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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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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古有為之君,未有失人心而能圖治,亦未有脅之以威,勝之以辯,而能得人心者也。

    昔日之所謂賢者,今皆以此舉為非,豈昔皆賢而今皆不肖乎?”王安石怒其深切。

    帝使公著舉呂惠卿為禦史,公著言惠卿奸邪不可用;帝以語安石,安石益怒。

    會韓琦論青苗之害,帝語輔臣以公著上殿言:“朝廷摧沮韓琦太甚,将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

    ”安石用此為公著罪,罷知颍州。

    公著實無此言,蓋孫覺常為帝言:“今藩鎮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挫折,而當唐末、五代之際,必有興晉陽之甲以除君側之惡者矣。

    ”帝誤記以為公著也。

     己卯,參知政事趙抃罷。

    抃上疏曰:“朝廷事有輕重,體有大小。

    财利于事為輕,而民心得失為重;青苗使者于體為小,而禁近耳目之臣用舍為大。

    今去重而取輕,失大而得小,懼非宗廟社稷之福也。

    ”遂出知杭州。

     以樞密副使韓绛兼參知政事。

    侍禦史陳襄言:“王安石參預大政,首為興利之謀,先與陳升之同領條例司,未幾,升之用為相而绛繼之,曾未數月,遂預政事。

    是中書大臣皆以利進。

    乞罷绛新命,而求道德經術之賢以處之。

    ”不報。

     以前秀州軍事判官李定為太子中允、監察禦史裡行。

    定,揚州人也,少受學于王安石,孫覺薦之朝。

    初至京師,谒谏官李常,常問曰:“君從南方來,民謂青苗法如何?”定曰:“民便之,無不喜者。

    ”常曰:“舉朝方共争是事,君勿為此言。

    ”定即往白安石,且曰:“定但知據實而言,不知京師乃不許。

    ”安石大喜,謂定曰:“君且得見,盍為上道之。

    ”立薦對,帝問青苗事,具對如曩言。

    于是諸言新法不便者,帝皆不聽。

    命定知谏院,宰相言前無選人除谏官之例,遂拜監察禦史裡行。

    知制诰宋敏求、蘇頌李大臨言:“定不由铨考,擢授朝列,不緣禦史,薦置憲台。

    雖朝廷急于用才,度越常格,然堕紊法制,所益者小,所損者大。

    ”封還制書。

    诏谕數四,敏求等執奏不已;并坐累格诏命,落知制诰,天下謂之“熙甯三舍人”。

    未幾,監察禦史陳薦言:“定頃為泾縣主簿,聞母仇氏死,匿不為服。

    ”诏下江東、淮、浙轉運使問狀,奏雲:“定嘗以父年老,求歸侍養,不雲持所生母服。

    ”定自辯,言實不知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而以侍養解官。

    曾公亮謂定當追行服,安石力主之,罷薦禦史,而改定為崇政殿說書。

    監察禦史林旦、薛昌朝、範育,複言定不孝之人,不宜居勸講之地,并論安石罪。

    安石又白罷三人。

    定亦不自安,求解職,乃以集賢校理、檢正中書吏房公事。

     監察禦史裡行程颢,每進見,必陳君道以至誠仁愛為本,未嘗及功利。

    王安石之說既行,颢意多不合,事出必論列,數月之間,章疏十上。

    尤極論者:輔臣不同心,小臣與大計,公論不行,青苗取息,諸路提舉官多非其人,京東轉運司剝民希寵,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浸衰,凡十馀事。

    以言不用,求去。

    帝令颢詣中書議,安石方怒言者,厲色待之,颢徐言曰:“天下事非一家私議,願平氣以聽之。

    ”安石為之愧屈。

    乃出颢為京西路同提點刑獄。

    颢上疏言:“台谏之任,朝廷綱紀所憑,使不以言之是非,皆得進職而去,臣恐綱紀自此廢弛。

    臣雖無狀,敢以死請。

    ”乃改佥書鎮甯軍節度判官。

     壬午,右正言,知谏院李常罷。

    初,王安石與常善,以為三司條例檢詳官,改右正言、知谏院。

    安石立新法,常預議,不欲青苗取息,至是疏言:“條例司始建,已緻中外之議。

    至于均輸、青苗,斂散取息,傅會經義,人且大駭,何異王莽猥析《周官》片言以流毒天下!”安石見之,遣所親密谕意,常不為止,又言:“州縣散常平錢,實不出本,勒民出息。

    ”帝诘安石,安石請令常具官吏主名,常以為非谏官體;遂落職,通判滑州。

     貶監察禦史裡行張戩知公安縣,王子韶知上元縣。

     戩上疏論王安石變法非是,乞罷條例司及追還提舉常平使者,并劾曾公亮、陳升之、趙抃依違不能救正。

    及韓绛代升之領條例司,戩言:“绛左右徇從安石,與為死黨,遂參政柄。

    李定邪谄,自幕官擢台職。

    陛下惟安石是信,今輔以绛之詭随,台臣又用李定輩,繼續而來,芽蘖漸盛。

    呂惠卿刻薄辯給,假經術以文飾奸言,附會安石,惑誤聖聽,不宜勸講君側。

    ”章數十上。

    最後言:“今大惡未去,橫斂未除,不正之司尚存,無名之使方擾,臣自今更不敢赴台供職。

    ”又詣中書争之,聲色甚厲。

    曾公亮俯首不答,王安石以扇掩面而笑,戩怒曰:“戩之狂直,宜為公笑,然天下之笑公者不少矣!”陳升之從旁解之,戩顧曰:“公亦不得為無罪。

    ”升之有愧色。

    戩尋被貶,後徙監司竹監,至,舉家不食筍。

     子韶初附安石,按苗振之獄,陷祖無擇于罪;至是論新法不便,乞召還孫覺、呂公著,故與戩同貶。

     初,戩兄載出按振獄,及還朝,會戩以言得罪,載乃谒告西歸,屏居終南山下,敝衣蔬食,專意學問。

     癸未,侍禦史知雜事陳襄,罷為同修起居注。

    襄論青苗法不便,乞貶斥王安石、呂惠卿以謝天下;又乞罷韓绛政府,以杜大臣争利而進者;且言韓維不當為中丞,劉述、範純仁等無罪,宜複官;皆不聽。

    會召試知制诰,襄以言不行,辭不肯試,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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