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二人使還,極言民情深願,無抑配者,故帝信之不疑。
先是诏舉選人淹滞者與京官,凡三十七人。
國子直講奉符姜潛在舉中,帝聞其賢,召對延和殿,訪以治道,對曰:“有《堯》、《舜》二典在,顧陛下所以緻之者如何耳。
”知陳留縣,至數月,青苗令下,潛出錢榜其令于縣門,已而徙之鄉落,各三日,無應者,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
”錢以是獨得不散。
司農、開封疑潛沮格,各使其屬來驗,皆入令。
會條例司劾祥符不散青苗錢,潛知且不免,移疾去。
己亥,禦集英殿策試進幹,罷詩、賦、論三題。
帝遣劉方有谕司馬光以依舊供職。
是日,光入對,曰:“臣自知無力于朝廷。
朝廷所行,皆與臣言相反。
”帝曰:“相反者何事也?”光曰:“臣言條例司不當置,又言不宜多遣使者外撓監司,又言散青苗錢害民,豈非相反?”帝曰:“言者皆雲法非不善,但所遣非其人耳。
”光曰:“以臣觀之,法亦不善。
”帝曰:“元敕不令抑勒。
”光曰:“敕雖不令抑勒,而所遣使者皆諷令俵配。
如開封界十七縣,惟陳留姜潛張敕榜縣門,聽民自來請則給之,卒無一人來請。
以此觀之,十六縣恐皆不免抑勒也。
”帝敦谕再三,光再拜固辭。
戊申,知通進銀台司範鎮罷。
時韓琦極論新法之害,送條例司疏駁;李常乞罷青苗錢,诏令分析。
鎮皆封還,诏五下,鎮執如初。
司馬光辭樞密副使,帝許之,鎮封還诏書,曰:“臣所陳大抵與光相類,而光追還新命,則臣亦合加罪責。
”帝令再送鎮行下,鎮又封還,曰:“陛下自除光為樞密副使,士大夫交口相慶,稱為得人,至于坊市細民,莫不歡慶。
今一旦追還诰敕,非惟诏命反汗,實恐沮光谠論忠計。
”帝不聽,以诏書直付光,不複由銀台司。
鎮言:“臣不才,使陛下廢法,有司失職。
”遂乞解銀台司,許之。
壬子,禦集英殿,賜進士、明經、諸科葉祖洽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總八百二十九人。
祖洽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簡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
”其意在投合也。
考官呂惠卿列阿時者在高等,讦直者居下;劉攽覆考,悉反之。
李大臨、蘇轼編排上官均第一,葉祖洽第二,陸佃第五。
帝令陳升之面讀均等策,擢祖洽為第一。
祖洽,邵武人;佃,山陰人也。
蘇轼謂:“祖洽诋祖宗以媚時君,而魁多士,何以正風化!”乃拟進士第一篇獻之。
帝以示王安石,安石言:“轼才亦高,但所學不正,又以不得逞之故,其言遂跌蕩至此。
”數請黜之。
帝謂王安石曰:“陳薦言:‘外人雲,今朝廷以為天變不足懼,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
昨學士院進試館職策,其問意專指此三事。
’”安石曰:“陛下躬親庶政,唯恐傷民,懼天變也。
陛下采納人言,事無大小,唯是之從,豈不恤乎!然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當于義理,何恤乎人言!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則固當如此。
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數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孫當世世守之,祖宗何故屢變也?今議者以為法皆可守,然祖宗用人皆不以次。
陛下試如此,則彼異論者必更紛紛矣。
”
乙卯,诏諸路毋有留獄。
丙辰,立試刑法及詳刑官。
帝因王安石議謀殺刑名,疑學者多不通律意,遂立刑法科,許有官無贓罪者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取其通曉者,補刑法官。
右正言、知審官院孫覺,貶知廣德軍。
帝初即位,覺以言事忤帝意,罷去。
王安石早與覺善,将援以為助,自通州召還,知谏院,改知審官院。
時呂惠卿用事,帝以問覺,覺對曰:“惠卿辯而有才,特以為利之故,屈身王安石。
安石不悟,臣竊以為憂。
”帝曰:“朕亦疑之。
”青苗法行,議者謂:“《周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而五,國事之财用取具焉。
”覺條奏其妄曰:“成周賒貸,特以備民之緩急,不可徒與也,故以國服為之息。
說者不明,鄭康成釋《經》,乃引王莽計赢受息無過歲什一為據,不應周公取息重于莽時。
況載師任地,漆林之征特重,所以抑末作也。
今以農民乏絕,将補耕助斂,顧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國事取具,蓋謂泉府所領,若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有買有予,并賒貸之法而舉之;倘專取具于泉府,則冢宰九賦,将安用邪?聖世宜講求先王之法,不當取疑文虛說以圖治。
”安石覽之,怒,始有逐覺意。
會曾公亮言畿縣散常平錢有追呼抑配之擾,因遣覺行視虛實。
覺受命辭行,且言:“入陳留一縣,前後榜令請錢,卒無一人至者,故不散一錢,以此見民實不願與官中相交。
所有體量,望賜寝罷。
”遂坐奉诏反覆貶。
禦史裡行程颢上疏曰:“臣近累上言,乞罷預俵青苗錢利息及汰去提舉官事,朝夕以觊,未蒙施行。
臣竊謂明者見于未形,智者防于未亂,況今日事理,顯白易知,若不因機亟決,持之愈堅,必贻後悔。
而近日所聞,尤為未便。
伏見制置條例司疏駁大臣之奏,舉劾不奉行之民,徒使中外物情,愈緻驚駭。
伏望檢會臣所上言,早賜施行,則天下幸甚!”
夏,四月,癸亥,幸金明池觀水嬉,宴射瓊林苑。
丁卯,給兩浙轉運司度僧牒,募民入粟。
戊辰,禦史中丞呂公著罷。
時青苗法行,公著上疏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