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故,無複彈壓之制,而“設法”之名不改,州縣間無一肯厘正之者,何耶
江南李主佞佛,度人為僧,不可數計。
太祖既下江南,重行沙汰,其數尚多。
太宗乃為之禁,至道元年六月己醜,诏:江南、兩浙、福建等處諸州,僧三百人歲度一人,尼百人歲度一人。
自昔歲度僧道惟試經,且因寺之大小立額,如進士應舉。
然雖奸猾多竄身其中,而庸蠢之甚者無所容。
自朝廷立價鬻度牒,而仆厮下流皆得為之,不勝其濫矣。
州長吏不親監決,中唐以來為然,遇引斷,皆牙校監決于門外。
太宗恤刑,慮有冤濫,至道元年六月己亥,诏諸州長吏,凡決徒罪,并須親臨。
因太常博士王扌犬有請也。
今州郡杖罪,悉委職幕官,而徒罪必自監決,帥府則以徒罪委通判。
聖朝謹嚴于用刑,蓋以人命為重也。
喪家命僧道誦經,設齋作醮作佛事,曰:“資冥福”也。
出葬用以導引,此何義耶至于铙钹,乃胡樂也,胡俗燕樂則擊之,而可用于喪柩乎世俗無知,至用鼓吹作樂,又何忍也開寶三年十月甲午,诏開封府禁止士庶之家喪葬不得用僧道威儀前引。
太平興國六年,又禁送葬不得用樂,庶人不得用方相頭。
今犯此禁者,所在皆是也。
祖宗于移風易俗留意如此,惜乎州縣間不能舉行之也!
江南李唐舊用鐵錢,蓋因韓熙載建議,以鐵錢六權銅錢四,然銅錢之價相去甚遠,不可強也。
江南末年,鐵錢十僅直銅錢一。
江南平,民間不肯行用,轉運使樊若水請廢之。
太平興國二年二月,诏官收民間鐵錢鑄為農器,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于是江南鐵錢盡矣。
然川蜀、陝西用之如故,川蜀每鐵錢一貫重二十五斤,銅錢一當十三,小民熔為器用,賣錢二千,于是官錢皆為小民盜銷,不可禁止。
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淩策請改鑄,每貫重十二斤,銅錢一當十,民間無钅丕銷之利,不複為矣。
慶曆初,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紅崖、虢州青水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大錢,一可當小錢三。
以之當十,民間趨利,盜鑄不已。
至八年,張方平、宋祁議,以為當更,乃诏改銅錢當十。
先是慶曆元年十一月,诏江、饒、池三州鑄鐵錢一百萬貫,助陝西經費,所積尤多,錢重民苦之,至是并罷鑄錢,其患方息。
舊制,命官鎖廳應舉,先于所屬選官考試所業,方聽取解至禮部。
程文纰缪勒停,不合格者贖銅,永不得應舉。
中格,庭對,唱第日仍降甲。
蓋期待任子者甚厚,非比寒士也,雖欲假手,其可得乎故當時由此塗出者,皆為文人。
仁宗欲開誘進之路,天聖四年六月辛未,诏免舉所業,下第人免責罰,仍許再應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