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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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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陳乞。

     令縣邑門樓,皆曰“敕書樓”。

    淳化二年六月癸未,诏曰:“近降制敕,決遣頗多,或有厘革刑名,申明制度,多所散失,無以講求,論報逾期,有傷和氣。

    自今州府監縣應所受诏敕,并藏敕書樓,鹹著于籍,受代批書、印紙、曆子,違者論罪。

    ”則是敕書樓州縣皆有之也,今州郡不聞有敕書樓矣。

     唐有王《會圖》,皇朝亦有《四夷述職圖》。

    大中祥符八年九月,直史館張複上言:“乞纂朝貢諸國衣冠,畫其形狀,錄其風俗,以備史官廣記。

    ”從之。

    是時外夷來朝者,惟有高麗、西夏、注辇、占城、三佛齊、蒙國、達靼、女真而已,不若唐之盛也。

     國初,進奏官循五季舊例,例官至禦史大夫。

    諸國既平,天下一統,諸州各置進奏官,專達京師,多至百數,混于皂隸,不複齒于衣冠之列。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三月戊辰,诏諸州進奏官十年以上,補三班奉職,每遇郊祀叙補五人,迄今為例。

     種放有别墅在終南山,聚徒講學,性嗜酒,種秫自釀,林泉之景頗為幽勝。

    真宗聞之,欲幸其家而不果。

    鹹平六年,遣使畫圖以進,六月己未,召輔臣觀于龍圖閣,再三褒美。

    放父翊嘗為吏部令史,出官為長安簿。

    放幼好學,長以古道自任,奉母隐居于終南山之豹林谷,自稱“退士”,作《退士說》數千字。

    又号雲溪醉叟。

    太宗朝屢召不起,張齊賢薦其節行可厲風俗,真宗複遣中使召之,起為左司谏、谏議大夫、給事中。

    力請還山。

    從祀東封,拜工部侍郎。

    終身不娶,既卒,朝廷錄其侄世雍為同學究出身。

     唐人重于避諱,國初此風尚在,劉溫叟以父名嶽,終身不聽樂,部曲避監臨家諱尤甚。

    太宗雍熙二年六月辛醜,诏:“内外臣僚,三代名諱止可行于己。

    州縣長吏不得出家諱。

    新授官職有家諱者,除三省、禦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許準敕上言,餘不在改請之限。

    ”然法令明載,官稱犯高曾祖父諱,冒居者有罪,則是與此诏相反也。

    豈非此诏既行之後,人無廉恥,習以成風,故又從而禁之耶。

     民間訴水旱,舊無限制,或秋而訴夏旱,或冬而訴秋旱,往往于收割之後,欺罔官吏,無從核實,拒之則不可,聽之則難信。

    故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丁酉,诏荊湖、江淮、二浙、四川、嶺南管内州縣訴水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為限。

    自此遂為定制。

     國初,州郡官屬,皆長吏自行奏辟,姓名未聞于朝,已先莅職,洎至命下,則已莅月日皆為考任,大抵皆其宗族親戚也。

    太宗雍熙四年八月乙未,诏曰:“諸處奏薦,多是親黨,既傷公道,徒啟亻幸門,今後如有員阙處,當以狀聞。

    ”自後奏辟不敢私于親戚,或犯此令者,人得而指レ之,稍知所畏忌矣。

     唐制,乘驿者給銀牌。

    五代庶事草創,但樞密院給牒。

    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僞作牒,乘驿謀反,禽捕伏誅。

    六月戊午,诏複舊制,應乘驿者并給銀牌。

    中興以後,此制不複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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