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壬申,遼署烏庫德哷勒部都統軍司。
癸酉,诏:“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論。
”初,登州奏,有婦阿雲,母服中聘于韋,惡韋醜陋,謀殺韋,傷而不死。
及按問,欲舉自首。
審刑院、大理寺論死,用違律為婚奏裁,敕貸其死。
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以謀為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刑部定如審刑、大理。
時遵方召判大理,禦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請下兩制議,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
安石以謀與殺為二事,光言:“謀殺,猶故殺也,皆一事,不可分。
若謀為所由,與殺為二,則故與殺亦可為二邪?”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光議是刑部,安石議是遵。
诏從安石議。
乙亥,名秦州新築大甘谷口砦曰甘谷城。
初,秦州生戶為諒祚劫而西徙,有空地百裡,名筚篥,知州馬仲甫請城而耕之,即大甘谷口砦也。
至是特賜名。
丙子,遼主獵于黑嶺。
丁醜,诏:“諸路帥臣、監司及兩制、知雜禦史已上,各舉武勇謀略三班使臣二人。
”
賜布衣王安國進士及第。
安國,安石弟也,舉茂材異等。
有司考其所獻《序言》為第一,以母喪不試,廬墓三年。
韓绛薦其材行,召試,賜及第,除西京國子教授。
己卯,群臣表上尊号曰奉元憲道文武仁孝,诏不許。
及第三表,司馬光入直,因言:“尊号之禮,非先王令典,起于唐武後、中宗之世,遂為故事。
先帝不受尊号,天下莫不稱頌。
末年,有建言者謂國家與契丹往來書信,彼有尊号而我獨無,以為深恥,于是群臣複以非時上尊号。
昔漢文帝時,匈奴自稱‘天地所生日月所置匈奴大單于’,不聞文帝複為大名以加之也。
願陛下追用先帝本意,不受此号。
”帝大悅,手诏答光曰:“非卿,朕不聞此言。
”遂終不許。
以觀文殿學士、尚書左丞、知越州陳升之知樞密院事。
故事,樞密使與知院事不并置,時文彥博、呂公著既為使,帝以升之三輔政,欲稍異其禮,故特命之。
辛巳,孫覺責授太子中允,仍知谏院。
先是陳升之登對,帝面許擢置中樞。
而覺相繼登對,帝因與言。
“升之宜居宥密;邵亢不才,向欲使守長安,而宰相以為無過。
”時升之已有成命,而覺不知,退即上言:“宜使亢知永興,升之為樞密使。
”帝以覺為希旨收恩,故責之。
覺又言滕甫貪污頗僻,斥其七罪,帝不信,以覺疏示甫,甫謝曰:“陛下無所疑,臣無所愧,足矣。
”
壬午,以恩、冀州河決,賜水死家缗錢及下戶粟。
甲申,京師地震。
乙酉,又震,大雨。
是夜,月食,有司言《明天曆》不效,當改;诏司天更造新曆。
知開封府呂公著上疏曰:“自昔人君遇災者,或恐懼以緻福,或簡誣以緻禍。
上以至誠待下,則下思盡誠以應之,上下盡誠而變異不消者,未之有也。
唯君人者去偏聽獨任之弊,而不主先入之語,則不為邪說所亂。
顔淵問為邦,孔子以遠佞人為戒。
蓋佞人唯恐不合于君,則其勢易親;正人唯恐不合其義,則其勢易疏。
惟先格王正厥事,未有事正而世不治者也。
”
辛卯,以河朔地大震,命沿邊安撫司及雄州刺史候遼人動息以聞。
賜壓死者缗錢。
京師地又震。
壬辰,遣禦史中丞滕甫、知制诰吳充安撫河北。
時河北地大震,湧沙出水,破城池廬舍,吏民皆幄寝茇舍。
甫至,獨卧屋下,曰:“民恃吾以生,屋摧民死,吾當以身同之。
”民始歸安其室。
乃命葬死者,食饑者,除田稅,察惰吏,修堤防,繕甲兵,督盜賊,北道遂安。
韓琦自永興複請相州以歸。
會河北地數震,知梓州何郯因上書言陰盛臣強以譏切琦,又乞召還王陶,以迎合上意,帝薄之。
後陶入為三司使,遷翰林學士,中丞呂公著複論“陶賦性傾邪,當韓琦秉政,谄事無所不至;及為中丞,及誣琦以不臣之迹,陷琦以滅族之禍。
反覆如此,豈可信任!”乃出陶知蔡州。
癸巳,疏深州溢水。
甲午,減河北囚罪一等。
丁酉,降空名诰敕七十道付河北安撫司,募民入粟。
戊戌,知谏院錢公輔言:“祠部遇歲饑河決,鬻度牒以佐一時之急。
乞自今,宮禁遇聖節,恩賜度牒,并裁損或減半為紫衣,稍去剃度之冗。
”從之。
是月,河溢瀛州樂壽埽。
遼南京霖雨,地震。
八月,壬寅,京師地又震。
同知谏院孫覺既降官,累章求出,不許。
覺以為去歲有罰金禦史,今茲有貶秩谏官,未聞罰金貶秩而猶可居位者也,乃出覺通判越州。
诏京東、西路存恤河北流民。
甲辰,京師地又震。
辛亥,迩英講讀已,召司馬光,問以河北災變,光對曰:“饑馑之歲,金帛無所用,惟食不可一日無耳,宜多漕江、淮之谷以濟之。
”帝因論治道,言州縣長吏多不得人,政府不能精擇。
光曰:“人不易知,天下三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