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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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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邊境無虞,伴飯者衆,乃诏以處有罪者。

    凡為此職,人皆望而知其犯罪也。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改軍頭伴飯指揮使為散指揮使。

    然自此人不複以為恥,而激勵之權微矣。

     皇朝初下江南,置水路、陸路發運二使,運江南之粟以贍京師。

    其後以陸路不便,悉從水路。

    雍熙四年四月己亥,诏合水路、陸路發運為一路,以王繼升掌之,董俨為同掌,自此迄于宣和不改。

     國初,進士期集,以甲次高下率錢刊小錄、事遊燕,或富而名次卑,所出無幾,或貧而名次高,至于假丐,熙甯六年三月庚申,诏賜進士乃第錢三千缗,諸科七百缗,為期集費。

    一時歆豔,以為盛事。

    次舉熙甯九年三月戊寅,練亨甫奏罷期集錢,止賜錢造小錄,及第五百千,諸科二百千,而遊燕之費複率錢為之。

    至元三年三月甲戌,诏複增進士錢百萬、酒五百壺為期集費。

    相仍至今,定為千七百缗。

    而局中凡所率錢,皆以小錄為名,而同年得與燕集者無幾。

    又為職事者,日叨飲食,所得小錄、題名紙劄裝潢皆精緻,不費一金。

    其不與職事者,出錢而所得絕不佳,不沾杯勺,無乃太不均乎 元豐四年二月乙卯,诏東南團練諸軍為十三将。

    蓋太祖皇帝初下江南,慮人心未一,分禁旅以戍之,歲月浸久,與州郡之兵無别故也。

    淮東第一,淮西第二,浙西第三,浙東第四,江東第五,江西第六,湖北第七,湖南第八,全邵永第九,準備廣州應援,福建第十,廣東第十一,桂州(今靜江府)第十二,邕州第十三。

    廪給特厚,與禁衛比。

    若江上諸軍,乃諸郡兵額,因勤王入援,失其土地,故以駐劄名之,其廪給與将兵不同,況州郡之兵乎。

     僧道度牒,每歲試補刊印闆,用紙摹印。

    新法既行,獻議者立價出賣,每牒一紙,為價百三十千,然猶歲立為定額,不得過數。

    熙甯元年七月,始出賣于民間,初歲不過三四千人,至元豐六年,限以萬數。

    而夔州轉運司增價至三百千,以次減為百九十千。

    建中靖國元年,增至二百二十千。

    大觀四年,歲賣三萬餘紙,新舊積壓,民間折價至九十千。

    朝廷病其濫,住賣三年,仍追在京民間者毀抹,諸路民間聞之,一時争折價急售,至二十千一紙,而富家停榻,漸增至百餘貫。

    有司以聞,遂诏已降度牒,量增價直,别給公據,以俟書填。

    六年,又诏改用绫紙,依将仕郎、校尉例。

    宣和七年,以天下僧道逾百萬數,遂诏住給五年。

    繼更兵火,廢格不行。

    南渡以後,再立新法,度牒自六十千增至百千。

    淳熙初,增至三百千,又增為五百千,又增為七百千。

    然朝廷謹重愛惜,不輕出賣,往往持錢入行都,多方經營而後得之。

    後又著為停榻之令,許客人增百千興販,又增作八百千。

    近歲給降轉多,州郡至減價以求售矣。

     至和元年二月乙未,因大雨雪,诏天下長吏詳酌公私房錢,與放三日,非遇大雨雪,不許蠲放,仍每歲不得過三次。

    是時天下承平百餘年矣,仁宗皇帝凝神穆清,而念慮及于細微,真聖主也。

     國初,凡事草創,學校教養未甚加意。

    皇三年七月壬子,诏太學生舊制二百人,如不足止百人為限。

    其簡如此。

    元豐二年十二月乙巳,神宗始命畢仲衍、蔡京、範镗、張ロ詳定,于太學創八十齋,三十人為額,通計二千四百人,内上舍生百人,内舍生三百人,外舍生二千人。

    崇甯元年,徽宗創立辟雍,增生徒共三千八百人。

    内上舍生二百人,内舍生六百人,教養于太學;外舍生三千人,教養于辟雍。

    廢太學自訟齋,太學之不率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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