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令地方官多方安插,以銷反側。
違者重治之。
以賊之老窟在秦趙故也。
然亦無可奈何之計,豈勝算哉(六月十四筆)。
十月命采平陽鳳翔諸礦以儲國用。
自昔大猷之世,未聞采礦以足用者。
至于搜括助馬等事,無非言利小人,逢君所欲,不顧贻禍宗社生民。
然則思廟之體仁,其猶宋神宗之安石欤!
楊爾銘救史可法(桐城人述)
流寇犯安桐等處,安廬道史可法,率衆出禦,距桐城三十餘裡,被圍于鹿耳城,甚危,可法謂麾下曰:事急矣,吾稔知桐城楊令,年少而才,得彼赴救,圍始可解。
誰敢馳書者?一将願往。
遂潰圍出,夜半叩城缒入,出書白楊。
且曰:坐候天明,大事去矣。
然時既倥亟,而士卒複寡,爾銘疑思移刻,疾邀諸紳議事。
既至即捐其冠帶,易以戎衣,率通邑鄉兵。
趨救,不必長劍大戟,止令每人各持兩炬,疏行廣隊,整肅而行,賊遙見火光燭天,疑大軍至,即解圍去。
可法得免。
既而聞賊将複犯境,親往廬州,迎黃得功軍城守,賊僅焚掠郊野而去。
未幾,爾銘升兵憲,仕至廣東道禦史雲。
按楊爾銘,四川叙州府筠連縣人。
崇祯甲戌進士。
年十四,即令桐城,冠大以絹塞後,座高翹足而升,胥吏甚易之,久之側冠而出。
隸笑曰:老爺紗帽歪矣。
爾銘大怒曰:汝謂吾歪,即從今日歪始,投簽于地悉笞之,遂畏憚焉! 志異
正月孝陵雷樹火。
二月山西大饑人相食,唐王聿鍵奏南陽洊饑,有母烹其女者。
六月初三丙子夜,有星大如鬥,色赤芒耀,約十丈,自西南流東聲如雷。
前載子炙父母,此書母烹其女。
嗚呼!人道絕矣。
孝子〔家〕爇火不燃
郭亮,湖廣孝感,寠人子也。
目不習詩書,而有至性。
天啟四年,母李病,亮籲天乞以身代,遂割右臂肉進母,母食之病愈。
崇祯二年,父維志又病笃,複截左臂而進父,父病亦起。
逾數年,父母卒,祭葬獨任,不累兄弟。
或有重其貧而孝者赗贈卻不受。
墓傍築一場,編柳為籬,累壤為榻,苫塊六年,不解衣理發,每設祭則号恸,坐是兩目瞆瞀,流賊過其廬,爇火數四,煙息不燃,駭而問之,知為孝子家,始下馬羅拜而去。
割股之事,令甲有禁。
然以一體,論子之身,原父母之身,非從外授也。
曾曰無毀,曰能竭,為親以愛其身,無毀傷者,為無毀于他人耳。
若毀于親何傷,善乎,李侍禦鳳翔之言曰:亦知割股非中正情到摧傷豈僞為?王威甯伯钺之題舍身崖曰:此身如何容易舍,舍時除是為君親。
即此二說,是以論孝子矣。
大清朝改元
大清朝改元崇德元年,實為丙子歲。
即大清之天聰十年,明之崇祯九年也。
陳烈婦傳
烈婦陳氏,吳江沙港人也。
陳為着姓,所歸張生士柏,夭而貧。
士柏之兄士松,素無賴,裡有家曰徐洪,聞烈婦之艾,謀置之側室。
已與其伯有成言矣。
懼烈婦之不從也,賄鄰妪托故宿其家,為内應。
統數十人夜襲之。
烈婦被掠以去,求死不得。
抵徐之家,愈求死。
徐亦無可奈何。
洪曰:若不從,當與張程為妻。
張程者,洪之傭奴也。
佯與程奴。
婦徹夜哭不絕,及明;洪有相識者見洪家之卒卒也,往視,聞冤号聲,不忍,就察之,則其内戚也。
拔而歸諸其父。
烈婦曰:伯實利其所有,徐不得志于我,終不我置也。
訟之縣,或居間于令,令謬謂與程定情三夕,嫌貧逃歸,則刑其手而系之獄。
且令其父償伯之所得。
烈婦曰:既罪矣,且又誣我,不再訟則冤不白。
适巡方禦史路振飛按部松江,與其父走松江愬之。
禦史披其牍,反複窮诘,不準為理,烈婦遂伏地,禦史命之起,不應,怪之,令視之,則剸刃于頸,而兩手按之死矣。
禦史大驚,疾命醫,已不可救。
閱其衣衣盡複,遍紉其周折之處,而厚以纏束,堅緻不可複動。
禦史出十金為周身之具,捕徐洪、張士松等斃之嶽。
松江許給谏譽卿,露緘緻禦史書,為烈婦暴冤,且曰:不胫而走,流傳長安。
稱柏台之下,有刎死之少婦,奈何不聞之上也。
于是,禦史疏于朝,罪狀令。
令不一月,暴死郡城舟中。
而徐洪、張士松之黨有漏網者,複為震雷擊死。
許給事上按台書
日者吳門,未及晉谒,仰荷祖台折節先施,複失倒屣,罪甚。
自祖台按部以來,三吳墨吏,有望風解绶之意,曷勝敬服。
昨聞吳江烈婦事最慘,觀其紉衣佩刃,甯死不辱,比夫從容就義,殆聖賢所為,雖豪傑猶難之;況閨中一女子乎?使國家得如烈婦數人,将何事不可做!又何患小人内亂!而敵國外讧也。
聞谳者杜法徇囑,誣以奸情,齒之辱之,緻貞烈之氣,挫折不堪,甯向屋前一席地,自刎明志。
嗟乎!世未有死難之貪夫,乃有死節之淫婦哉!此六月飛霜,三年不雨之變,複見于茲矣。
事關風化節義,谳者囑者,公行無忌,蓋清朝所當誅者,度祖台必旦夕拜疏。
以昔日理輪之豐采,特振今日持斧之威棱。
不待不肖陳詞之畢矣。
第恐百足之奸,多方為漏網之計,僅以此婦之夫兄抵罪了局,則烈婦含冤,貪人得志,有負祖台激揚至意耳。
況此事喧傳,不胫而走,若不題參或流聞長安,妄疑柏台之下,何以有刎死之少婦似祖台又斷不可不明白入告也。
不肖第杜門自愆不欲饒舌,而一腔公憤,不容自已,辄敢露緘以聞,惟賜裁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