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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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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殺人,主家得自殺其奴仆。

    太祖建國,首禁臣下不得專殺。

    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诏,郡國斷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

    自後生殺之權,出于上矣。

    然主家猶擅黥奴仆之面,以快其忿毒。

    真宗鹹平六年五月,複诏士庶之家奴仆有犯,不得黥面。

    蓋重于戕人肌膚也。

    祖宗謹重用刑,苟可以施忠厚者,無所不用其至。

    如:诏太歲三元聖節,不決死罪,則淳化二年三月也;令衆人自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免,則天聖四年四月辛未诏也。

    列聖相承,莫敢不遵,此所以祈天永命欤。

     祖宗舊制,州郡公使庫錢酒,專饋士大夫入京往來與之官、罷任旅費。

    所饋之厚薄,随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

    此損有餘補不足,周急不繼富之意也。

    其講睦鄰之好,不過以酒相遺,彼此交易,複還公帑。

    苟私用之,則有刑矣。

    治平元年,知鳳翔府陳希亮自首,曾以鄰州公使酒私用,貶太常少卿,分司西京,乃申嚴其禁:公使酒相遺,不得私用,并入公帑。

    其後,祖無擇坐以公使酒三百小瓶遺親,故自直學士谪授散官安置,況他物乎。

    故先世所曆州郡,得鄰郡酒皆歸之公帑,換易答之,一瓶不敢自飲也。

     師、傅、保輔佐人主,其名甚重,非道尊德重,不可以居也。

    師,導之教訓;傅,傅其德義;保,保其身體。

    如周、召、畢公之于成王,可以當是名矣。

    漢之張禹、孔光辱莫甚焉,鄧禹其庶幾乎。

    後世以為階官而序進之,失其本旨矣。

    若皇子加官而冠以師、傅、保之稱,此何義也子雖賢而可為父之師、傅、保乎況有年方孩幼即加是官者,尤悖理矣。

    故英宗治平二年,禦史中丞賈黯力陳其非,四月丙午,诏止加三公,太尉、司徒、司空是也。

    自此名正言順,人無得而議。

    宣、政以後,至以師、傅、保加之宦豎,其悖理尤甚矣。

     選人改京朝官,憚于作縣,多曆閑慢,比折知縣資序。

    熙甯十年二月戊子,诏選人磨勘改京朝官,須入知縣,雖不拘常制,不得舉辟。

    近世此禁浸弛,凡改官人,有出身任教授,無出身任簽判,二考滿則赴部注破格通判矣。

    孝宗皇帝申嚴舊制,仍以三年為任,考第未足,或有過犯,不得注通判,至今尊行之。

     《禮經》,女子出适,以父母三年之喪,折而為二,舅姑、父母皆為期喪。

    太祖孝明皇後居昭憲太後之喪,齊衰三年。

    故乾德二年,判大理寺尹拙、少卿薛允中等奏:“三年之内,幾筵尚存,夫苫塊之中,婦被绮羅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同,乞令舅姑之喪,婦從其夫齊衰三年,于義為稱。

    ”十二月丁酉朔,诏從之。

    遂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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