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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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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不許服,太宗特新此钅誇,其品式無傳焉。

    其後球文笏頭、禦仙又出于太宗,特制以别貴賤。

    而荔枝反為禦仙之次,雖非從官特賜,皆許服。

    初品京官特賜帶者,即服紫矣。

    鞍辔之别,亦始于太宗時,太平興國七年正月,诏常參官銀裝鞍、絲縧,六品以下不得鬧裝,不得用刺繡金皮飾鞯。

    未仕者烏漆素鞍。

    則是一命以上皆可以銀裝鞍也。

    近歲惟郡太守猶存銀裝、絲縧之制,此外無敢用者。

    若烏漆則庶人通用,而鞍皮之巧,無所不至,其用素鞍者,鮮矣。

     國初仍唐舊制,有官者服皂袍,無官者白袍,庶人布袍,而紫惟施于朝服,非朝服而用紫者,有禁。

    然所謂紫者,乃赤紫,今所服紫謂之黑紫,以為妖,其禁尤嚴。

    故太平興國七年诏曰:“中外官并貢舉人或于绯、綠、白袍者,私自以紫于衣服者,禁之。

    止許白袍或皂袍。

    ”至端拱二年,忽诏士庶皆許服紫,所在不得禁止。

    而黑紫之禁,則申嚴于仁宗之時,今虜中之服,乃是國初申嚴之制,此理所不可曉也。

     太祖皇帝收藩鎮之權,雖大藩府不敢臣屬其下,使之拜伏于庭,而為小官者亦漸有陵慢其上之意。

    鹹平五年五月壬戍,知開封府寇準極陳其不可,乃诏開封府左右軍巡使、京官知司錄、諸曹參軍、知幾縣見知府并庭參設拜。

    自後諸州選人并拜于庭,故老泉上書亦嘗言之,不知此禮廢于何時。

     進士舊無免解之條,鹹平二年六月丙戌,诏貢舉應三舉人,并免取解。

    若三舉連中則是九年,三舉不連中則有二三十年者,不若限以十八年之為均平也。

    若四舉連中則亦罕有,不為濫矣。

     國初,士大夫往往久任,亦罕送迎,小官到罷,多芒屦策杖以行,婦女乘驢已為過矣。

    不幸丁憂解官,多流落不能歸。

    鹹平二年三月甲戌,诏川峽、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

    聖主端居九重而思慮至此,則從官遠方者,不至于畏憚而不敢往。

    祖宗仁厚之澤大抵如此。

    其後以川峽距京師不甚遠,至景德二年三月,複聽川峽官丁憂,惟長吏奏裁。

     尉職警盜,村鄉争鬥,憚經州縣者多投尉司,尉司因此置獄,拷掠之苦,往往非法。

    鹹平元年十月己醜,有诏申警,悉毀撤之,詞訴悉歸之縣。

    蓋後生初任,未曆民事,輕于用刑,縣令權輕不能制伏,民受其殃,此令一行,至今無敢犯者。

     铨曹吏人奸弊最甚,掌铨者雖聰明過人,皆不能出。

    真宗朝有以為言者。

    鹹平三年十二月丁未,诏選判司簿尉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

    所以重士大夫之選,其視待流外者,霄壤不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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