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代等事。
并無緊要。
嗣後除奉旨署布按之人外。
其督撫奏委者。
若關系地方緊要、及所管事務。
查有弊端。
或有應行調劑事件。
準其專摺陳奏。
其餘不過尋常接收交代到任日期等事。
祇須呈報督撫。
咨部存案。
均毋庸專摺具奏。
以歸核實。
○軍機大臣議準、禦史陳昌齊奏、請定五城審案、及書役當差事宜。
一、巡城滿漢禦史。
承辦各案。
遇有同旗同籍者。
難保無瞻徇情弊。
請嗣後滿漢各員。
有應回避者。
會同别城滿漢禦史辦理。
均應回避者。
将原案移交别城。
一、五城額設書吏。
向系自備資斧。
較各衙門未免偏枯。
請于都察院衙門所得飯食銀兩。
量為撥給。
以資辦公。
一、五城捕役。
向系京畿、河南、山東道、及都察院經曆司、督催所、五處該管。
但充補後。
每月赴各處應卯。
每緻誤差。
應酌歸專管等語。
查五城甲捕等、惟都察院經曆司、暨山東道。
有督催比較之責。
應歸二處專管。
其餘概停應卯。
從之。
○禮部議覆、湖北學政初彭齡奏、凡商人呈請寄籍。
應令地方官詳查存案。
以杜冒占而息告讦等語。
查生童寄籍。
地方官應查明寄籍逾二十年。
田糧廬舍。
均已有據。
始準呈明入籍考試。
倘有妄行告讦者。
照例治罪。
若入籍之始。
先不呈明。
即将生童究辦。
不行詳查之該管官。
交部議處。
得旨、此等寄籍生童。
嗣後如有未經呈明入籍。
即寄籍已滿二十年例限、未經呈明、辄行冒考者。
一經發覺。
除照例斥革。
不準應試外。
并着咨明原籍地方。
亦不準其複在原籍考試。
俾跨考幸進之徒。
知查出後。
寄籍原籍。
均無進身之路。
庶各知自愛。
不敢複蹈前轍。
所有此次冒考之洪檀、即照此辦理。
餘依議。
○以正黃旗護軍統領巴特瑪、為正藍旗蒙古副都統。
○以故甘肅碾伯縣屬土司朱孫林子子貴、病休貴州龍裡縣屬大谷龍司土官宋昕子文龍、各襲職。
○巳酉。
上詣壽康宮行禮。
○谕曰、永慶等奏、京口演炮所用鐵子數目。
改定章程。
每年開銷一分等語。
永慶等所辦甚善。
尚屬留心。
永慶着賞給大緞二匹。
陽春保、着賞給大緞一匹。
以示鼓勵。
但摺内所稱、京口演炮。
系對江施放。
祇拾回炮子五分。
江甯之炮。
系在津子澗演放。
所放炮子。
全數拾回等語。
京口之炮。
何以必對江施放。
而不另尋寬闊之地施放耶。
将此着交永慶等、将京口演炮。
可否不必對江施放之處。
詳查定拟外。
再自初次演炮至今。
每年所用五分數目。
價銀若幹。
今如此改定。
每年節省若幹之處。
該衙門自有存記檔案。
着查明遇便奏聞。
○鴻胪寺奏、定例鴻胪寺額設鳴贊十四。
僅足應用。
遇給假事故。
差遣不敷。
請照太常寺額設學習贊禮郎例。
挑選鳴贊四員。
試用奏補。
得旨、如所議行。
○以廣東惠州協副将尚維勷、為廣西右江鎮總兵。
○庚戌。
谕軍機大臣曰、吳璥奏、劉之協另案關到扶溝。
旋被脫逃。
實堪痛恨。
穆和蔺、陳文緯、親往河以南分投督緝。
吳璥在河以北嚴密截拏等語。
劉之協、系與劉松倡複邪教要犯。
業經關到扶溝。
正可嚴加究辦。
何得任其乘間脫逃。
此皆該撫藩平日毫無整頓。
将庸闇無能之知縣劉清鼐、姑容在任。
疎縱怠懈所緻。
乃吳璥所奏、尚無愧悔之言。
豈以緝拏人犯。
為巡撫臬司專責。
與伊無涉。
藩司統轄全省。
不但職司出納。
一切察吏安民。
皆其分内之事。
劉之協等邪言惑衆。
蔓延數省。
為風俗之害。
凡在地方官吏。
皆應留心訪拏。
況所屬州縣内、庸闇無能有如劉清鼐者。
該藩司何以并不早行詳揭。
一任其因循贻誤。
所謂察吏者安在。
吳璥系吳嗣爵之子。
朕見其略曉河工。
人較明白。
由道員屢次升擢。
不久用至藩司。
不料其不知感激。
辜負朕恩。
一至于此。
着傳旨嚴行申饬。
前已降旨将伊摘去頂戴。
緝犯自贖。
着再傳谕該藩司。
務宜督率所屬。
上緊将劉之協躧緝速獲。
尚可稍減重咎。
若再不知愧勉。
仍前玩誤。
斷不能仰邀寬貸也。
○又谕、據奇豐額覆奏、本年被災之處。
歉收各戶。
請酌借兩月口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