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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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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三歲郊祀,士大夫皆遷秩。

    真宗即位,孫何力陳其濫,乞罷遷秩之例,仍命有司考其殿最,臨軒黜陟,鹹平四年四月,方頒行。

    自後士大夫循轉頗艱。

     國初,進士科場尚寬,禮闱與州郡不異。

    景德二年七月甲戍,禮部貢院言:“舉人除書案外,不許将茶廚、蠟燭等入;除官韻外,不得懷挾書策,犯者扶出,殿一舉。

    ”其申嚴誠是也。

    而元豐貢院之火,死者甚衆,則是法不行也。

     又試場所問本經義疏,不過記出處而已,如呂申公試卷問:“子謂‘子産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謂四者何也”答曰:“對‘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養民也惠,其使人也義’,謹對。

    ”試卷不謄錄,而考官批于界行之上,能記則曰“通”,不記則曰“不”,十問之中四通,則合格矣。

    其誤記者,亦隻書曰“不”,而全不能記,答曰“對未審,謹對”。

    雖已封彌,而兼采譽望,猶在觀其字畫,可以占其為人,而士之應舉者,知勉于小學,亦所以誘人為善也。

    自謄錄之法行,而字畫之缪或假手于人者,肆行不忌,人才日益卑下矣。

    行卷之禮,人自激昂以求當路之知。

    其無文無行鄉闾所不齒,亦不敢妄意于科舉,使古意尚存,則如章子厚者,豈容其應進士舉乎 舊制,進士首選同唱第,人皆自備錢為鞍馬費,而京師遊手之民,亦自以鞍馬候于禁門外,雖号廷魁,與衆無以異也。

    大中祥符八年二月戊申,诏進士第一人,金吾司差七人導從,兩節前引,始與同列特異矣。

     進士考試差官屬之轉運使,惟許本路差官。

    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乙卯,诏本路阙人即報鄰路差。

     納粟補官,國初無。

    天禧元年四月,登州牟平縣學究鄭河,出粟五千六百石振饑,乞補弟巽。

    不從。

    晁迥、李維上言,乞特從之,以勸來者,豐稔即止。

    诏補三班借職(今承信郎)。

    自後援巽例以清者,皆從之。

    然州縣官不許接坐,止令庭參。

    熙甯元年八月,诏給将作監主簿、齋郎、助教牒,募民實粟于邊。

    此古人募民實粟塞下遺意也。

    因記淳熙間,诏以旱故募出粟拯民,二千石補初品官,而龍舒一郡應格者數人,郡以姓名來上,孝宗皇帝疑而不與,仲父軒山先生力谏,以為失信于人,恐自後歉歲無應募者,孝宗亟從之,已而應募者衆。

     舊制,朝臣、監司因事谪官,多為監當,雖在貶所,猶以前任舉官,言者以為無以示貶抑之意。

    天禧元年五月壬戍,始制因罪監當,不得舉官充知縣,朝臣不得舉本州幕職官。

    前朝貶谪雖重。

    叙用亦驟,未聞其黜免而置之閑地也。

    王安石一時私意,贻害無窮,罪不勝誅,國猶為其所誤,而況士大夫乎 國初,士大夫俸入甚微,簿、尉月給三貫五百七十而已,縣令不滿十千,而三分之二又複折支茶、鹽、酒等,所入能幾何。

    所幸物價甚廉,粗給妻孥,未至凍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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