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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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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初下,李後主朝京師,其群臣随才任使,公卿将相多為小官,惟任州縣官者仍舊。

    至于服色,例令服綠,不問官品高下,以示别于中國也。

     太宗淳化元年正月戊寅赦文:“應諸路僞授官,先賜绯人止令服綠,今并許仍舊。

    其先衣紫人,任常參官亦許仍舊。

    ”遂得與王朝官齒矣。

     楊萬頃殺張審素,審素二子皇、為父複仇殺萬頃,張九齡欲活之,李林甫必欲殺之,而二子竟伏大刑。

    蓋九齡君子,喜人為善,林甫小人,嫉人為善,好惡不同故也。

    苟其父罪當死,子不當報仇,父死不以罪,或非出上命,而為人所擠陷以死,可不報乎!審素之仇所當報也。

    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癸未,京兆府縣民甄婆兒,報母仇殺人,诏決杖遣之。

    惜乎皇、之不遇聖時明主也! 歐陽修少孤,其叔父教之學,既貴,乞以一官回贈,以報其德。

    诏從之。

    乃自員外郎贈郎中。

    後世以為美談,不知又有先于修者,王曾為參知政事,改葬叔太子中舍宗元、叔母嚴氏,自言幼孤,叔父母育之。

    诏贈宗元工部員外郎,嚴氏懷仁縣太君。

     李遵勖本名勖,崇矩之孫,繼昌之子,真宗朝尚長公主,禦筆增為遵勖,升為崇矩之子,繼昌之弟。

    自此為例,實亂人倫。

    治平四年二月,神宗皇帝手诏,述英宗治命,應公主出降,其夫不得升同父行。

    蓋英宗久欲厘王,以病未果出命,故神宗以遺命行,可謂善述人之事矣。

     士大夫治小民之獄者,縱小民妄訴,雖虛妄灼然,亦不反坐,甚而聽其蓦越,幾于摟攬生事矣。

    曾不思善良之民,畏官府如虎狼,甘受屈抑,不敢理雪。

    而奸猾之民,以恐脅把持為生,與吏囊橐,視官府如私家,肆行不忌。

    士大夫堕其計中,為其所困,殊不自覺,良可歎也。

    太祖皇帝乾德二年正月己巳,诏應論訴人不得蓦越陳狀,違者科罪。

    開基創業之初,首念及此,慮為善良害也。

    真宗鹹平元年七月,诏所訴虛妄,好持人短長,為鄉裡害者,再犯,徒;三犯,杖訖,械送軍頭引見司。

    苟能舉而行之,庶幾妄訴者息矣。

     舊制,期喪百日内妨試,尊卑長幼同。

    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試,洎中選,被人論訴,不免坐罪。

    天禧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學士承旨晁回上言:“諸州士人以期制妨試,奔湊京毂,請自今卑幼期服,不妨取解。

    ”诏從之。

    自後冒哀求試者寡矣。

    大凡人家尊長期喪,多年高者,卑幼期喪,多年幼者,免避卑幼,則妨試亦鮮。

     國初,宗室尚少,隸宗正等。

    仁宗景三年,以宗室衆多,特置大宗正司,以皇兄甯江軍節度使允讓知大宗正事。

    仍诏自今于祖宗後各擇一人為之,尚賢而不以齒。

    糾正違失。

    凡宗室奏陳,先委詳酌而後聞,不得專達。

    其後又以宗室出居外州,于西京置西外宗正司,南京置南外宗正司矣。

     今州縣義倉米,始于仁宗時。

    始集賢校理王琪,嘗于景中陳請,乞每正稅二鬥,别輸一升,領于轉運使,遇水旱振給。

    有司會議,不同而止。

    慶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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