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嗣。
即行正法示儆。
其逸犯二名。
着該署督饬屬嚴拏務獲。
毋緻漏網稽誅。
将此谕令知之。
○辛卯。
谕軍機大臣曰、和琳奏查辦夾壩竊劫差員一摺。
據稱峨眉縣知縣王贊武。
委解察木多饷銀。
帶印出口。
事竣回省。
行至阿足石闆溝兩界地方。
突遇夾壩。
搶去騾頭行李。
并峨眉縣印一顆。
當即飛饬兼管之察木多遊擊烏勒公阿。
馳赴該處。
督同弁兵。
實力迅速查拏等語。
此案前據孫士毅奏到。
業經降旨。
令該署督派委鎮道督率附近汛弁兵丁。
實力緝拏務獲。
今據和琳等奏、乍公在察木多迤東。
土俗稱為惡八站。
其附近之夾壩溝一處。
通三暗巴。
向為夾壩出沒處所。
是該處地方。
番民刁悍。
實為奸薮。
必須随時督饬查拏。
方可使賊番斂迹。
今止有遊擊兼管。
恐不足以資彈壓。
應另派職分較大之員專管。
督率搜捕。
較為得力。
着該署督察看情形。
酌量妥辦。
至此案該縣印信被賊竊劫。
固由該縣疎虞。
賊番等未必知系差員。
故行竊劫印信。
但該員系奉公差往。
人從較多。
尚被搶竊。
則往來行旅。
自必更易受其擾害。
該處系出口通衢。
官民行走絡繹。
似此賊番乘機竊發。
殊有關系。
必須嚴行搜捕。
俾知斂戢。
若賊番搶竊官物。
尚不痛加懲創。
勢必盜風寖長。
無所顧忌。
更為行旅之害。
除俟福康安赴任時。
面為傳谕。
令其到任後。
務須督饬員弁。
實力搜捕。
淨盡根株。
共期肅清邊徼外。
此時孫士毅、更當責令派出之鎮道等。
迅速購線追蹤。
務将此案賊犯按名拏獲。
即行正法示儆。
現在和琳等已派領戴繃帶領番兵。
随同該遊擊一體偵緝。
亦當饬令上緊搜拏。
克期弋獲。
毋任漏網稽誅。
至成德曆任成都将軍提督。
今系駐藏大臣。
該處地方。
是其管轄。
現因更換進京。
經過該處。
見有此等夾壩肆竊。
自當留駐督率搜捕。
乃奏稱現有遊擊在彼。
自可了事。
未便徒事張皇。
緻駭物聽等語。
竟若置身事外。
未免存诿避之見。
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傳谕成德、如接奉此旨。
伊已進口。
此時賊番業已就獲。
即無庸轉回。
若成德尚未行過。
該處正在搜拏賊番。
即當留駐、督同嚴緝務獲。
毋得再有推卸。
緻幹咎戾。
○以西藏紮薩克輔國公諾爾布朋楚克子額琳沁朋楚克、襲爵。
○壬辰。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上詣安佑宮行禮。
○以故貴州定番州屬韋番司土官韋廷玉子繩祖、銅仁府屬平頭長官司楊光裔嫡堂叔祖政達、各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東光縣民王進才妻鄭氏。
○癸巳。
祭先蠶之神。
遣妃行禮。
○谕曰、十七阿哥業封貝勒。
理宜分府居住。
今伊府第将次修竣。
着交該處、所有應得款項。
即行查例辦理。
俟秋各工竣時。
選擇吉日移徙。
○又谕、據董椿奏、湖廣江西口岸。
向來不免堕銷缺額。
近年以來。
湖北鹽道保定、江西護鹽道衡齡、督饬認真。
官引得以暢銷等語。
保定現屆六年俸滿。
例應調取來京引見。
今該處鹾務。
正資調劑。
未便遽易生手。
保定、着再留任三年。
且不必送部引見以資駕輕就熟。
衡齡前于知府護理鹽道任内。
所報銷數不實。
部議降調。
今護篆數年。
辦理尚知奮勉。
着加恩賞還知府原銜。
仍令護理江西鹽道事務。
該員等當倍加感激。
實力妥辦。
以期官引源源暢銷。
毋得始勤終怠。
緻滋贻誤。
○又谕、據雅德奏、請将哈密印務處辦事防禦、及蒙古領催裁汰。
添設主事職銜一缺等語。
着照所請。
哈密印務處辦事防禦。
蒙古領催。
均着裁汰。
所添主事職銜一缺。
着筆帖式委署章京塔甯阿頂補。
○又谕、據伍彌烏遜奏、領隊大臣同福保病故。
所遺員缺。
請另補放等語。
伊犁協領吉星阿。
着賞給副都統職銜。
授為塔爾巴哈台領隊大臣。
吉星阿引見回任未久。
不必來京謝恩。
即由該處赴任。
○甲午。
谕曰、長麟等奏、駐劄海陵炮台把總陳耀祥。
向民人曾開華圖詐妄拏随帶兵丁放槍。
緻斃曾開昂、曾亞庇二命。
并槍傷曾懷造。
刃傷曾紹和一案。
審明圖詐屬實。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