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
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四年。
己酉。
四月。
壬寅。
上回圓明園。
○谕、各省于該部院咨取事件。
造冊咨覆。
不可不定以限期。
其如何按照道路遠近。
分别立限之處。
着該部酌議具奏。
尋議、嗣後各省督撫。
奉部院咨取事件。
如系專行咨覆之案。
俱以接到部文之日為始。
除道路遠近。
按照定例、扣算查覆往返程途外。
統限二十日内、出文咨部。
如須輾轉行查所屬。
及行款過多。
應行造冊咨覆者。
限一個月。
遲延照例議處。
從之。
○癸卯。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朕于閏五月初五日啟銮、前往熱河駐跸秋間巡幸木蘭。
着質郡王、克勤郡王大學士公阿桂、大學士嵇璜、留京辦事。
所有吏兵二部、應行引見官員。
文職知縣以上。
武職守備以上。
于未啟銮進木蘭之前。
着該部每月派堂官一員。
輪流帶赴熱河引見。
其文員内佐雜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骁騎校、并年滿千總等官弁。
仍着王大臣照例驗放。
至八月以後月選州縣等官。
照新例俟回銮後歸于九月分一并引見。
其各省督撫提鎮等奏摺着赍摺人前赴行在投遞。
進哨後、着兵部派員駐劄哨門。
接遞各省奏摺。
封送行在。
候朕批示發回。
仍于哨門交付赍摺人祇領。
該部即通谕知之。
○又谕曰、梁肯堂奏、河南息縣鹽務。
乏商經理。
恐民間淡食。
是以官為撥運。
乃該縣陳文衡、于兩淮委員汪良增、運到鹽觔後。
并不設法速銷。
轉藉端搜剔。
輾轉捺延。
其中不無徇利營私情弊。
請将陳文衡解任嚴審等語。
兩準鹽引。
因湖廣地方官、向商人需索陋規。
并不認真緝私。
以緻滞銷壓課。
上年甫經整頓清查。
河南尚未聞有此等情事。
乃息縣知縣陳文衡、竟敢意存需索。
勒掯耽延。
此而不徹底根究。
即是貪婪之漸。
勢必至如湖廣。
大為鹽務之害。
梁肯堂參奏甚是。
但僅請解任。
所辦不足蔽辜。
陳文衡着即革職。
交與該撫提集。
案内人證。
嚴審定拟具奏。
○又谕曰、舒常、李封、前在湖北督撫任内。
因循廢弛。
又不能留心保護堤工。
以緻上年荊州被淹。
是以将伊等革職。
仍留工所效力。
今該處堤工業經完竣。
舒常着賞給頭等侍衛。
在乾清門行走。
李封年力就衰。
着賞給按察使銜。
即令回籍。
○又谕、據永保等奏稱、塔爾巴哈台厄魯特部落佐領和碩齊、呈請休緻之處。
專摺具奏。
既将和碩齊履曆送部。
而又奏請賞給俸祿。
甚屬煩瑣。
将此通行中外。
嗣後若有似此具呈官員。
各該管大臣等。
将應否賞給俸祿之處。
均着咨部。
照例查辦。
○都察院奏、據湖北江陵縣民朱如标、呈控荊江大堤工程草率。
應修之郝穴堤、蕭子淵口等處、俱被勢豪占阻。
又庫書張翹南等、克扣赈項。
浮收銀米。
請交湖廣總督審辦得旨、此案着派阿桂馳驿前往審辦。
至上年荊州堤塍潰決。
府城及滿城、俱經淹浸。
被災較重。
皆由該處堤工。
向系民修。
地方官不能妥為經理。
而窖金洲、又逼溜北趨所緻。
經朕特派阿桂等、前往勘籌。
其萬城等堤。
俱特發帑金。
官為修築。
并節次指示。
令将雞嘴石壩。
盡力接做。
挑溜往南。
窖金洲沙磡。
已漸見刷動。
兵民人等、亦皆分别賞給銀兩。
俾修複廬舍接濟口糧。
不緻失所。
此皆阿桂在彼會籌督辦之事。
此次阿桂到彼。
務宜覆加查勘。
将所築各堤工。
是否堅固如式。
足以永資捍衛。
大江溜勢。
現既南趨。
窖金洲能否逐漸刷去。
不緻有礙江流。
兵民人等。
曾否安頓複元之處。
詳悉據實具奏。
以副朕轸念災區。
無時或釋至意。
○甲辰。
谕、昨召見侍郎鐵保、詢以本年會試闱内閱卷情形。
據奏此次中式各卷内。
同考官未經呈薦。
經正副考官。
搜閱落卷。
因而取中者甚多。
中定之後。
始發交同考官補用薦條。
殊屬非是。
鄉會試設有正副考官。
及同考各官。
原恐一二人衡鑒未能允當。
是以必待覆加甄閱。
以昭慎重。
且使彼此互相防範。
難以舞弊徇私。
既雲落卷。
則同考官初閱時。
自必以其文不佳。
或詞句中實有疵颣。
是以未薦。
迨經正副考官搜出後。
同考官亦應将其所以不薦之故簽出相商。
或疵颣尚小。
瑕不掩瑜。
方可取錄。
何得一經正副考官搜出取中。
即為補用薦條。
似此随同阿附。
與外省督撫保題卓薦。
業經定有其人。
始發交兩司補詳者何異。
不特相率為僞。
甚至通同一氣。
徇情作弊。
何不可為。
殊非公明甄錄之道。
況如此辦理。
即設正副考官足矣。
又安用同考官為耶。
向來同考官閱卷時。
于指出疵颣處所。
僅自登記。
不準于卷上批寫。
所以正副考官搜出取中後。
得以授意同考各官。
将其從前批壞之語掣去。
補用薦條遂爾泯然無迹。
此系曆來場中之弊。
朕今始知。
嗣後應令同考官于閱卷時即将詩文優劣。
所以薦與不薦之故均在卷内注明。
其正副考官。
于原中、暨搜出取中者。
亦應将取中之故。
批注卷上。
俱交磨勘官秉公覆閱具奏。
候朕親定。
庶得中者知其公。
不中者亦無可怨。
蓋人之衡鑒。
原不能毫厘無爽。
然于可上可下之卷。
一時不能鑒别。
尚屬事之所有。
若以佳者為劣。
及以劣者為佳。
非任意屈抑。
即屬有意營私。
是非颠倒。
一經磨勘。
或科道執其卷以糾參情弊顯然。
如弊在同考官。
則應治同考官之罪。
如弊在正副考官。
則應治正副考官之罪。
不得仍前随意附和。
徒滋外間橫議。
又據鐵保奏、此次取中之第二名。
即系王傑搜出。
第三名即系鐵保搜出。
更屬非是。
同考官共有十八人。
學問豈盡平庸。
其所取之卷。
又豈盡不如王傑鐵保所搜之卷。
乃必以正副考官二人所搜之卷。
拔置前茅。
若曰無弊。
其誰信之。
朕臨禦五十餘年。
辦理庶務。
無不兼聽并觀。
折衷至當。
從不膠執己見。
乃王傑鐵保于掄材大典。
不能虛衷商搉。
惟以師心自用。
無怪士子等之退有後言也。
朕若另派大臣。
将已中在後各卷。
通行覆閱。
互相比勘。
此内同考官薦中之卷。
恐未必竟無勝于第二第三名者。
若有較勝之卷。
而列置在後。
朕亦無難治王傑鐵保以不公之罪。
但此乃立例之始。
朕從來不為已甚。
是以不加深究。
總之落卷不搜。
則權在同考官。
弊窦易生。
自應準正副考官将落卷覆行搜閱。
以免遺珠。
但搜中之卷。
亦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