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以内班學士論俸升轉。
庶子、侍讀、侍講、洗馬、司業、作為其次應升。
學士缺出。
以内班庶子、侍讀、侍講、洗馬、司業、論俸拟定正陪。
引見補放。
其由外班通政司參議等員揀補之例。
請停止。
又中允、贊善、二缺。
向例定為外班。
均須試俸。
查庶子、侍讀、侍講等官。
均不試俸。
嗣後中允、贊善、應一體辦理。
再庶子以下。
外班借補内班之缺。
俟内班應升有人。
按數扣還。
一、旗員親老。
铨選到班時。
值外班扣除。
應歸即用班。
以京缺坐補。
仍先盡丁憂服滿人員铨選。
其因親老扣除。
所遺外缺。
即将其次人員升選。
如其次亦系親老。
并非頂選。
另将無親老者铨補。
一、佐雜教職等官。
凡系親老、服滿、病痊起用者。
不準捐免坐補原缺。
一、給執照限期。
在部貢監考職、肄業期滿、各館議叙謄錄、供事、于奉旨文到日。
限一月。
役滿書吏。
在京限一月。
在籍限兩月。
俱令本員親領。
一、吏員改籍、歸宗、複姓、更名等事。
均請停止。
得旨、所奏是。
依議。
○又奏、已革捕役。
止于酗酒鬥毆等事。
州縣印捕官。
照失于查察例。
降一級留任。
又差役私行拷逼緻死人犯。
地方官降二級調用。
毋庸查級議抵。
其餘案情較輕者。
準以加級紀錄抵銷。
得旨、所奏是。
依議。
○乙酉。
谕曰、刑部議覆、江蘇省拏獲鹽犯謝鴻儀等。
分别治罪一摺。
案内孫元梅、以監生窩頓私鹽。
至四千斤以上。
恃符庇匪。
未便因其系屬監生。
即得免其為奴。
應将該犯。
改發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等語。
所奏是。
已依議行矣。
該部議從重。
原系遵朕谕令改者。
向來監生犯事。
罪應發遣者。
例祇發往當差。
與平人為奴者不同。
定例本未允協。
監生捐銜者多。
即實是監生。
既名列成均。
理宜畏法自愛。
若以定例從寬。
辄敢恃符玩法。
較之無知愚民。
尤為不肖。
且既犯罪斥革。
即與平人無異。
豈得因其原屬監生。
即免為奴。
緻滋輕縱。
嗣後監生犯事。
有似此情節較重者。
俱照平人一律辦理。
至在籍候選之進士、舉人、及其餘舉貢生員。
皆屬身列衣冠。
名登黉序。
若能安分守法。
立品讀書。
為小民倡率。
原當加以體貌。
别于齊民。
倘恃符縱肆。
自蹈刑憲。
是即不知君子懷刑之義。
為士林所不齒。
免其加倍治罪。
已屬法外施仁。
複轉較平人從輕定拟。
何以明刑弼教。
嗣後進士舉貢生員等。
如祇系尋常過犯。
不過行止敗類者。
仍照舊例辦理。
若系黨惡窩匪。
卑污下賤者。
着俱照平人之例問拟。
以示懲儆。
○旌表守正捐軀廣東英德縣民龍士達妻鄧氏。
○丁亥。
上禦勤政殿聽政。
○遣官祭關帝廟。
○谕曰、朕啟銮後。
常青、着兼署吏部尚書。
金簡、着兼署戶部尚書。
○又谕曰、朕啟銮後。
步軍統領事務。
着金簡暫行兼署。
俟綿恩百日孝滿後。
仍交綿恩署理。
○又谕、鑲藍旗護軍等。
騎射生疎。
皆由該護軍統領斌甯、平日廢弛。
并不善為訓練之所緻。
斌甯、雖因另案。
由護軍統領降調。
此次若不交部察議。
仍覺幸免。
況訓練系伊專責。
咎尤難辭。
斌甯、仍着交該部察議。
卷之一千三百七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