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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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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如今之簾引,雖有假手,不可代書,若铨試之弊,則又甚矣,雖他人代書可也,省試猶可,況铨試乎承平時,假手者用薄紙書所為文,揉成團,名曰“紙球”,公然貨賣,亦由朝廷施刑浸寬故也。

     五代時,尉職以軍校為之,大為民患。

    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诏:“諸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俸與主簿同。

    ”始令初賜第人為之,從趙普之請也。

     國初,選人有服绯紫,或加階至大夫,故人以為榮,雖老于選調不悔。

    乾德二年六月庚寅,中書詳定陶等議: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事判官(今從事郎),三考加将仕郎,試秘書省校書郎。

    留守兩府節度推官(今文林郎),三考加承奉郎,試大理評事。

    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今儒林郎),二考加宣德郎,依前試大理評事兼監察禦史。

    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今承直郎),一考加朝散大夫,試大理司直,依前監察禦史,又轉而為諸府少尹,申奏加檢校官或加憲銜。

    觀察判官以上服绯,又十五年服紫,但不佩魚,謂之“階绯”、“階紫”,非有勞績而曆任無過失者,并不改官,故改官之法亦優。

     舊制,借绯、借紫皆不佩魚。

    王诏為刑部侍郎,上奏雲:“與胥吏無别,非所以示觀瞻,乞與賜服人同佩魚。

    ”從之。

    然既許其佩魚袋,則當改其銜為借紫金魚袋、借绯魚袋,今尚仍舊銜,此有司失于申明也。

    诏,化基之孫,舉元之子,終工部尚書,享年七十九。

     舊制,縣尉捕盜無改官者。

    乾德六年三月庚寅诏:“尉逐賊被傷,全火,賜绯;三分之二者,減三選、加三階;五分之二者,減二選、加二階;三分之一者,減一選、加一階。

    縣令獲全火,升朝人,改服色。

    餘如尉賞。

    身死者,錄用的親子弟。

    ”又诏:“捕寇立定日限,已罹限外之責而終能獲賊者,與除其罰,不得書為勞績。

    ”賞罰非不重也,若遽令改官親民則過矣。

     今之司理參軍,五代之馬步軍都虞候判官也,以牙校為之,州鎮專殺,而司獄事者輕視人命。

    太祖皇帝開寶六年七月壬子,诏州府并置司寇參軍,以新及第《九經》、《五經》及選人資序相當者充。

    其後改為司理參軍。

     國初,進士尚仍唐舊制,每歲多不過二三十人。

    太平興國二年,太宗皇帝以郡縣阙官頗多,放進士幾五百人,比舊二十倍。

    正月己巳,宴新進士呂蒙正等于開寶寺,賜禦制詩二首。

     故事,唱第之後,醵錢于曲江為聞喜之飲。

    近代于名園佛廟,至是官為供帳,歲以為常。

    先是進士參選方解褐衣綠,是歲錫宴後五日癸酒,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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