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縣逃回煙瘴軍犯黃漢章、改名教讀。
經人首告。
差役梁姜、因缌麻表親。
通信緻犯潛逃。
梁姜系官役。
不得援親屬洩漏律減等。
請照應捕人故縱與囚同罪律。
發煙瘴充軍。
得旨、向來官役追捕罪人。
受财故縱者與囚同罪若并未得賄、祇系洩漏其事。
緻令罪人逃避者。
減罪人罪一等。
立法雖有區别。
但在官人役。
奉公緝捕罪人。
膽敢洩漏其事。
以緻該犯聞信遠揚。
有稽弋獲。
情節較重。
若因未經受财。
得以減罪人之罪一等。
則官司人役、無所儆懼。
縱囚之案。
必至日多。
嗣後除受财故縱者。
仍照律與囚同罪外。
其未經得賄。
潛通信息。
緻罪人逃避者。
若所縱之囚。
罪應斬絞即與同科。
未免多一死罪之條。
自應仍準減等問拟。
若所縱之囚。
系屬軍流以下等罪。
竟當與囚同科。
不準減等。
并着為例。
所有刑部核議廣東省差役梁姜一案。
即照此例辦理。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昨吉慶奏、上年被旱歉收之德州、平原等二十七州、縣、衛、于麥熟後先徵舊欠。
其應徵五十八年地丁錢糧。
緩至九月啟徵。
巳即批令準行矣。
本日據梁肯堂奏、保定省城。
于二月初五日、得雨深透等語。
京城初五日得雨三寸。
而保定同日渥被春膏。
并據永瑸奏、易州亦于初五日得雨六寸。
看來此次雨勢寬廣。
直隸地方諒可普沾。
麥收有望。
朕心深為欣慰。
但京南順德、廣平、大名、三府。
上年因旱歉收。
而河間、景州天津、為尤重。
雖已蠲赈并施新正複加恩降旨展赈。
但究恐民力不無拮據。
着将朱批吉慶摺。
鈔寄梁肯堂閱看。
并令該督将被旱各州縣。
有無應照吉慶所請。
酌量緩徵之處。
體察情形。
據實具奏。
以副朕轸念災區。
有加無已至意。
尋奏、保定、文安、大城、武清、寶坻、甯河、河間、任邱、景州、獻縣、交河、阜城、青縣、慶雲、鹽山、清苑、滿城、束鹿、望都、容城等二十州縣。
被災較重。
請照山東例。
麥熟後先徵舊欠。
本年地丁錢糧、及各項旗租。
緩至九月啟徵。
從之。
○壬申。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和郡王綿循行禮。
○上禦乾清門聽政。
○幸圓明園。
○以太常寺卿世魁、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長麟奏、正月初二、三及十三、四、等日。
密雨連綿。
入土深透等語。
江南與浙江、境壤毗連。
何以江蘇地方。
尚未據書麟等奏報得雨情形。
現在已屆麥苗長發之時。
正資膏雨滋培。
豈不知朕廑念雨旸。
無時或釋耶。
着傳谕書麟、奇豐額、将正月及本月初旬。
該省是否得有雨澤之處。
即行覆奏。
以慰廑注。
尋書麟奏、江南通省地方。
自正月中旬、至二月望前。
均渥被春膏。
麥豆長發。
糧價亦平。
得旨、奏遲了。
○又谕、據恒瑞奏、接奉停止恒秀往烏裡雅蘇台換伊谕旨一摺。
恒秀生母年老。
恒瑞甯不知之。
前接奉換伊谕旨時。
即應聲明。
經朕詢出降旨後。
始奏稱于心慊然。
殊非本意。
看來伊弟兄、素亦非真和好。
恒瑞系宗室卑幼。
國法家教。
俱應訓誡。
仍着傳旨嚴行申饬。
○甲戌。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軍機大臣曰、慶桂奏、行抵高郵途次。
接奉谕旨。
回赴浙江。
審辦石門縣吳清來、呈控該縣折漕一案。
現添派淮揚道谷廷珍。
同浙省原委文武各員。
押解福崧進京等語。
前因福崧罪無可逭。
已明降谕旨、令慶桂于何處接奉。
即于該處、會同各該督撫。
監視正法。
今慶桂既回浙江。
審辦控漕一案。
福崧交道員谷廷珍等解京。
諒此時已入山東境内。
但恐慶桂接奉将福崧正法谕旨。
又複拘泥轉回辦理。
饬令解員、在江南境内等候。
亦未可定。
着傳谕吉慶、奇豐額、如接奉此旨時。
福崧業已解至東境。
即着吉慶、迎往監視處斬。
如尚在江南境内。
即着奇豐額、趕赴前途監視。
并面向福崧、谕以伊兩任浙江巡撫。
受恩深重。
乃不知感激圖報。
任意乖張。
驕縱自大。
并妄思升擢。
若操守廉潔。
已失小心敬事之道。
況現經慶桂等、審明婪索多贓。
供證确鑿。
是自蹈重辟。
所有吳清來控告折漕一案。
未經批發。
尚其罪之至輕者。
今明正典刑。
還有何說。
令其登答。
一面具奏。
一面即将福崧遵旨正法。
以昭炯戒。
不必等候慶桂、緻有遲延。
将此由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