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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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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元年,複诏鎖廳人不合格除其罪,以試者尚少而申明之也。

    然自是任子心無所憚,雖實無才能者,亦求試矣。

     國朝故事,三元張燈。

    太祖乾德五年正月甲辰,诏曰:“上元張燈,舊止三夜,今朝廷無事,區宇安,方當年谷之豐登,宜縱士民之行樂,其令開封府更放十七、十八兩夜燈。

    ”後遂為例。

    太宗淳化元年六月丙午,诏罷中元、下元張燈。

    官雖廢之,而私家猶有私自張燈者。

    餘曩仕山陽,中元、下元酒務張燈賣酒,豈北方遺俗猶有存者耶。

     北俗,遇月三、七日不食酒肉,蓋重道教之故,而七夕改用六日。

    太平興國三年七月乙酉,诏曰:“七夕佳辰,近代多用六日,宜以七日為七夕,頒行天下。

    ”蓋方其改用六日之時,始于朝廷,故厘正之,自朝廷始。

     《月令》開冰獻羔在仲春之月。

    五季之亂,訛舛至用四月。

    淳化三年三月己未,诏改正之。

     祖宗留意民事,丁甯戒饬,雖州縣小官未嘗少怠。

    太平興國八年三月丁未,诏應京朝官受任于外,并州縣、幕職官朝辭,并于ト門宣旨戒勖,以其詞著之坐右。

    不知此制廢于何時。

    苟州縣小官亦蒙皇恩寵綏,決知自重,思所以稱上意,不敢自暴自棄矣。

    惜無能舉行之者也。

     承平時,阙多員少,士大夫注拟,必求須次者以自便。

    蓋王事鞅掌,久勞于外,乍還鄉裡,展掃墳墓,聚會親族,料理生産作業,勢使之然,甚而違年,繩以三尺,不能禁也。

    淳化二年正月己醜,诏京朝官厘務于外者,受诏後給假一月浣濯,所在州府以赴上日聞,違者有罪。

    其後進士既多,任子亦衆,故東坡進策有“一官三人共之”之說,以為居者一人,去者一人,而伺之者又一人。

    莅官之日少,閑居之日長,而士大夫至于冒法。

    況今一官而五六人共之耶。

     雍熙三年九月癸未,诏知州、通判、幕職、州縣官秩滿至京師,于法書内試問,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罰,所以關防檢察癃老、昏缪、疾病之人也。

    今知州到阙必須奏事,通判而下不複舉行,殊失祖宗謹重州縣,勤恤民瘼之意,豈非不才者,多惡其害己,而不欲舉行之乎。

     漢天子印符曰玺,後世因其名不改。

    國初,禦前之印、書诏之印、天子合同之印,其名不正。

    雍熙三年十月丙午,并改為“寶”,别鑄用之。

    皇五年,仁宗以奉宸庫有美玉,廣尺,厚半之,命制為“鎮國神寶”,宰臣龐籍篆文,劉沆書牌。

    哲宗元符元年,鹹陽民段義獻玉玺,雲:“紹聖三年,河南鄉修造家舍掘得之。

    ”色綠如藍,文曰“受命于天,既壽永昌。

    ”其背螭紐五盤。

    诏蔡京等議之,鹹以為真秦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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