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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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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複紛纭,殊失尊嚴之體。

    景元年三月丙子,诏進士題具書史所出,禦藥院印給,士人不許上請。

    自後進士各伏其位,不敢複至殿庭。

     國朝待遇士大夫甚厚,皆前代所元。

    天聖五年,诏臣僚薨卒,當賜谥,而本家不陳乞者,令有司舉行。

    又兄弟同在朝者,令連狀封贈。

    此推恩泉壤,澤及幽冥也。

    九年十二月癸醜,诏流内铨,選人父母年八十以上,權聽注近官。

    此教人以孝,且厚風俗也。

    康定元年六月壬子,诏臣僚之官罷任,所過山險去處,差軍士防送,無過送迎人之半。

    此闵其道路羁旅,恐不得其所也。

    仁宗施恩于臣下者如此,可謂仁矣。

    先是,鹹平六年,真宗诏命官遷谪嶺南亡殁者,并許歸葬,官給缗錢,如親屬年幼,差牙校部送至其家。

    蓋其人雖犯罪,而其死則可闵,威以懲其罪,恩以恤其死,施于死者猶爾,況生者乎施于有罪者猶爾,況無罪者乎仁宗可謂能弘家法矣。

     宗室年五歲則官為廪給,此祖宗舊法也。

    皇二年,判大宗正事允讓請自三歲廪給。

    仁宗以太過,三月甲辰,诏宗室三歲以上,官為給食。

    今又複以五歲為限矣。

     西京學校,舊為河南府學。

    景元年,诏改為西京國子監,以為優賢之所。

     商稅之任,今付之初官小使臣,或流外校尉、副尉,州郡縣令亦鄙賤之。

    曾不思客旅往來,鄉民入市,動遭竭澤,又複營私,掩為己有,害民有甚焉者。

    真宗景德二年三月癸未,诏商稅三萬貫以上,選親民官監給,通判添支。

    所以重譏征之寄。

    近時理親民資序為監當者,未之聞也,往往以為浼己,不肯亵就矣。

    然朝廷以場務之寄,責之長貳、縣令,知監當之難于其人也。

    故康定元年六月壬子,诏:“天下州縣課利場務,十分虧五厘以下,知州、通判、縣令罰俸一月;一分以下,兩月;二分降差遣。

    增二分,升陟差遣。

    ”賞罰不及于監當,有深旨矣。

     大中祥符四年十二月己未,越州言會稽縣民裘承詢同居十九世,家無異爨,诏旌表其門闾。

    屈指今二百三十六年矣,其号義門如故也。

    餘堂至其村,故聽事猶在,族人雖異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為長,有事取決,則坐于聽事。

    有竹亦世相授矣,族長欲撻有罪者,則用之。

    歲時會拜,同族鹹在,至今免役,不知十九世而下,今又有幾世也。

    餘嘗思之,裘氏力農,無為士大夫者,所以能久聚而不散,苟有驟貴超顯之人,則有非族長所能令者。

    況貴賤殊塗,炎涼異趣,父兄雖守之,子孫亦變之,義者将為不義矣。

    裘氏雖無顯者,子孫世守其業,猶為大族,勝于乍盛乍衰者多矣。

    天之裘氏者,豈不甚厚乎 國初,進士詞賦押韻,不拘平仄次序。

    太平興國三年九月,始诏進士律賦,平仄次第用韻。

    而考官所出官韻,必用四平四仄,詞賦自此整齊,讀之铿锵可聽矣。

     司天監官自挈壺正轉保章正,靈台郎直長、局丞至冬官正,僅五遷爾。

    舊制五年一轉,或謂較之武臣洎醫官則太優,欲增其等級。

    慶曆五年六月乙卯朔,诏自保章正至五官正,十年一遷官。

    雖循轉甚遲,然比承信郎轉至武翼郎,猶為優矣。

     承平時,溫州、鼎州、廣州皆貢柑子,尚方多不過千,少或百數。

    其後州郡苞苴權要,負擔者絡繹,又以易腐多其數,以備揀擇,重為人害。

    天聖六年四月庚戌,诏三州不得以貢餘為名饷遺近臣,犯者有罰。

    然終不能禁也。

    今惟溫有歲貢歲饋,鼎、廣不複有之矣。

     五季日尋幹戈,其于軍卒,尤先激勵,凡軍頭非有戰功,皆号伴飯指揮使。

    皇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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