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四年八月,诏改端明殿學士為延康殿學士,改樞密直學士為述古殿學士,恩數品秩并依舊。
中興以後,端明複舊,而述古與樞密直皆廢矣。
大夫之稱亞于卿,而郎官上應列宿,文臣以為階官宜也,況其來自古,初非創意立名,故神宗正官名遠考古制,以大夫、郎易職事,舊稱為寄祿官。
若武臣橫行、正副使之稱,與承制、崇班、供奉、侍禁、奉職、借職、差使、借差,非名之不正也,政和乃悉易以大夫、郎之稱,此豈被堅執銳馳驟弓馬者之所宜稱乎橫行以十二階易十二階猶之可也,正、副使各十九階并以八階易之,無乃輕亵名器之甚乎昔之超轉,猶作九資,則是副使四十五年可轉不過四資,是減四十五年為十六年矣。
祖宗多為武臣等級,責其邊功,非有奇功殊勳,無因超越,故文臣正郎、員郎各止于三轉,而武臣正使、副使必各九轉。
聖君宏模一旦壞于建議之臣,使良法美意掃地無遺,最甚者,稱謂不顧義理所在,若文武官名一依元豐之制,則人無得而議矣。
紹聖二年三月,監察禦史常安民言:乞考祖宗用人之制,修立權侍郎遷進法。
诏三省議之。
章因奏:“乞自起居郎、舍人、侍禦史帶修撰除者,滿三年取旨;自七寺卿、國子祭酒、太常少卿、秘書少監、直龍圖閣除者,滿二年取旨;除修撰與外任職事修舉者,再留二年取旨;除正與外任、除待制,即才能為衆所推,績效顯著,朝廷特拔擢者,不拘此令。
”诏從之。
且天子侍從之臣,非有才能績效而可冒居之乎信如其言,殆始铨部注拟常調計資曆歲月者之為也。
是時雖出此令,卒莫能行,章之意,蓋欲假此令以扼異己之人,而不次超越者,則曰人主特拔擢也,豈不愚哉!
慶曆二年,富弼乞罷殿試,止令尚書禮部奏名,次第唱名,蓋以廷試惟用詩賦,士子多僥幸故也。
王堯臣、梁适皆狀元及第,以為譏己。
正月辛巳,方從弼之請,癸未,遽從堯臣、适之請,複舊制。
慶曆元年十一月,郊祀赦文:“功臣不限品數,賜私門立戟,文武臣僚許立家廟,已賜門戟,給官地修建。
”此循唐制也。
故有兄弟同居而各置門以列戟者,想是時必有立戟之人,特近代此制不舉,無能舉舊事以言者,若家廟則終不能行。
至皇二年十二月甲申朔,複頒三品以上家廟之制。
從宋庠之請也。
然一時議者欲令立廟之子孫襲其封爵,世降一等,自國公而至封男凡五世,而封爵之卑者僅一二世。
或又疑襲封公爵,惟三恪、先聖之後有之,此制一行,數世之後必多。
又子孫或初命卑官,不應襲公侯之爵。
議終不決,竟泥不行,是不詳考前代之制也,君子惜之。
國朝,自真宗時法令浸寬,臣僚或以恩澤及所轉官為子孫乞賜科名,則召試而授之;或乞親屬升陟,注超越差遣,自小官即為通判、知州;其降官、降差遣,亦援此陳乞叙複。
大抵皆公卿大臣牽于人情而不可拒者,積日累月,不可數計。
慶曆四年正月丙戌,诏并禁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