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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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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丙戌,诏改考課京朝官院為審官院,考課幕職、州縣官院為考課院,而總謂之流内铨雲。

     唐有理匦使,五代以來無聞。

    太宗皇帝淳化三年五月辛亥,诏置理檢司,以錢若水領之。

    其後改曰登聞院,又置鼓于禁門外,以達下情,名曰鼓司。

    真宗景德四年五月戊申,诏改鼓司為登聞鼓院,登聞院為檢院,應上書人并詣鼓院,如本院不行,則詣檢院,以朝官判之。

    判院之名始于此。

     大理寺奏案,刑部審複,奏而行之,太宗皇帝慮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诋,特置審刑院于禁中,以李昌齡為之,中覆,下丞相必又以聞,始論決。

    淳化二年八月己卯,诏行之。

    謹重人命如此。

    自官制改,并歸刑部,不複有中覆矣。

     唐百官入閣有待制次對官。

    德宗興元中,日令常參官三兩人奏事。

    後唐天成中,廢待制次對官,五日一次内殿百官轉對,長興二年停。

    晉天福七年複。

    漢乾二年,陶奏罷之。

    淳化二年十一月丙申,太宗皇帝再複舊制,诏百官次對,每日兩次。

     諸州貢士,國初未有限制,來者日增。

    淳化三年正月丙午,太宗命諸道貢舉人悉入對崇政殿,凡萬七千三百人。

    時承平未久也,不知其後極盛之時,其數又幾倍也。

     世有惡少無賴之人,肆兇不逞,小則賭博,大則屠牛馬、銷銅錢,公行不忌。

    其輸錢無以償,則為穿窬,若黨類頗多,則為劫盜縱火,行奸殺人,不防其微,必為大患。

    淳化二年閏二月己醜,诏:“相聚蒲博,開櫃坊屠牛馬驢狗以食,私銷銅錢為器用,并令開封府嚴戒坊市捕之,犯者定行處斬,引匿不以聞與同罪。

    ”所以塞禍亂之源,驅斯民納之善也。

    其後刑名寝輕,而法不足以懲奸,犯之者衆。

    嘗怪近世士大夫,莅官視此三者為不急之務,知而不問者十嘗七八,因訴到官有不為受理者,是開盜賊之門也,毋乃不思之甚乎。

     皇朝以孝治天下,笃厚人倫,子之出繼他位者,得封贈其本生父母,此前所未聞也。

    李為宰相,上言:“臣叔父超,故任工部郎中、集賢殿學士,叔母謝氏,故陳留郡君,是臣本生父母,臣不報罔極之恩,為名教罪人。

    今郊祀覃恩,望與追榮。

    ”太宗皇帝嘉之,淳化四年二月乙醜,诏贈超為太子太師,謝氏鄭國太夫人。

    然此猶因有請而從之也。

    至真宗天禧元年八月辛未,诏文武升朝官,父不在,無嫡母、繼母者,許叙封本生父母。

    則四海之内均沾寵惠,雖于古禮違悖,亦忠厚之至也。

     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為之子者,非其親生,猶可不服,苟其所親生,而視之恝然,則非人類矣。

    張永德父穎,先娶馬氏,生永德,為穎所出。

    永德知鄧州,于州廨作二堂,左繼母劉氏居之,右馬氏居之,不敢以出母加于繼母。

    永德事二母如一人,無間言。

    時大臣母妻皆得入谒,劉氏存日,馬不敢同入禁中;劉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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