。
今東塘應修石工。
及西塘歲修柴工。
與魚鱗石塘、事例相符。
請一體加貼。
至加貼銀兩。
請于海塘費内、賞借銀五十萬兩。
給商生息。
每年可得息銀六萬兩。
以為分貼歲修塘工之用。
從之。
○辛卯。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谕曰、胡高望、吉夢熊、亦着加恩給與半俸。
八年之後。
再行支給全俸。
其革職處分。
并着改為四年無過。
準予開複。
○又谕、上年大兵進剿安南。
粵西民夫運送糧饷。
踴躍趨事。
甚屬出力急公。
該省僻在邊隅。
民貧地瘠。
前歲以來。
秋收未能豐稔。
且台灣用兵時。
亦曾調粵兵前往。
而黔兵赴台灣。
又系由粵西經過。
今複因辦理安南之事。
供億頻仍。
民力恐不無拮據。
自應酌量施恩。
優加存撫。
着該督撫、即速查明此次官兵經過之處。
及調往台灣官兵所過地方。
奏請酌予蠲緩撫恤。
俾闾閻共沾惠澤。
生計有資。
以副朕體恤邊氓之至意。
○又谕曰、孫永清、自駐劄南甯以來。
于彈壓邊關、籌辦糧饷等事。
調度得宜。
并無贻誤。
甚屬出力。
着加恩賞戴花翎。
以示優獎。
○刑部議奏、臣部等衙門題覆、四川民婦馮龔氏、毆傷伊夫馮青緻死。
馮龔氏拟斬。
伊子馮克應、實未知情。
請免議一案。
奉谕駁令四川總督覆訊。
今據該督咨稱、馮青被毆身死時。
伊子雖不當面。
但迫于毋命。
隐忍不言。
到案時、又未能供出實情。
遵旨酌加薄罰。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等因。
已如所奏行。
請嗣後如有父為母殺。
其子到案。
猶複隐忍不言。
較母為父殺、子為父隐者不同。
應照違制律、杖一百。
以示區别。
報聞。
○壬辰。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癸巳。
谕、據知貢舉伊齡阿、汪承霈奏、本年會試舉子内、九十歲以上者四名。
八十歲以上者三十一名。
七十歲以上者五名。
皆三場完竣。
未經中式等語。
此次各省舉子、年老應試者、多至四十人。
龐眉皓首。
踴躍觀光。
洵為昇平人瑞。
除七十歲以上之姜價、項朱、柴傑、三名。
業于上次會試後、賞給國子監學正職銜外。
所有年屆九十以上之李發枝、羅舜臣、江鳳鳴、李洪福、八十以上之張夢熊、王震安康士雍、吳梅、章宸衛、趙峰、金有光、王聖際、邬宗望、李承宗、陳兆熜、徐愛蓮、宋佳玉、蔣遇辛、王奕年、翟承眷、湯振、王日熭、畢文琳、遊鑒乾、張洪振、王長駕、舒繼芬、李紹灏、朱錦雯、梁朝錫、曹雁、韓定佐、李東耀、李鳌、周玮、俱着賞給翰林院檢讨銜。
七十歲以上之洪學源、邵利達、俱着賞給國子監學正銜。
其九十以上者、各加賞緞三匹。
八十以上者、各加賞緞二匹。
七十以上者、各加賞緞一匹。
并年在七十以上、前經賞銜之姜價等三名。
亦着一體賞給。
以示朕嘉惠耆儒。
仁壽作人之至意。
○又谕曰、李世傑之孫李再瀛、本年會試未經中式。
李世傑系總督中得力之人。
李再瀛着加恩準其一體殿試。
○又谕、據鄂輝等奏、巴勒布人等、一聞大兵奄至。
俱未敢抗拒。
即先行逃歸本處。
業将濟嚨被搶之地收複。
并安撫遷避之唐古忒人等。
現複傳喚巴勒布之頭目。
俟到來時曉谕後、再行奏聞等語。
鄂輝等、此次辦理巴勒布事務。
尚屬周詳。
鄂輝、成德、巴忠、穆克登阿、張芝元、均着加恩交部議叙。
兵丁着各賞給一月錢糧。
○谕軍機大臣曰、畢沅奏、荊州郡城水津門外。
逼近護城河。
萬城堤正在城之西面。
上年江水漫溢。
該處适當頂沖。
請停止補建。
查西門是佛第地方。
設有水溝。
為宣洩西南各水之所。
于乾隆二十一年、被民房阻塞。
現已查出舊時溝形。
仍饬疏通。
盡可宣洩積水等語。
所辦好。
是佛第一帶水溝。
向為宣洩積水之路。
乃被居民分占阻塞。
現經畢沅、查出疏通。
但恐日久弛懈。
居民又複漸行侵占。
不可不永行禁止。
着傳谕畢沅、即交地方官立碑嚴禁。
并時刻留心查察。
毋許附近居民。
在彼搭蓋房屋。
如有仍前占住。
以緻阻礙水道者。
惟該地方官是問。
其另摺估修廟宇考棚之處。
亦所應辦。
已如議行矣。
将此傳谕知之。
○陝甘總督勒保疏報、乾隆五十三年。
烏噜木齊所屬蘆草溝所、認懇民人五戶。
共地一百五十三畝。
又塔西河所、認懇民人十八戶。
共地五百四十畝。
○甲午。
谕、貴州鎮遠鎮總兵哈芬布、現患半身不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