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悉奏明。
殊屬含混。
着再傳旨申饬。
并将該省得雪六寸地方。
是否即時消化。
麥苗不緻凍壓。
及閏二月得雨澤之處。
另行查明據實具奏。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山陽縣民徐錦剛妹徐氏。
○是日、駐跸黃新莊行宮。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楚省被難民苗。
既經畢沅等妥為安頓。
其壯健丁男。
自當招募團練。
依台灣義民之例。
用示獎勵。
該民苗等、踴躍争先。
藉資防堵。
可期得力。
其各寨熟苗。
被脅聽從者固多。
而安分良苗、被其侵掠者亦複不少。
勢難一律殲除。
畢沅等出示曉谕。
設法招徕。
俾其效命前驅。
離散餘黨。
辦理正當其時。
惟是逆苗等肆行不法。
恃衆鸱張。
其夥黨甚多。
良莠不一。
現當行軍緊要之時。
自不得不權宜招撫。
以苗攻苗。
将來事定後。
仍須留心查察。
如果實在出力自效。
奮勇殺賊。
自應酌為獎賞。
俾其安居複業。
倘有陽為歸順。
心懷叵測者。
必須加意防範。
分别辦理。
此事着福康安、和琳、于剿捕告竣後。
務須熟籌妥辦。
以期綏靖苗疆。
又張廷仲所請殺賊自效。
諒系實情。
畢沅等令其分投募集鄉兵。
奮勇殺賊。
于剿苗事務。
亦屬有益。
将來張廷仲父子、如果能剿殺逆苗。
擒獻賊首。
不妨奏明賞給頂戴。
量加鼓勵。
即或以張廷仲究難深信。
可于事竣後送京。
另行安插。
以杜後患。
再福甯等因在鎮筸日久。
毫無展布。
今見德楞泰到彼。
欲思抽撥兵丁。
攻打接仗。
以為塞責之計。
但福甯等既因兵力未齊。
不通進取。
若輕于嘗試。
未能大加剿殺。
使賊匪等見欽差到彼。
亦未能大振兵威。
轉啟其輕視之心。
自莫若養精蓄銳。
俟福康安、和琳、前抵楚境。
會合攻擊。
可期一鼓集事。
○是日、駐跸半壁店行宮。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康安奏、于殺散嗅腦賊匪後。
即乘兵威勝勢。
攻克石城。
并連夜進兵。
将旁路後路苗寨岩洞賊匪。
悉行焚燒痛剿。
盡數殲除。
實屬可嘉。
特解小荷包一個以賜。
用昭優眷。
黔楚苗匪。
經此番痛加剿殺。
自已望風膽落。
其松桃屯聚之賊。
無難即日殲除。
而秀山一帶。
經和琳屢次剿殺之後。
又有孫士毅等在彼督兵堵截。
賊匪見貴州剿殺利害。
四川堵捕綦嚴。
隙無可乘。
因知湖南兵力單弱。
祇知自守。
是以思赴保靖永綏一帶。
冀圖搶占城市。
為負嵎招緻地步。
福甯等在鎮筸。
難以望其直前進取。
福康安、和琳、久經曆練。
屢着勞績。
實為天賜成功。
伊二人速将松桃賊匪剿淨。
後路肅清。
兩處會合。
同赴楚境。
并力攻剿。
以期一鼓集事。
其荊州滿兵。
于登山陟嶺。
本非所長。
停其調派。
所見亦是。
至各苗寨中。
雖有悔懼投出者。
究非可信。
諒福康安自能料理妥協。
斷不為所誘惑。
惟拏獲賊匪隴久生。
據供、石柳鄧與石三保。
系屬叔侄。
并自稱為吳三桂之後。
思複稱王。
以資号召。
雖系捏詞煽惑。
但似此狂悖不法。
必須将首惡石柳鄧、石三保、吳隴登等數人。
按名擒獲。
盡法懲治。
此等首惡重犯。
若俱行解京。
則該處苗衆。
未經目擊該犯等備受極刑。
轉不能觸目警心。
共知畏懼。
福康安應将首惡解京刑訊。
其餘同惡之犯。
竟當留于該處正法。
以彰國憲而快人心。
俾各苗民鹹知畏懼。
可以永靖苗疆。
和琳抵秀山後。
因苗民在晏農屯聚。
即帶領現到之兵。
督率将弁。
前往剿殺。
殲斃賊匪甚多。
焚毀賊寨。
亦屬可嘉。
據稱、得有漢屯二千餘名兵力。
即當将附近賊匪。
悉力殲除。
打通道路。
與福康安會合進剿。
并經飛催屯番兵丁。
星馳前進。
此時想已陸續到齊。
和琳已将秀山賊匪剿散。
廓清後路。
與福康安會合一處。
進臨楚境。
聲威壯盛。
自可勢如破竹。
又據福甯奏、劉君輔前赴保靖應援。
該提督惟當勉力為之。
毋稍疎虞。
看來楚省逆苗。
尚在鸱張。
福甯等僅能自守。
惟當悉力防堵。
一俟福康安和琳抵楚。
同德楞泰等帶領官兵。
并力夾攻。
以期迅速蒇事。
○又谕、此次黔蜀邊界各處苗匪。
負嵎抗拒。
經我兵痛加殲殺。
連次克捷。
因福康安、和琳、督率有方。
而官兵攻堅陟險。
無不踴躍争先。
奮勇甚屬可嘉。
所有貴州、四川、于嗅腦晏農等處、出力奮勉兵丁。
俱着查明。
各加恩賞給一月錢糧。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