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孝穆有長女,姿貌端麗,自遼主初即位始人宮,逾年生子洪基。
蕭氏性寬容,遼主益重之,三月,乙酉朔,冊為皇後。
己醜,以杜衍權判吏部流内铨。
先是選補科格繁長,主判不能悉閱,吏多受赇,出縮為奸。
衍既視事,即敕吏取铨法,問曰:“盡乎?”曰:“盡矣。
”乃閱視,具得本末曲折。
明日,曉諸吏無得升堂,各坐曹聽行文書,铨事悉自予奪。
由是吏不能為奸利。
居月馀,聲動京師。
後改知審官院,其裁制如判铨法。
以知蘇州、左司谏範仲淹為禮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
太常禮院言:“侍禦史劉夔請去莊獻明肅太後、莊懿太後所加太字。
蓋入廟稱後,系于夫,在朝稱太,系于子。
然二太後奉安别廟,準禮應加太字。
”帝以夔不習故典,诏本台谕之。
乙未,賜亳、秀、濮、鄭四州學田各五頃。
丁酉,置國子監直講一員,兼領監丞、主簿事。
戊申,出宜聖殿庫真珠付三司,以助經費。
诏權停貢舉。
夏,四月,甲寅朔,遼主如涼陉。
丁巳,李照言:“奉诏制玉律以候氣,請下潞州求上黨縣羊頭山矩黍及下懷州河内縣取葭莩。
”從之。
己未,诏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天章閣侍制燕肅與翰林侍讀學士馮元詳定刻漏。
始,李照既鑄成編鐘一佺以奏禦,遂建請改制大樂,取京縣矩黍,累尺成律,鐘鑄審之,其聲猶高,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
乃下太常制四律,照自為律管,以為十二管定法。
戊寅,命馮元、聶冠卿、宋祁同修樂書。
冠卿,新安人。
錄曹修古之姪觐為試将作監主簿,仍聽為修古後。
五月,甲申朔,诏曰:“王者奉祖宗,尚功德,故禋天祀地,則侑神作主,審谛合食,則百世不遷。
恭惟太祖皇帝,受天命,建大業,可謂有功矣。
太宗,真宗,二聖繼統,重熙累洽,可謂有德矣。
其令禮官考合典禮,辨崇配之序,定二桃之位,中書門下詳閱以聞。
”
庚寅,禁镂金為婦人首飾。
李照上《九乳編鐘圖》。
鐘舊飾以旋蟲,改為龍井。
自創八音新器,又請别镵石為編磬,辛卯,命内侍挾樂工往淮陽軍治磬石。
照又言:“即改制金石,則絲、竹、匏、土、革、木亦當更治,以備獻享。
”乃鑄銅為龠、合、升、鬥四物,以興鐘镈聲量之率。
及潞州上秬黍,照擇大黍縱累之,檢考長短。
尺成,與大府尺合,法愈堅定。
甲午,廣南東、西路并言蠻獠寇邊,高、窦、雷、化等州巡檢許政死之。
遣左侍禁雍丘桑怿會廣、桂二州都監讨捕。
怿部分軍士,盡禽諸盜。
還京師,樞密吏求賂,為改閤門祗候,怿不應;吏匿其功狀,止免短使而已。
庚子,從太常禮院議,太祖、大宗、真宗廟并萬世不遷。
南郊升侑上帝,以太祖定配,二宗疊配。
六月,辛酉,以親郊,并侑二聖及真宗為不遷主,遣官告于太廟。
左司谏商水姚仲孫言:“伏聞議者欲改制雅樂,謂舊律太高,裁之就下。
然或制之未得其精,損之必差其度。
臣聞其所為,率多詭異。
至如煉白石以為磬,範中金以作鐘,又欲以三神、五靈、二十四孝為樂器之飾,臣雖愚昧,竊有所疑。
望特诏罷之,止用舊樂。
”帝欲究李照術之是非,故不聽。
先是太常鐘磬每十六枚為一佺,而四清聲相承不擊。
乙醜,李照言:“十二律聲已備,馀四清聲乃鄭、衛之樂,請于編縣止留十二中聲,去四清磬鐘,則哀思邪僻之聲無由而起也。
”馮元等駁之曰:“前聖制樂,取法非一,故有十三管之和,十九管之巢,三十六簧之竽,二十五弦之瑟,十三弦之筝,九弦、七弦之琴,十六枚之鐘磬,各自取義,甯有一于律呂,專為十二之數也!鐘磬八音之首,絲竹以下受而為均,故聖人尤所用心焉。
《春秋》号樂,總言金奏,《詩·頌》稱美,實依磬聲,此二器非可輕改。
且聖人既以十二律各配一鐘,又設四清聲以附正聲之次,原其意蓋為夷則至應鐘四宮而設也。
夫五音,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不相陵謂之正,疊相陵謂之慢,百王所不易也。
聲之重大者為尊,輕清者為卑,卑者不可加于尊,古今之所同也。
故别聲之尊卑者,事與物不與焉。
何則?事為君治,物為君用,不能尊于君故也。
惟君、臣、民三者則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
故四清聲之設,正為臣、民相避,以為尊卑也。
今若止用十二鐘,旋相考擊,至夷則以下四管為宮之時,臣民相越,上下交戾,則陵犯之音作矣,此其不可者也。
其鐘磬十六,皆本周、漢諸儒之說及唐家典法所載,欲損為十二,惟照獨見。
臣以為如舊制便。
”帝令權用十二枚為一格,且诏曰:“俟有知音者,能考四鐘,協調清濁,有司别議以聞。
”
丁卯,出内藏庫?絹百萬,下三司市籴軍儲。
己巳,以都官員外郎曹修睦為侍禦史。
修睦,修古弟,用中丞杜衍薦也。
辛未,禦崇政殿,召輔臣觀新樂。
秋,七月,壬午朔,遼主獵于黑嶺。
因過祖州白馬山,見齊天後墳冢荒穢,又無影堂及灑掃人戶,恻然而泣,左右皆沾涕。
遂诏上京留守耶律贊甯、鹽鐵使郎元化等于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