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殺人,主家得自殺其奴仆。
太祖建國,首禁臣下不得專殺。
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诏,郡國斷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
自後生殺之權,出于上矣。
然主家猶擅黥奴仆之面,以快其忿毒。
真宗鹹平六年五月,複诏士庶之家奴仆有犯,不得黥面。
蓋重于戕人肌膚也。
祖宗謹重用刑,苟可以施忠厚者,無所不用其至。
如:诏太歲三元聖節,不決死罪,則淳化二年三月也;令衆人自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免,則天聖四年四月辛未诏也。
列聖相承,莫敢不遵,此所以祈天永命欤。
祖宗舊制,州郡公使庫錢酒,專饋士大夫入京往來與之官、罷任旅費。
所饋之厚薄,随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
此損有餘補不足,周急不繼富之意也。
其講睦鄰之好,不過以酒相遺,彼此交易,複還公帑。
苟私用之,則有刑矣。
治平元年,知鳳翔府陳希亮自首,曾以鄰州公使酒私用,貶太常少卿,分司西京,乃申嚴其禁:公使酒相遺,不得私用,并入公帑。
其後,祖無擇坐以公使酒三百小瓶遺親,故自直學士谪授散官安置,況他物乎。
故先世所曆州郡,得鄰郡酒皆歸之公帑,換易答之,一瓶不敢自飲也。
師、傅、保輔佐人主,其名甚重,非道尊德重,不可以居也。
師,導之教訓;傅,傅其德義;保,保其身體。
如周、召、畢公之于成王,可以當是名矣。
漢之張禹、孔光辱莫甚焉,鄧禹其庶幾乎。
後世以為階官而序進之,失其本旨矣。
若皇子加官而冠以師、傅、保之稱,此何義也子雖賢而可為父之師、傅、保乎況有年方孩幼即加是官者,尤悖理矣。
故英宗治平二年,禦史中丞賈黯力陳其非,四月丙午,诏止加三公,太尉、司徒、司空是也。
自此名正言順,人無得而議。
宣、政以後,至以師、傅、保加之宦豎,其悖理尤甚矣。
選人改京朝官,憚于作縣,多曆閑慢,比折知縣資序。
熙甯十年二月戊子,诏選人磨勘改京朝官,須入知縣,雖不拘常制,不得舉辟。
近世此禁浸弛,凡改官人,有出身任教授,無出身任簽判,二考滿則赴部注破格通判矣。
孝宗皇帝申嚴舊制,仍以三年為任,考第未足,或有過犯,不得注通判,至今尊行之。
《禮經》,女子出适,以父母三年之喪,折而為二,舅姑、父母皆為期喪。
太祖孝明皇後居昭憲太後之喪,齊衰三年。
故乾德二年,判大理寺尹拙、少卿薛允中等奏:“三年之内,幾筵尚存,夫苫塊之中,婦被绮羅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同,乞令舅姑之喪,婦從其夫齊衰三年,于義為稱。
”十二月丁酉朔,诏從之。
遂為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