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名。
昨已有旨令其徹回。
并着福康安、再加酌量。
如無需用。
即當檄令回營。
如尚有須分撥彈壓巡防之處。
亦不妨暫留該處。
俟無事時再行歸伍。
○乙未。
谕東三省以種地為生計者多。
但無力貧人。
無赀置辦牛具。
不免委棄田地。
竟緻荒蕪。
黑龍江既有借給牛具銀兩之例。
着賞借盛京銀六萬兩。
吉林銀四萬兩。
以資兵丁等置立牛具之備。
至借給時、該将軍等務須詳查。
實系有田地、而無力置牛具食饷之人。
方準借給。
不然、所借銀兩。
一經到手。
不過随便花費。
得時似雖有益。
及至陸續坐扣之際。
與伊等生計。
不無拮據。
着交該将軍等、妥協辦理。
○又谕、據伊桑阿等奏稱、查出賣與吐魯番回子瑪爾台爾大黃之民人李浩、解送勒保治罪等語。
商民李浩、積蓄五百餘觔大黃。
賣給瑪爾台爾。
顯系違禁售與安集延回子等、轉賣與俄羅斯。
以圖厚利。
着交勒保、俟解到時、遵朕節次所降谕旨。
從重治罪。
餘如所奏。
仍交伊桑阿、此次查拏後。
不可即便懈弛。
仍令嚴行緝查。
于拏獲時、即解送内地。
從重治罪。
着通饬新疆各處将軍大臣等、亦令一體查辦。
毋得怠忽。
○谕軍機大臣曰、土田州岑宜棟、陣亡與否。
尚無實據。
前因伊子科場舞弊。
曾經治罪。
今随同出力剿賊。
若陣亡而不加之恩恤。
又複何以示勸。
着傳谕福康安、覆加确查。
如岑宜棟實系陣亡。
即奏請交部。
照内地知州例。
一體優恤。
○以詹事慶齡、翰林院侍讀學士達椿、侍講學士彭紹觀、編修文甯、充日講起居注官。
○丙申、谕前因許世亨、随同孫士毅、收複黎城。
甚為奮勇。
因加恩晉封子爵。
嗣以該提督殺賊陣亡。
其子爵仍令伊子承襲。
本日召見升任副将慶成、詢以安南情形。
據稱阮惠糾衆搶奪黎城時。
孫士毅與許世亨帶兵前進。
見賊匪衆多。
在富良等江據險抵拒。
孫士毅即思渡江剿殺。
意欲捐軀同殉。
經許世亨再三攔阻。
并告以總督系總統大臣。
非鎮将可比。
設有疎虞。
于國體攸關。
未便輕入。
遂派慶成護送。
并令薛忠、牽挽孫士毅馬缰退出。
即帶領将弁等、大呼直進。
奮勇沖殺。
旋即陣亡等語。
許世亨在軍營、連次與賊打仗。
奮勇出力。
懋着勤勞。
富此危急之際。
又複能持國體。
力勸孫士毅統師入關。
設無該提督勸阻。
孫士毅不能退出。
大體所關。
更屬難于辦理。
許世亨深知大義。
見及于此。
實堪嘉憫。
許世亨着晉贈為伯。
即令伊子承襲。
其千總薛忠、着福康安查明。
以應升之缺升用。
以示鼓勵矜惜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安南一事。
現在已定議不複用兵。
毋須多兵駐守。
所有廣東兵三千名。
業經降旨即行徹回。
自不緻久駐瘴鄉。
觸熱緻病。
至孫士毅受濕患病。
力疾在彼辦事。
前已有旨谕令回京。
以示矜恤。
孫士毅接到此旨。
即行起程。
不必在彼久駐。
福康安身體素為強壯。
但彼處水土。
亦恐不能服習。
該處春夏之交。
瘴氣尤甚。
萬一偶生疾病。
更屬不值。
着傳谕福康安、自行酌量。
或移至南甯、太平地方。
或回至桂林省城。
料理一切。
庶水土平和。
易于調攝。
以副朕加恩體恤之意。
○又谕曰、蒲霖奏、查勘各屬堤垸情形一摺。
内稱常德府城。
近年以來。
每遇朗江水漲。
南城以外居民。
多被水淹。
其對岸之玉皇閣、青草嘴、兩處。
又因曆年淤積成洲。
逼溜直射城根。
沙洲已成高阜。
占塞水道。
查該府舊有石櫃四座。
逼溜南趨。
原為保衛城堤而設。
今年久大半曹□少損。
請于水退時照舊修複等語。
各省堤垸。
必須豫為修築。
遇江水盛漲。
下流無壅遏之患。
始于堤根無礙。
今常德府對岸玉皇閣青草嘴兩處。
淤積成洲。
此即與荊州之窖金洲無異。
自宜亟去為要。
該處舊有石櫃。
既經坍塌。
即應酌添新料。
照舊修複。
但此時江水漲發。
難以勘估施工。
畢沅系兩省總督。
着于深秋水退時。
親赴該處。
會同浦霖、據實查明。
勘估興工。
并繪圖具奏。
俾江流暢達。
不緻再有壅礙。
方為妥善。
将此各傳谕知之。
○湖北巡撫惠齡疏報、乾隆五十三年。
利川縣開墾成熟額外下則地、三十一頃四十畝有奇。
○丁酉。
上幸靜宜園駐跸。
至辛醜。
皆如之。
○直隸總督劉峨疏報、乾隆五十三年。
大興、宣化、豐甯、三縣。
墾地三頃五十畝有奇。
陝甘總督勒保疏報、乾隆五十三年。
烏噜木齊所屬之塔西河所、認懇民人三十二戶。
共地九百六十畝。
○戊戌。
谕、昨覆試新進士。
文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