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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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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仍舊為傳國玺。

    徽宗大觀元年,诏求美玉,制八寶以易六玺。

    十一月壬戌,诏曰:“永惟受命之符,宜有一代之制,而尚循秦舊六玺之用。

    自天申命,地不愛寶,獲金玉于異域,得妙工于編氓,八寶既成,無前比,可以來年正月朔日禦大慶殿恭受八寶。

    ”是舉恩數特厚。

    政和七年九月辛巳,又制“定命寶”,“範圍天地,幽贊神明,保合大和,萬壽無疆”為文,廣九寸,号九寶。

    二聖北狩,寶淪異域,高宗皇帝複制八寶,循大觀舊規也。

     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丁酉,值仁宗皇帝誕生之日,真宗皇帝喜甚,宰臣以下稱賀,宮中出包子以賜臣下,其中皆金珠也。

    是年仁宗方就學,天生聖人,得于夢兆,方五歲,聖質已異常人,故均福臣下者特異。

     真宗時,開封府洎京畿縣受納綿,多取出剩,訖事,悉掊其餘,均賜官吏,而官吏無厭,愈更多取,歲增不已。

    景德三年六月壬辰,诏悉蠲之,官吏所賜以官錢給其直。

     國初,吏人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恥為之,犯罪許用蔭贖,吏有所恃,敢于為奸。

    天聖七年三月乙醜,三司吏毋士安犯罪,用祖令孫蔭,诏特決之。

    仍诏今後吏人犯罪,并不用蔭。

    又诏吏人招募,責狀在身無蔭贖,方聽入役。

    苟吏可用蔭,則是士宦不如為吏也,誘不肖子弟為惡,莫此為甚,禁之,誠急務不可緩也。

     舊制,京朝官實曆知縣三任入同判,同判實曆三任入知州。

    天聖六年七月己亥,诏自今任内有五人同罪,奏舉減一任。

    同判後改為通判,至今因之。

    各以兩任四考關升。

     審官院定差知州、軍,并以資曆,不容超越,資曆當得,不容不與。

    天聖七年九月辛巳,诏審官院定差,并申中書,引上審視,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罷之。

    今都堂審察,其遺意也。

     國初,奏薦之制甚寬,不拘服屬遠近。

    天聖四年,始诏臣僚奏薦子弟須言服紀,不許奏無服之親,冒奏者不以赦原。

    其後,又以服屬之親疏為奏官之高下,可謂良法。

    乾興元年,仁宗皇帝登寶位,八月,令學士院試諸州進奉賀登位人:曾舉進士,試大理評事;曾舉諸科,試秘書省正字;餘試校書郎。

    不願試人,太廟齋郎,凡四等。

    試大理評事,元豐為假承事郎,今為通仕郎,出官從事郎。

    試秘書省正字,元豐為假承奉郎,今為登仕郎,出官迪功郎。

    太廟齋郎,元豐未改,今為将仕郎,出官亦迪功郎。

    其後例補将仕郎,惟宰執得登仕郎。

     大中祥符八年,仁宗封壽春郡王,以張士遜、崔遵度為友,講學之所為資善堂。

    此資善之名所由始也。

    自後元良就學所皆曰資善。

     五代諸侯跋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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