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總陳耀祥、照光棍為首例拟斬立決。
放槍斃命之兵丁蔡勝雄、羅得漢、照為從例拟絞。
從重拟斬立決。
用刀傷人之兵丁陳亮、陳勝光、拟絞監候等因一摺。
此事大奇。
該督等所奏未免遲緩。
國家設兵所以衛民。
遇有匪徒搶劫。
擾害百姓之事。
該營弁方當率領兵丁。
幫同趕捕。
以期綏靖闾閻。
今把總陳耀祥。
因向民人曾開華索詐起見。
辄妄拏無辜。
所帶兵丁。
複敢聽從本官。
開放鳥槍。
擊打平民。
以緻二死二傷。
不法已極。
似此肆意妄行。
尚複何事不可為耶。
今該督等将陳耀祥、暨放槍斃命之兵丁蔡勝雄、羅得漢二犯。
皆拟斬立決。
所辦尚是。
陳亮、陳勝光二犯。
雖傷人未死。
拟絞監候。
并當入于本年秋審情實。
俾不法弁兵。
共知炯戒。
此案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
并着傳谕各督撫。
提鎮等。
轉饬各将弁。
于所轄弁兵。
平日務宜嚴加管束。
毋許滋生事端。
如再有似此營私藐法者。
不特将該弁兵立正刑誅。
其不能約束之督撫提鎮将備等。
亦當一并從重嚴處。
斷不寬貸。
○又谕、據畢沅等奏、襄陽縣巡檢衙署失火。
該巡檢蔣啟緒、将印搶出之後。
複冒火入室。
負母趨逃。
猝被煙迷倒地。
其妻子上前拉救。
亦一同燒斃等語。
該巡檢蔣啟緒、因衙署失火。
即将印信搶出。
複因救母情急。
冒火趨救。
以緻燒斃。
情殊可憫。
着加恩賞給銀一百兩。
交該巡檢家人等。
俾得料理歸籍。
其長子蔣福基、并着以巡檢即用。
以示體恤。
○乙未。
谕、據永慶等奏、請于江甯京口公費銀兩内每年動支一千一百餘兩。
以為養贍兩處孤寡之用等語。
所辦甚是。
早應如此辦理。
尚屬稍遲。
所有養贍江甯京口孤寡之處。
着即加恩俱照永慶等所奏。
每名各給賞銀一兩。
以示朕轸恤旗仆之意。
○丙申。
谕軍機大臣曰、彭廷棟奏、懇請赴京陛見一摺。
該省古州鎮總兵馬诏蛟。
于來京瞻觐後。
業已回任。
即日可抵滇省。
着傳谕彭廷棟、即将提督印篆。
交馬诏蛟署理。
于交代後。
再行起程。
來京陛見。
○又谕、據宜興等奏報二月盛京得雨一摺。
摺内所奏。
僅得雨一寸。
自屬未透。
現在糧價有無增長。
仍望雨澤與否。
均未據宜興奏及。
惟繕寫地方安靜。
無關緊要之語。
宜興等着傳旨申饬。
仍令将糧價有無增長。
及有無望雨情形。
據實奏聞。
不可稍有隐諱。
○豁免涼州莊浪滿營弁兵借支俸饷銀如例。
○丁酉谕、朕此次巡幸天津。
所有經過地方。
及天津阖府所屬。
本年應徵錢糧。
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
○又谕曰、哈當阿等奏、台灣民人。
前次被賊脅從者。
業奉恩旨概從寬宥。
此外尚有初曾為匪。
旋即畏法自新。
而台灣民風。
喜争健訟。
因其人曾經為匪。
多有呈請緝拏者。
若再行追論前非。
寘之重辟。
實覺情有可憫等語。
此等民人。
于前次賊勢滋蔓時。
力不能禦。
從而為匪。
究由被賊脅迫。
非有心從賊。
随同抗拒者可比。
既經悔罪畏法。
遷為良善。
若重論前非。
寘以重典。
既無以使之自新。
而台灣民情健訟。
或因此挾嫌告讦。
轉長刁風。
自應宥其既往。
量為寬貸。
嗣後拏獲此等人犯。
審明後。
如現在已為良善。
并無過犯。
即取具保結。
免予治罪。
如審明别項過犯。
惟當查明現犯實迹。
分别按律辦理。
概不必追問前經從賊之罪。
于曲宥之中。
仍寓創懲之道。
使前蹈重愆之徒。
益知争自濯磨。
勉為良善。
以示朕肆眚好生。
法外施仁至意。
○戊戌。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前因直隸節年遞欠。
為數較多。
業經降旨。
因災帶緩未完銀兩。
寬免十分之三。
此次巡幸天津。
已降旨将經過地方。
及天津阖府屬本年應徵錢糧。
蠲免十分之三。
茲朕巡方觀俗小民望幸情殷。
自應渥沛恩施。
所有經過地方之大興、宛平、東安、保定、涿州、新城、容城、雄縣、任邱、霸州、文安、大城、武清等州縣。
節年未完緩帶銀八萬三百六十九兩零。
着再加恩蠲免十分之四。
并将天津府屬。
節年積欠未完之緩帶徵地糧銀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兩零。
普行豁免。
俾跸路所經。
及海濱蔀屋。
益慶盈甯。
共安樂利。
以示省耕施惠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